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调查丨金融理财:警惕宣传不当 未尽告知义务,- 微博兔网页版

  原标题:3•15调查丨金融理财:警惕宣传不当 未尽告知义务

  自去年11月以来,多位用户针对银行理财产品提出投诉,投诉银行理财产品涉嫌虚假宣传, 误导投资者等,包括混淆产品投资性质,将混合类产品宣传为“固收+”产品,投资者对于银行理财的净值波动出现浮亏也产生了疑问。

  此外,银行在销售产品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尤其是销售保险产品存在较多投诉现象。

  这些案例虽为个案,且存在客户自己理解的分歧,但随着银行理财打破刚兑,给市场提出了共性的新课题:对外产品宣传管理如何规范化,销售流程如何更合规,真正做好信息告知义务,如何落实投资者教育,避免可能的误导风险,更好的做到服务用户。

  案例一:理财产品对外宣传的准确性

  固收+ ,究竟如何定义?

  投资者向课题组投诉某款名为“智享”的银行理财产品。

  据课题组调查,该产品成立于2020年4月24日,是某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一款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公募产品。

  自去年起,该行微信公众号多次对该产品进行宣传,宣传该产品的卖点为“固收+”策略,特征是“收益相对高一点、走势稳一点、风险小一点”。对外号称该产品不仅是对打破刚兑前“预期收益型理财产品”的替代,也是适合理财小白、60后退休家庭主妇投资的稳健型理财产品。

  据“资管新规”规定,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资管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其中,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不符合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的产品,统一归为混合类产品。类似于混合基金,有偏股型基金偏债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银行理财的混合类产品根据底层资产持仓配比不同,在股债上的侧重也有所不同。

  自理财子公司成立以来,为增强固收类产品的竞争力,多家理财子公司进行产品创新,对“纯固收”产品进行策略上的改良,即在不改变投资性质的基础上,在底层资产中加配不超过20%的期权、股票等资产,是谓“固收+”策略,亦称为固收增强策略。

  因此,按照业界常识,“固收+”产品仍属于固收类产品,其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为此,课题组调查了9家理财子公司的“固收+”产品,例如工银理财的“鑫鼎利”固收增强系列、建信理财的“睿鑫”系列、中银理财的“稳富”固收增强1年滚续及6个月滚续系列、农银理财的“农银进取”固收增强系列、交银理财的“固收增强6个月定开”系列、招银理财的“焦点联动”系列、兴银理财的“睿盈年年升”系列,这些“固收+”产品均未改变投资性质,即在符合“资管新规”对固收类产品投资比例规定的前提下,加配不超过20%的期权或股票类资产。

  该产品在宣传页写着“打造更好的固收+”,事实上严格从产品分类而言是一款混合类产品,其将60%-80%(不含)的资金投向固收类资产,将20%-40%的资金投向权益类资产,这意味着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最高可达40%。该款产品的风险等级并非如其微信公众号所宣称的适合理财小白或者60后退休家庭主妇进行投资。

  就“固收+”产品投资性质的问题,课题组向这家银行了解,其回复目前“资管新规”仅对固收类、权益类、混合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有明确的定义和投资比例规定,对“固收+”产品暂无官方定义。该产品在投资性质上属混合类产品,风险等级为R3,在产品说明中有说明,该产品的定位是相对收益型产品。

  “资管新规”以后,银行理财产品不再进行刚性兑付,但随着净值的波动,需要对投资者做好投资者教育,及时提示风险。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电话采访了其中一位投资者,投资者称其在今年2月以1万本金购入该产品,短短两星期内亏损已达500元,回报率为-5%。他认为,该产品未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且银行方面对投资本金较小的客户并不重视。投资者称该银行员工否认这个产品存在任何问题,并表示可以以个人或公司名义为其聘请调解机构。

  双方的分歧警示,金融机构在产品销售以及售后需要进行持续投资者教育。

  宣传产品业绩“超越基准”,事实如何?

