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文综罚字〔2024〕33号,- 绿色资源网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文综罚字〔2024〕33号   当事人:桂林行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450302MA5NX1FU03 法定代表人:王琦 住所:桂林市秀峰区红岭金桂大厦2栋8层802   当事人:王琦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220******06 住址:桂林市临桂区**   当事人:何*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522******77 住址:桂林市叠彩区**   经查,2024年5月11日至2024年5月14日,受重庆吾优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桂林行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了团号为T-2024-05-11[3]共45人的旅游团队,委派导游何*提供导游服务。在旅游行程中,桂林行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指定桂林市阳朔县呀啰耶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莫一奇峰景区景中店)、桂林厨博士厨具有限公司、桂林市幸福一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桂林鑫丝云床上用品加工有限公司、桂林市年年康贸易有限公司、桂林市七星区盛源玉石厂(天石源商贸行)、桂林紫色之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购物场所,实际行程与游客旅游合同行程中的购物场所不符,且无证据证明该行为与游客协商一致并征得游客同意。经核算,桂林行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通过组织游客参加购物活动,从购物场所获取回扣共计人民币3553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文综罚字〔2024〕33号

以上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4版块序号5“从轻处罚”,裁量标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对桂林行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53元; 2.责令桂林行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停业整顿1个月; 3.对桂林行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人民币34000元的罚款;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琦处人民币2500元的罚款; 5.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何*处人民币3500元的罚款; 6.对何*暂扣导游证2个月。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桂林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