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南斯拉夫解体中,学到哪些“历史教训”呢?(我国体医融合的社区实践:典型模式、现实困境和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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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拉夫解体实际英文djsjiuye.Cn上给中国带来了三大教训。
首先,军事方面英文jxyaokongqi.Cn落后就会遭受挨打。
我国大使馆被炸事件发英文bed2.Cn生于南斯拉夫解体之时,这是我国极为屈辱的英文j-photo.Cn时刻。美国敢这么做,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当时英文szzdsun.Cn军事力量薄弱。自那之后,中国不断加大对高英文xiaochunling.Cn端军事科技的研发与突破力度,投入的资源日英文mobilewap.Cn益增多,这才促使我国近20年的军事取得飞英文1024kwor.Cn跃发展,这可谓是从中吸取的最深刻教训。
英文xthcj.Cn第二点在于民族团结与自信。
南斯拉夫解体英文hzstzs.Cn是由于民族间相互仇恨、猜忌,最终变得四分英文jiangkang1.Cn五裂。我国从这件事上学到了很多。我国之后英文tvb117.Cn不断加强民族团结,关照少数民族,增强民族英文14276.Cn自信,让全体中华儿女更加齐心、团结。如今英文andasi.Cn我国



14亿人团结如一人,并且持续加大边疆英文lb76.Cn地区的建设力度,使全体国民都能共享发展成英文gti2000.Cn果。
其三,主体民族具备强大的力量。
南英文zaicen.Cn斯拉夫解体,关键在于其主体民族过于弱小。英文copys.Cn俄罗斯能维持如此庞大的规模,是因为主体民英文dlzxt.Cn族俄罗斯族占比具有绝对优势。而南斯拉夫的英文taixindianzi888.Cn塞尔维亚族作为主体民族,占比过低。所以当英文nhyyd.Cn国内发生动乱,斯洛文尼亚开始谋求独立时,英文kong999.Cn南斯拉夫根本没有能力阻止。
在任何多民族英文dzszx99.Cn国家里,主体民族占据绝对主导地位并且保持英文xtbmxx.Cn稳固是十分必要的。中国更是这样,不断强化英文utxsw.Cn主体民族的文化意识意义非凡。南斯拉夫解体英文momoelephant.Cn这件事让中国从中汲取了不少经验教训,这些英文wa-taobaoke.Cn经验促使中国加速发展、日益强大,强大到西英文hongyugu.Cn方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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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南斯拉夫解体中,学到哪些“历史教训”呢?(我国体医融合的社区实践:典型模式、现实困境和发展路径)


本文来源

王一杰,王世强,李丹,等.我国体医融合的社区实践:典型模式、现实困境和发展路径[J].中国全科医学,2021,24(18):2260-2267.

通信作者:王世强, 副教授

单位:湖南工业大学体育学院;体质健康和运动健身湖南省重点实验室

原文请扫描文章下方二维码,或点击官网:www.chinagp.net

据统计,我国因不良生活方式所致的亚健康人群占总人群的70%左右,导致死亡的比例占总死亡人数的87%,如此庞大的人群单靠临床药物治疗和简单康复训练是难达到满意的治疗效果。美国运动医学会前主席、印第安纳大学教授詹姆斯·斯金纳曾说:“对于很多慢性病来说,合理运动就是最好的药物”。同时,《“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首次在国家层面提出了完善全面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加强体医融合和非医疗健康干预、促进重点人群体育活动。而社区作为体医融合建设工作的关键一环,既是体医融合的落脚点也是着力点。本文立足于“体医融合”热点问题,对我国社区体医融合实践进行了总结和分析,剖析了社区体医融合服务目前存在的困境,提出了我国进一步完善社区体医融合的路径和建议,敬请关注!  