  该产品成立之初,业绩比较基准为“40%×上证综指+60%×中债综合指数(全价)”。2020年9月23日,该银行发布公告称,为真实反应投资建仓分布,该产品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为“30%*上证综指+60%*中债综合指数(全价)+10%*活期存款利率”。

  据该银行APP宣传所示,该产品业绩表现“超越基准”,其理由为“2020年4月24日成立,截至2021年3月5日,不到11月涨幅8.99%,同期业绩基准仅上涨5.72%”。

  为判断其宣传是否属实,课题组对该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及累计净值涨幅进行了计算,如下图所示。

  在2020年4月24日(产品成立日)至2020年9月22日期间,该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报价为4.15%,而产品实际收益为3.28%,业绩表现不及基准,与其所宣传的“超越基准”有差别。

  课题组发现,该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并不能准确反应该产品的投资建仓分布。如果投资经理对标业绩比较基准买入上证指数ETF,按照30%的权重计算,产品累计净值很难在2020/9/23-2021/3/5期间取得5.29%的涨幅。将业绩比较基准中的上证综指替换为,或更为合理。

  赎回期与宣传不符 投资者无法赎回

  一位投资者对课题组表示,该银行APP对该产品进行推送宣传时,产品宣传页及详情页均写明可随时赎回,但实际却须等产品到期时才能赎回。

  为此,记者查阅了银行官网,产品详情页的图例显示,该产品可于运作期间进行申购和赎回。虽然在图例下方写明“份额确认日至本投资到期日可预约赎回,如未预约赎回,您的持有份额将自动滚投入下一投资周期”,但却极易让投资者误解为只要预约,该产品在运作期间即可赎回。

  课题组就此事采访该银行,银行回应称产品为封闭180天产品,产品自申购起每一份额均锁定180天,每天可申购,已在产品名注释投资周期,并在赎回规则中进行提示,不存在误导行为。

  案例二:用户投诉称某大型互联网银行擅自更改存款利率 5年定期变活期

  多位用户向课题组投诉某互联网银行涉嫌随意更改存款利率。一位投诉者在接受课题组采访时表示,该银行在2年前推出一款名为“智能存款+”理财产品,在存满1年后即可享受4.5%的利率,平时随用随取,存期最长为5年。投诉者在2018年购买该产品,投入本金84000元,至今已2年有余。但投诉者在今年1月登录该银行APP时却发现,计息利率由原来的4.5%变为活期利率0.3%,必须存满5年后方可按照4.5%计算利息。

  该银行客服表示,根据央行关于存款利率和计结息管理有关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智能存款+”产品提前支取时适用的计息规则进行调整。如果该产品未在2020年12月31日前提前支取,其利息将按照实际支取日的活期利率计息。

  投诉者曾多次致电客服热线进行投诉与咨询,客服人员表示可以将自购买日至2020年12月31日这段时间的利息差值以奖金的形式在七个工作日内发放至投诉者账户,但从2021年1月1日至投诉者提前支取本金的这段时间,存款只可按照活期利率计息。目前,该投诉者已收到银行退回的利息差值。

  课题组与该银行核实发现,银行更改计息规则符合监管规定,并无欺骗消费者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信息披露方面,该银行称在其APP等多渠道已对投资者进行提示,而投诉者则称并未留意相关通知且未接到电话告知,对投资者未尽到充分告知和解释义务。

  对此,该银行对课题组表示,该行2020年12月21日开始在App等渠道内对客公告,并隔日设置登录弹窗提醒客户;12月24日至12月28日给全量持有客户发送2条短信通知计结息规则变化;12月31日当日给持有客户发送3条短信提醒计结息规则变化。在通知的过程中,对于关注银行公众号的客户还通过了公众号模板消息进行了通知。

  案例三:银行理财经理引导客户购买保险 完成业绩指标的风险隐患

  是银行理财还是保险?为何买了银行理财变保险?

