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联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3年12月),- 哔哩轻小说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及时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立即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六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委托理财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委托理财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 保荐机构应就该项委托理财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
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 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 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 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部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