1

我国社区开展体医融合服务的典型模式


全国政协委员胡扬认为,医疗卫生服务、每一项维护国民整体健康的政策措施最终都必须落实到社区,这使得基层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变为最适合“体医融合”推行的重要载体。目前,我国的体医融合服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各个地区积极探索推进,创建了一套自成体系的体医融合服务的新模式。现对社区开展的体医融合服务模式进行总结与分析(见表1)。  

表1 我国社区体医融合服务模式的类型与特征

政企合作模式

上海社区“体医融合”中心

由政府购买服务,企业运营管理,提供健康检测、运动方案制定、科学指导等专业服务

费用低,效果显著

社区体育俱乐部模式

武汉“江城

健身e家”

社区体育俱乐部与医疗卫生系统融合,通过运动改善身体状况

注重过程性

社区体质监测中心模式

江苏社区体质监测中心

社区内进行体质监测与运动风险评估,并制定运动处方

覆盖范围广


 

1.1

基于政企合作的社区体医融合服务模式

政企合作推进社区体医融合建设,在减轻政府的财政和行政压力的同时有效提升社区健康服务的效率与管理能力。2016年上海市静安区开设的社区“体医融合”中心由政府提供场地,引进第三方企业——尚体健康科技负责运营管理。该中心依托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人体育活动中心等场所,为老年人提供体育锻炼指导、慢性病运动干预等服务,为各地体医融合服务的探索提供借鉴,目前上海已建成17家社区老年人“体医融合”中心。  

 
特点:(1)费用低。服务中心覆盖了周边1公里范围内55岁以上的老年人,对老年人采用会员制,99元/月,减轻了社区居民的生活成本,覆盖范围广,累计服务人数众多。(2)市场参与。该模式通过政府与企业分工协助的方式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有力地减轻了政府的行政与财政压力,且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健康服务的效率。(3)效果显著。“体医融合”中心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能够使社区医生时刻追踪老年人的健康信息,及时发现潜在疾病,减少健康隐患;有数据显示大多数老年人坚持锻炼后,失眠、高血压、脂肪肝等慢性疾病得到明显改善,使得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开始重视体育锻炼,从而提高生活质量。  


1.2

基于社区体育俱乐部的体医融合服务模式

基于社区体育俱乐部的体医融合服务模式是在社区体育俱乐部的基础上结合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的新型服务模式。2013年武汉市构建新型城市社区科学健身服务综合体——“江城健身e家”,以政府为主导,立足社区,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在社区体育俱乐部的基础上融入体质检测、健康风险评估、科学健身指导、健身服务等。上海市杨浦区建立的运动小站在原有的公共健身场地中增加了医疗器材,形成了“1+2”社区体医模式,即配备1名全科医生和2名家庭健身指导员,定期向社区居民提供健康与健身指导服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帮助居民培养主动健康的理念。  

 
特点:(1)贯穿居民体育健身的全过程。社区体育俱乐部在健身前对居民进行体质监测,评估运动风险;健身中,居民依据提前制定好的科学运动方案进行体育锻炼,降低运动损伤的发生率;健身后,及时了解居民的身体变化,防止出现意外,使体育锻炼达到最好的效果。(2)专业化水平高。社区体育俱乐部为居民的体育健身提供了保障,提升了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质量,并逐步培养居民的科学健身意识,提高居民的健身素养和运动技能。(3)智慧化水平高。充分结合物联网技术与运动医学技术,提升体育俱乐部的科技化水平,使居民通过智能手机就能快速获得根据自身身体素质制定的运动处方,了解更多的健身知识,满足不同群体的健身需求。  


1.3

基于社区体质监测中心的体医融合服务模式

社区体质监测中心由社区医疗部门开设,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有效整合社区医疗服务体系和体育公共服务部门资源。近5年江苏在市、县、区逐步构建体质监测网络,每年可对30多万基层人员进行体质测定。社区体质监测中心为居民提供体质健康测试资源和体检设施,对居民进行体质测试和跟踪监测,评定居民的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分析居民身体成分,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引导群众主动参与运动健身。  

