安徽芜湖一男子家中脚踹妻子被罚200元,妻子要分摊一半?法学专家:这是误解
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在镜湖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一起行政处罚案件。违法行为人与受害人系夫妻关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2024年11月3日上午9时许,违法行为人程某某在位于伊某桥小区家中,和妻子刘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时,踹了刘某一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程某某予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为12月3日。
此事在网友中引发了很大的争议。有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刘某的丈夫罚款200元,刘某也会反悔。因为两人是夫妻关系,家庭财产属于共同所有,可能妻子还要承担一半。
国家“双千计划”法学专家、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表示,在上述事件中,提及妻子刘某需要承担(分担)100元罚款的观点,其实是对法律处理结果的误解。
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程某某的罚款是针对其违法行为——踹了妻子刘某一脚而作出的处罚,这一罚款应由程某某个人承担,与妻子刘某无关。夫妻之间虽然财产可能属于共同所有,但法律处罚是针对违法行为人个人的,不应由无辜的受害人来分担。
其次,关于妻子刘某能否“反悔”的问题,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反悔”可能指的是对行政处罚结果或对夫妻内部经济分担的不满。从法律角度讲,刘某无法对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直接的反悔或撤销,因为这是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但如果刘某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
而在夫妻内部经济分担方面,如果双方有异议或不满,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来解决,但这并不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妻子刘某无需承担(分担)100元罚款,这一观点是不合理的。同时,刘某也无法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直接的反悔,但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提出申诉或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夫妻内部经济分担方面,双方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来解决分歧。
潇湘晨报记者曾永红 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