  近期,多位投资者向南财理财通课题组投诉称,银行理财经理以高收益无风险的理财产品方式欺骗消费者购买保险。其中不乏国有大行。课题组在此提醒,客户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应警惕理财经理给客户推荐第三方金融机构产品。

  课题组电话采访了相关投诉的投资者张女士(匿名),她表示,2019年9月,某国有大行龙洞支行一位江姓理财经理为其介绍了一款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称该款“理财产品”有高额利息收益,期限为10年,收益每年增加2万元,3年内可取出,无本金损失风险。听信理财经理介绍后,张女士签署了“前海人寿福寿满盈保险”合同,投入本金40万元。

  张女士对记者表示,其在签约时并不知道这是份保险合同。去年,张女士才发现自己买的是一份理财型保险,倘若存3年即终止合同,40万本金只能取回34万左右,不仅有本金损失风险,10年累计利息也远不如理财经理描述得高。张女士表示,签完保单之后,除接到保险公司的回访电话外,银行工作人员未再与其联系。

  此后,张女士通过微博等多渠道进行投诉,银行客服在微博上回复表示“自查无问题”。之后张女士再与银行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时,对方再无回应。最终,张女士通过向银保监会投诉,前海人寿才同意退保。

  在课题组发现案例后,与投资者和机构双方进行了积极沟通,目前双方已签订退保协议,保险公司承诺一个月内为其退保,但张女士要承担超20%的费用,40万本金最后损失9000多元。南财课题组再次致电投资者时,对方表示不愿接受更多采访。

  类似的案例在另一家国有大行中同样出现。

  2019年1月8日,投诉者唐女士(匿名)的母亲前往重庆市北碚区某行重庆商业城支行办理存款业务,经大堂理财经理介绍购买了一款期限5年的保本理财产品。据理财经理介绍,该产品收益远超银行五年期定期存款,于是其母亲投入5万本金购买了该产品。

  直到2021年1月10日,投诉者才发现其母亲购买的是一款名为《国华泰如意保险产品计划》的保险产品。理财经理在其母亲购买时未告知产品属性,仅一味强调保本和高收益,购买后也未作补充说明。后经咨询国华人寿客服,投诉者才知此份保险应有纸质保单。但自购买产品后,既无银行工作人员通知投诉者母亲到银行领取保单,也无保险公司进行电话回访。倘若其母亲能及时发现这是一份保险计划,尚能及时退保。

  在投诉者与银行首次沟通后,银行和保险公司提出仅退本金、不退收益的方案,投诉者未同意。后经多次沟通,国华人寿保险才最终同意退回本金和两年收益。投诉者对课题组表示,目前其母亲尚未收到款项。

  课题组采访该行,该行表示投诉者母亲在购买产品后已收到保单,且保险公司有回访记录证明。

3•15调查丨金融理财:警惕宣传不当 未尽告知义务

  结语:

  经此次3.15专题调查,南财理财通课题组发现,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隐患主要集中在产品发行与销售环节、投资管理环节、资金使用环节。

  其中,销售环节是银行理财业务违规的风险点,理财经理违规销售理财产品是最突出的问题。南财理财通课题组调查发现,尽管“资管新规”已出台2年有余,但部分理财经理仍存在隐瞒理财产品投资性质、以高息诱导投资者、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相适应理财产品的销售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受托原则。

  课题组认为,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为目前银行理财业务以销售为导向,非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为完成业绩指标,部分理财经理有可能通过夸大收益、隐瞒产品风险及投资性质的方式销售理财产品。因此建议银行在考核中加强对合规绩效的考核。

  其次,银行需加强对理财经理在专业知识和道德规范方面的培训,提升理财经理的专业能力和合规意识,推动理财业务从单向推销型向顾问营销型转型,由销售导向型向需求导向型转型。

  最后,南财理财通课题组发现,在理财产品发行和销售环节中,银行存在风险提示不充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当的问题。由于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且大多数公众未接受专业的金融知识教育,导致在自身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未得到准确评估的情况下,买入了与自身风险承担能力不相适应的理财产品。因此,银行还需对投资者适当性的准入条件进行完善。

  南财理财通《机警理财日报》3•15特别策划(下)篇将关注基金理财投诉案,敬请关注!

  南财理财通课题组:丁尽勉、薛茹云、许佳琳、周炎炎

  实习研究员:林芷琦、孙菱艺、张璐、陈会珍、钟玲玉、侯泓仰

  设计/视频剪辑:蔡姝越

  配音:罗晶晶

  统筹:汤懿兰

  (作者:丁尽勉,薛茹云,周炎炎 编辑:汤懿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