 
特点:(1)得到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江苏省设立的社区体质监测中心以政府为主导,免费为城镇居民提供体检和运动能力评估,减轻居民经济压力,覆盖范围广。(2)数据来源真实可靠。通过切实可靠的身体数据使居民时刻了解自身身体的变化情况,为居民体育锻炼提供科学依据,提高居民体育锻炼的参与度。(3)构建的体质监测网络将个人医学检查和体质测试结果整合,方便建立完整的国民健康信息数据库,为国民体质数据的分析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健康中国建设。  


2

我国开展社区体医融合的现实困境


2.1

体医融合理念认知不足

体医融合理念将体育与现代医学结合,运用体育锻炼提升医学的经济与社会价值,促进人们的良性健康发展。然而,在我国社区体医融合健康服务的探索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对体医融合理念认知不足的问题。由于长期以来传统思想的禁锢,人们对于体育的印象依旧停留在体育技能的竞技性方面,而未重视体育强身健体的功效,进而导致人们主动进行体育锻炼的意识薄弱,及时预防疾病的观念淡薄。在疾病产生时,人们普遍倾向于药物治疗等医学方式,并非运动训练等非医疗干预。另外,在现代运动康复学理念中,诸如糖尿病、冠心病、高血压等常见的慢性病,如果可以针对患者进行“量体裁衣”式的运动指导,患者的身体状况将会得到极大改善,然而现阶段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取的治疗方法单一,体育运动并未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2.2

社区体医融合服务缺乏长效合作机制

社区体医融合服务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依托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行政部门,促进社区医疗卫生部门与体育部门的融合,为社区居民提供持续完整的服务。然而,目前我国社区体医融合健康服务缺乏长效合作机制,导致地方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与公共体育等部门权责不明晰,人员任务分配不明确,严重降低了社区卫生服务的效率。社区体医融合健康服务呈现碎片化、封闭化管理,社区资源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无法满足社区居民的健康需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对社区公共健康治理更加重视,不断创新社区公共健康治理方式,实施精细化管理。社区体医融合服务的健康发展与公共健康治理息息相关,更需要社区内部建立长效运行机制,明确不同管理主体的职能范围,并合理规划“体医融合”健康服务的实现途径。  


2.3

体医专业人才紧缺

体医专业人才是实施体医融合服务的关键,影响着我国体医融合服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体医融合服务型人才既要掌握医学相关知识,更需要储备一定的体育运动知识,属于贯通体育与医学领域的复合型人才。2016年全国“两会”提案数据指出,目前中国约有3.6万人具备康复治疗师资格,每10万人口中只有2.65名康复治疗师,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康复治疗师缺口较大,制约了体医融合健康服务的发展。据了解,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90%为二级、三级,专业化水平较低,缺乏相应医学知识的学习,因此在指导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等特殊人群进行体育健身的过程中存在困难,无法满足居民的个性化健身需求。由于体制的原因,健康服务行业与体育业隶属于不同行业部门的管理,体育和医疗服务业相对独立,在各系统内的流通缺乏灵活性。另外,我国高校在培养体医人才方面具有局限性,在学生的课程结构安排中理论课程占大部分,实践课程较少,导致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较差,高校课程设置无法满足现代社会对于体医复合型专业人才的需求。  


2.4

服务平台建设滞后

社区体医融合服务平台是集居民体质健康监控、运动风险评估、科学运动与信息获取为一体的服务平台,将体育健身资源与医疗服务资源整合,是促进居民健康的途径。为了提升社区体质监测中心的服务效率,需要不断更新监测设备,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升设施的科学化和智慧化水平。当前,我国社区健康服务平台建设相对滞后,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不高,居民运动健身信息与医疗信息没有实现整合,依旧为“碎片化”管理模式。我国数据健康档案中的信息数据如何贯通利用尚存在技术瓶颈,社区居民健康信息无法实现共享,社区医生无法对居民健康数据进行追踪,从而无法针对不同特点的个体进行准确评估并采取个性化的干预措施。另外,调研发现我国社区体医健康服务模式的管理运行能力普遍偏弱,包括社区体医健康服务在内的所有社区健康服务均尚未真正实现智能化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虽有模块化的管理系统,但智能化程度还相对较低,功能种类中并未有针对体医健康服务的模块设置,无法实现对居民健康数据的系统化、精细化处理及动态监测。  


2.5

社会力量参与不足

在我国,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公益性社会事业,其服务需要多元社会力量的运行和发展,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市场以及不同的社会组织的共同参与。虽然我国诸多社区纷纷探索体医融合服务模式,但其本质依然是政府组织管理下社区医疗卫生资源与公共体育资源的整合与分配,尚未达成多元利益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共识。首先,目前由于我国社区工作需要贯彻执行基层群众路线,社区开展的体医融合服务主要还是以政府为主导,在无形中忽略了其他社会组织的力量,同时给政府带来了巨大的行政和财政压力。其次,政府重视程度不够,尚无合理的组织管理制度,因此易造成体医融合健康服务管理杂乱,从而降低其服务效率。  


3

社区开展体医融合的发展路径


3.1

提升体医融合认知

人们对于体医融合思想观念的转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首先,可利用新媒体技术传播科学健身的重要意义,在社区范围内进行科学健身的知识普及与宣传,营造全社会积极进行体育运动的氛围,改变人们的传统认知,帮助人们树立主动健康的观念,提高人们体育锻炼的参与度。同时,医疗卫生部门要改变传统单一的医疗干预,充分认识到体育的多元健康功能,将体育运动纳入医疗分级预防与治疗阶段,不断创新治疗方法,加大对医务人员制定运动处方、进行非医疗干预的培训,通过制定运动处方鼓励患者进行体育运动,促进疾病关口的前移,有效预防健康问题的发生,通过多元路径实现健康促进。


3.2

建立社区体医融合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体制

我国社区的管理机制是以政府为核心,在社区党组织带领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以及社区居民等多元主体共同决策、管理的基层社会体制。目前,我国社区的治理正处于由传统的政府管制型社区管理模式向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模式的转变过程中。因此,社区正在开展的体医融合应充分利用社区的多元主体协同进行顶层设计,并建立与此相应的运行机制,开展体医融合健康促进。(1)首先,社区体医融合应该有基层政府或基层党组织牵头。当前,体育系统资源和医疗系统资源很难进行自发合作,需要由基层政府或党组织进行协调,如厦门开展的“政府部门-医院-社区-科研院所”四位一体模式,得益于各区政府的统一协调,体育部门和卫生部门建立了通畅的沟通合作机制;(2)其次,社区体医融合需要多元主体参与和协同治理。在社区推广体医融合的健康服务模式,除体育和医疗主管部门外,还涉及财政、民政、残联等多个部门。上海的“老年人体医融合中心”也正因多元主体参与和协同治理,使得该模式日渐成熟并可复制推广。因此,在多元主体参与和协同治理的框架下,建议成立体医融合的社区健康促进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地方政府与基层党组织主导,以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卫生主管部门与体育主管部门成立社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参与,并由财政、民政和残联等其他部门配合。社区健康促进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有(1)制订辖区内体医融合的发展规划、目标、政策和各部门的责权;(2)指导、协调、培训、督促和评价社区体医融合服务的开展情况;(3)为社区体医融合搭建平台并提供经费保障。在社区健康促进委员会的主导下,以社区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体育组织等为主体实施开展体医融合健康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依托自身医疗资源,社区医生根据不同人群体质状况评估运动风险,制定运动处方;社区体育组织为居民的体育锻炼提供运动场所,组织与管理体育指导员,提升体育指导员的专业水平,从而提高居民体育运动的积极性;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与协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体育组织的工作,保证社区体医融合工作的有序开展(见图1)。  
 


3.3

培养体医复合型人才

人才作为体医融合服务实践中的创造者与实施者,在服务实践中起关键作用。为了加强我国社区体医融合服务模式人才队伍建设,必须着重培养体医融合复合型人才。(1)从高校培养模式上来看,首先要改变原有的单一性教学模式,开设综合课程,培养综合型人才。在医学院,除了传授医学类知识之外,学生更要了解学习运动疗法、体育健康与保健等相关体育知识,加强社会实践,使医学生能够指导患者进行科学的运动锻炼,让患者明白运动能起到增强体质的作用。同样,体育院校也要重视体医专业型人才的培养,学生在提升自身技能水平的同时,要注重运动解剖、运动康复等医学相关知识的学习,使学生了解人体的基本结构、功能、代谢特点和训练原理,熟悉合理运动的利弊,并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实现医学专业与体育专业的交叉融合。2020-11-07,中华医学会、国家体育总局在北京成功举行中华运动康复教育学院成立大会,中华运动康复教育学院将搭建运动康复专业教育平台,打造运动康复人才的培训基地,有利于提升从事运动康复人员的专业素养,促进运动康复理论和技术的繁荣进步,将为全体中国人健康做出新贡献。(2)加强体医融合人才的继续教育培训。提高全科医生、社区家庭医生制定运动处方的能力,对现有的医疗和体育工作人员进行体医融合交叉培训,增加体医融合的人员力量。中国体育科学学会于2017年至今分别在北京体育大学、南京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等共举办了八期运动处方师培训班,培训从运动处方概述、健康评价、风险评估、处方制定、损伤防护等方面,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全面系统地讲授运动处方的最新理论和实践方法,提高了学员的专业水平。  


3.4

构建社区大数据体医融合服务平台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显著增加了信息的传输速度,同时也拓宽了获取信息的渠道。《“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要把互联网大数据融进健康医疗的全过程,发展智慧健康医疗便民、惠民服务。首先,建立医疗服务与公共体育大数据库,数据库主要包括5个方面:自身身体数据信息;所属社区体育场馆、体育健身器材信息;慢性病数据信息;社区卫生与体育人员信息;全民健身信息。社区医生及服务人员能够通过大数据库及时掌握居民身体状况,根据居民健康档案为其制定个性化的运动处方,在居民锻炼过程中对运动处方做出及时的调整与更新。其次,创建社区体医融合服务APP,集健康数据管理与预约健康服务为一体,居民登录账号即可查看自己全面的健康信息,了解自身健康状况,并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预约社区健康服务,比如体质监测、运动康复等服务,帮助居民养成健康的运动习惯,提升我国社区体医健康服务的管理运行能力。最后,将运动康复专业人才、社会专业体育指导员整合纳入社区大数据体医融合服务平台,体医专业人士可经过注册和筛选,成为平台专业的运动陪护员,社区居民可以通过平台预约体医指导人员,保障居民体育锻炼的安全性与规范性,通过这种形式缓解医疗与体育资源紧缺的现状,为社区居民提供及时有效的专业指导,真正发挥体育锻炼治未病的作用。  


3.5

调动不同社会力量促进社区体医融合

调动不同社会力量参与、建立不同利益主体长效合作机制,有利于社区体医健康服务资源的整合,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多方共赢,加快社区健康服务发展的进程。首先,发挥党组织的凝聚力与组织力,调动企业、社会组织及人民团体参与社区体医融合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团结协作,从而提升服务效率。其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发挥政府在社会经济中的引导与保障作用,通过颁布相关法规,明确各主体间的职责与权利,实现多方共赢,提升社区服务质量。2020年6月上海区校联动项目“社区健康师”通过调动高校、社会组织及体医领域专业人才等不同社会力量的参与,为社区中老年人、运动爱好者等群体提供运动营养、科学健身、运动康复服务,实现了不同利益主体的合作共赢,共同促进社区体医融合。最后,激发市场与社会组织的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和服务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比如供求关系、价格等规律,不断创新服务形式,例如采取政企合作、委托经营、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通过不同社会力量开展体质监测、运动健身等服务,使体医融合服务真正融入社区,提高社区体医融合资源供给的质量,使社区医疗与体育部门资源有效流通,进而提高社区体医融合服务水平。  


专家点评

体医融合是推进全民健康和全民健身深度融合的重要抓手,其落脚点为医疗机构和社区,然而目前对于基层体医融合服务的实践经验总结较少。  本文通过查阅文献与官方报道全面总结了我国社区目前开展的体医融合服务模式,深入剖析了社区体医融合的障碍因素,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社区深入推进体医融合的发展路径,对基层卫生机构开展体医融合服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如何优化社区公共健康治理模式和提升社区公共运动健康治理水平具有启示意义。  
(上海体育学院运动康复博士生导师 王雪强教授)


专家简介

王雪强,男,上海体育学院运动康复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副主任康复治疗师,上海上体伤骨科医院院长,研究领域为运动康复与疼痛。  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2项,省部级课题2项,厅局级课题3项,荣获上海市曙光学者计划、教育部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青年教师基金、上海市青年科技英才扬帆计划资助。  担任SCI期刊Trials副主编,Neural Plasticity客座主编,Evidence-Based Complementary and Alternative Medicine客座主编,中国康复医学会物理治疗专委会青年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康复医学会疼痛康复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康复医学会理事,上海市康复医学会物理治疗专委会副主任委员。  


- END -


编辑:毛亚敏

摘要:伴随着体育活动与运动竞赛的发展,体育纠纷与争端也日益增加。如何解决好体育争议对于体育运动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虽然我国《体育法》对竞技体育争议的解决方式早有规定,但单独的体育仲裁法的缺失使得专门审理竞技体育争议的体育仲裁机构一直没有建立。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团队将对我国体育争议仲裁的现状进行简要分析,并对争议解决的途径进行介绍。

一、我国体育争议仲裁制度现状

体育运动的全球化、商业化的发展使得体育运动成为世界经济及文化的一部分,体育争议不仅数量越来越多,而且涉及面越来越广,案情越来越复杂。

由于体育争议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争议,该类争议的当事人大多数受到公众更多的关注,而且体育运动员的职业寿命的有限性以及体育运动比赛的时间性也要求我们应迅速、公平地解决体育争议,以尽可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尤其是运动员的合法利益。

目前,体育仲裁已经成为国际体育组织、国际各单项体育协会和许多国家体育组织解决体育争议的重要程序制度。我国虽然在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但关于体育仲裁只有一条象征性的规定。事实上,无论在体育领域还是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我国仍未建立自己的体育仲裁制度。

我国《体育法》第32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争议,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第19条规定,“运动员、相关人员及其单位与有关单项协会达成仲裁协议的,国家体育仲裁机构的仲裁结论是最终结论。”

但是《体育法》出台已有二十余年,并没有相关规定对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进行补充。也就是说,迄今为止我国实际上还没有设立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也没有专门的体育仲裁立法,法律层面来看,仅在《体育法》中有所规定,作为外部救济手段的体育仲裁制度尚未建立。这使得体育仲裁在实践中缺乏操作上的依据,导致我国体育争议的解决主要依靠体育协会内部、行政机关或者和解的方式解决,这显然是不利于体育争议公正有效的解决的,同时也和国际上的体育争议解决机制有很大的差距。

近年来,司法机制逐渐引入我国体育纠纷的解决,尤其在2002年广州吉利和吉林亚泰不服中国足协的假球处罚而提起的诉讼引起了体育学界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随着体育纠纷的增多,司法机制解决体育纠纷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如果这些纠纷可以通过体育仲裁的方式解决,不仅可以减轻司法案件的负担,同时可以发挥仲裁纠纷解决机制民间性、时间短、效率高、保密性等特点,取得更好的案件处理效果。

一般来说,体育争议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三种:第一,向体育协会所属的国内或国际体育联合会请求解决争端;第二,向适当的有管辖权的国内法院起诉;第三,适用体育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但这种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适用的体育争议解决机制目前并没有在我国适用。

二、体育争议的解决途径

体育争议,就是与体育有关的争议,或者说与体育活动有关的争议。解决体育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国内体育主管部门或者国内体育协会

国内体育主管部门或者国内体育协会对于避免和解决争议以及对有关当事人实行处罚方面负有主要的责任。比较典型的是运动员和其所属的国内体育组织之间的争议通常通过这些组织的内部行政审查、独立的仲裁或者结合仲裁和内部审查这两种方法来解决。一般地讲,国内体育协会要遵守其所属的国际体育联合会的规范。

(二)国家奥委会

国家奥委会可能会涉足有关选拔运动员或运动队参加国际体育组织赞助的比赛的争议。国内法有时会授权国家奥委会在批准参加国际比赛和决定运动员参赛资格方面具有专属的管辖权。但是,这些法律有时限制了国家奥委会在处理特殊问题上的权力,譬如奥林匹克训练、选拔和比赛等问题。

(三)国际奥委会

国际奥委会可以主动或应某运动员或者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请求来对国家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裁决进行审查。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31条的规定,国际奥委会承认国家奥委会在代表其国家或者选派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和受国际奥委会赞助的地区的、洲的或世界的综合性体育比赛的运动员方面的“专有的权力”。但是在奥林匹克运动范围内国际奥委会对所有的争议拥有最终的决定权。

(四)国际体育仲裁院(CAS)

国际体育仲裁院于1984年在瑞士洛桑正式设立,是为独立解决与体育有关的争议而设立的专门机构。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职能大致分为三类:处理与体育有关的普通商事争议,例如球员转会、赛事电视转播权、商业广告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处理涉及有关体育组织的决定的上诉争议,像兴奋剂问题、裁判执法问题等;应国际上有关体育组织的请求发表无约束力的咨询意见,就体育法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

根据其规定,所有的奥林匹克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数个非奥林匹克国际体育联合会在其章程里都明确了将有关争议交由体育仲裁院仲裁,并且许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还要求在运动员与国内体育协会之间签署的合同中含有强制性仲裁条款。运动员签署此合同是为了获得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主办的比赛的参赛资格,类似的条款尤其适用于奥运会。

(五)国内法院

体育协会规定的仲裁以及其他内部比较正式的争议解决方法的广泛应用并不能够阻止诉讼。有些请求不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并且即使这些争议得到了仲裁解决,国内法有时也规定了对这些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权。因为相当数量的职业或半职业运动员的与经济利益有关的请求可能会超出行政程序和非正式的裁判组织的管辖范围,所以诉讼也是很重要的。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明确指出要求进行公平听审权是正当程序的一个基本原则,侵犯该权利就允许法院对该争议进行重新审理,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国内法院管辖的依据。

从以上关于国际体育争议的解决机构可以看出,国际体育争议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体育组织的内部机构裁决、法院判决以及包括仲裁在内的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法等途径。

三、体育仲裁的仲裁依据

将某一体育争议提交仲裁应有合法的仲裁根据,这是仲裁庭取得对该体育争议的管辖权的前提条件,也是排除法院管辖以及体育组织内部的裁决机构管辖的依据。同一般的民商事仲裁一样,体育争议的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签订仲裁协议的形式将其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这类仲裁协议包括在没有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在有关赞助合同或其他商业合同中订立的将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仲裁条款,也包括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专门缔结的将已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书。有关商事性质的体育争议大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的。

而有关纪律性的或技术性的体育争议,仲裁的依据则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一)有关的体育组织在其内部章程或条例中规定将有关的体育争议提交仲裁。譬如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宪章》中规定:“体育仲裁院对因奥林匹克运动会所引起的或与其有关的一切争议具有专署管辖权。”许多体育联合会在其条例或章程中规定由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体育争议,并且许多国际和国内体育联合会同国际体育仲裁院签订了将有关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合同。运动员如果要参加该体育联合会举办的比赛,就要同该体育联合会签订体育许可合同,同意就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

(二)在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中有关于运用仲裁解决体育争议的规定。如我国的《体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争议,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再如美国业余体育运动法就业余体育运动员和体育主管部门之间的争议规定了有约束力的仲裁。

(三)一些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大型国际体育运动会的组织者在参加运动会的报名表中规定了将在运动会期间发生的有关体育争议提交专门的仲裁机构解决的条款。如果运动员不同意该条款,则不得被允许参加体育比赛。自从1996年夏季奥运会以来的历届夏季奥运会和冬季奥运会报名表都做了类似的规定。

四、国外主要国家体育仲裁制度概况

(一)英国

2000年英国成立了“英国体育纠纷解决委员会”(Sports Dispute Resolution Panel, SDRP),仿照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模式组建,主要功能有三:仲裁体育纠纷;提供咨询意见(不具有仲裁裁决的强制约束力);调解体育纠纷。

在英国,体育争议的仲裁解决方式通常是通过两种方式加以确认:第一,在有关体育行业的章程中载入仲裁条款,规定以仲裁方式作为唯一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成员与该体育组织发生任何体育纠纷时,只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不得向法院起诉;第二,在有关体育行业的章程中载入仲裁条款,规定任何成员对该体育行业内部纠纷解决机构所做裁决不服,可以申请外部的仲裁程序对此裁决进行复审。

(二)美国

美国体育仲裁制度是建立在美国国家仲裁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其直接依据是《美国业余体育法》和美国奥委会《争端仲裁条例》。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AAA)是美国最大的也是最著名的仲裁机构。AAA的商业仲裁规则适用于兴奋剂听证程序。美国体育仲裁具体受理的案件范围主要包括:由于参赛资格问题引发的争端;由于违反行为准则引发的争端;由于服用禁用药物引发的争端;与体育有关的商业争端;体育活动的组织者与专业广播公司合作伙伴间关于出让广告权合同引发的争端;运动员、教练员雇佣合同争端以及其他需要仲裁的问题。

美国法院方面的态度是,由于体育组织的成员加入体育组织是自愿的,他们应受其体育协会的规范和管辖权的约束。只要体育组织的章程和规则不违反公共政策并且得到恰当的运用,美国法院一般不干涉。

(三)德国

在德国,许多体育协会在其章程、规范或条例中规定,他们内部的仲裁机构或其他类似机构对与该体育协会主管的体育运动有关的问题和争端具有管辖权。因此,当事人可以将该裁决上诉到德国法院,德国法院通常要求未来的原告首先到主管机关的裁决机构申请裁决,以用尽自己的救济方式。许多体育主管机关的裁决机构并不具备真正的仲裁庭标准,因此并没有正当的理由拒绝德国法院的管辖。只有当事人自由和有意识地缔结合同,才有可能排除国内法院的管辖权。

(四)瑞士

瑞士体育联合会通常在章程、条例或规范中,禁止直接或间接在其控制下的成员或其他人向瑞士法院或其他法院寻求司法救济。而且一方当事人如果考虑到体育协会或联合会的裁决对自己不利,便可以向法院提出反对意见。只是在其向瑞士法院申请司法救济之前,必须用尽所有的体育主管部门的内部救济和上诉程序。但实践中法院是否涉足体育争端则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特殊案情的事实。

五、总结

随着国际体育运动的商业化、全球化的发展,各种形式的体育争议也必然随之增多,体育争议的处理不当,将会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一些体育赛事争议不能及时公正解决,已经造成对体育发展的影响和破坏。为完善中国体育法制建设,适应中国竞技体育发展的实际需求并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立体育争议解决机制是我国将体育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2年,国际体育仲裁院在上海设立了上海听证中心,这也是仲裁院在亚洲设立的首个听证机构。从理论上说,只要是体育相关的争议,都可以上诉到国际体育仲裁院,现在国际体育仲裁院在上海有了“据点”,无疑能对国内的体育仲裁起到相当的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国内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