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新时期法官的新形象,- 哔哩哔哩

  良好的职业形象是事业成功的保障,它不仅关系到社会对这一职业的认同态度和重视程度,而且集中反映了从事这一职业人员的内在素质、创造能力和职业素养。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可以听到人们对某位法官作出这样的评价:“这个法官,才真正有个法官样子”。当然也会听到:“他那样子,哪里象个法官”这样的评价。这里所说的“样子”,也就是法官的形象,就是社会赋予和社会公认的法官身份形象,它是从事法官这个职业的人应有的神情面貌和人格特征的具体体现。   一、传统法官形象的不足   一提起法官,在人们的脑海里?淇赡艹氏终庋?挠∠螅翰还堆孕Γ?纤嘤杏啵?钇貌蛔悖?删炊?豢汕住5娜罚?谙质瞪?钪芯陀姓庋?姆ü伲??侨衔?挥姓庋??侥芟猿鲋耙堤氐恪J獠恢??庋?焕矗?蠢??撕凸?诘男睦砭嗬耄?跞趿硕陨缁岬挠跋炝Α   传统的法官形象往往还同清贫和寒酸紧密相连,这使得有的人在选择法官职业时望而却步。诚然,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他们不直接生产物质财富,与那些直接从事商品经营、交换的职业相比,似乎不可避免地要面对清贫。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化,尤其是随着人们对法官在社会发展和进步中的重要作用的认识越来越深刻,“让法官这个职业成为社会上最受人尊敬和羡慕的职业”已绝不只是一种可望而不可及的理想境界和精神安慰。这一点,已经在法官身上和社会生活中有所感受了。   那么,新时代的法官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形象呢,法官这一职业具有很强的社会期望性和社会瞩目性,当社会处于自身发展需要,把运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重任交给法官时,法官就不仅被赋予了解纷止诉的职责,而且被赋予了倡导社会文明的示范角色和引导角色。法官的言行常常被当做社会认可,极能体现社会意愿的模型。人们往往把法官看成是倡导正义、最有修养、最有文化、最文明的人。   二、新时期法官应该具有的形象   法官现状与理想化的法官形象还有很大差距。要缩小这种差距,法官形象的塑造便成为当务之急。法官形象包括法官的外在形象和内在素质,而内在素质的高低决定着法官外在形象的好坏。新时期的法官应以外在形象为载体,展示良好的内在素质。   (一)法官外在的形象   法官的形象给当事人以及社会各界的直接感知和认识,首先是法官外在的形象。常说的“法官是法律的化身”中其内涵包括了法官的仪容仪表,衣着服饰和言行举止。   1、法官的衣着服饰   从美学的角度来看,法官在非执行职务中的衣着服饰应该注意展示和表现出法官的价值观念和审美情趣。法官的价值观念和审美情趣往往在与当事人的接触或在社会的广泛交往中发挥着深刻的影响。这就要求法官有服饰上切忌像时装模特那样标新立异。

谈谈新时期法官的新形象

  从礼仪的角度来看,法官的衣着服饰应使其社会性和个性达到最佳的统一,即要考虑到时代、身份、场合、文化背景等方面的要求,使别人看上去适时、得体、端庄、美观,同时又要注意根据自己的气质、个性、爱好、身体条件等使自己在心理上得到满足。   2、法官的言谈举止   法官形象中给予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直观的,外显的印象除了法官的衣着服饰外,就是法官的言谈举止。法官处于司法的角度和地位,不仅“大节”要稳,而且“小节”也要拘。如果时时处处表现出动作粗俗,姿态丑陋,举止庸俗,行为卑劣,这会大大破坏法官的形象。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我们每天都在重复着一样的言谈举止,正确的优美的言谈举止给当事人以良好的印象,不适当的言谈举止则留给他人不雅观,不文明甚至庸俗的印象。   法官的言谈举止首先表现在各种姿态上。姿态美是法官文雅的言谈举止重要的内容,它包括法官的站姿、坐态、手势、眼神、面部表情以及行走的姿势等。法官在审判庭上与当事人相处的过程中,这些姿态全面亮相在当事人的面前,因此,法官的举止要稳重得体、庄重潇洒、落落大方,尽量给当事人一种富有朝气、富有活力、精力充沛、充满信心的印象。其次表现在语言交流上。法官的语言是进行司法劳动的重要手段,法官在工作相当一部分是通过语言来进行的。法官语言素养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司法工作的成败,直接影响法官的形象。因此,法官的言谈首先要做到心诚理真。古人云“感人心者,莫先乎情”。情是法官处理纷争的粘合剂和催化剂,法官在说服当事人时,其语言运用应尽量做到“三分含情、七分叙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情中有理、有法,理中有情,情理相融,以理为主。要避免自己缺乏感情,把“理”说得平淡无味,更不能以冰冷的态度,空洞的说教,满口的训斥来说理。法官的言谈举止还要做到循循善诱,启人以思,要给予回味、思索的余地,让其反复地去咀嚼,感悟。法官的言谈还要做到因人而异,既要考虑到说话的技巧,也要考虑听话者的个性特点。对于那些性格开朗,易于接受意见的当事人,可以直接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对于那些“吃软不吃硬”的,则应力求心平气和与其沟通,避免发生顶撞;对于那些“吃硬不吃软”的或行为轻率的当事人,就应言辞严厉,直截了当。   法官得体的言谈举止,将对法官不俗的风度气质的形成奠定良好的基础。法官的风度气质既是法官美好形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官执业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法官的风度气质主要体现在,一是胸襟开阔,宽容大度。在与当事人以及他人相处的时时刻刻,都要表现大海一样宽阔的胸怀,表现出一种大将的风采。即使当你被人误解,甚至厌恶和憎恨的时候,也要展示出一个法官应有的宽容大度。二是从容不迫,端庄大方。它能给人一种无形的精神威慑,从而占据主动有利的地位。同时,法官在谈吐中自然流露出的真诚和智慧,能使他人衷心佩服,心甘情愿地接受教诲。三是不卑不亢,不屈不挠。法官以不卑不亢的态度对待任何人,不管他的权势和地位有多高,都会产生出一种特殊的感召力,使社会公众能在法官的人格面前感佩。同时,法官面对各种各样的挫折、失败和困难,能够直面人生、笑对人生,勇敢地迎接各种挑战,也是对社会公众的一种良好教育。   (二)法官的内在素质   法官的内在素质集中表现在业务能力、道德情操、乐观向上的心理状态等方面。   1、法官的业务能力   具有精湛的司法工作能力,是法官形象塑造中的重要内容。可以这样说,一个不能娴熟运用法律知识,不能驾驭庭审功能的法官是不会有一个好的法官形象的。所以,法官的业务能力主要就表现在法官的学识见识,有效地进行司法工作的能力上。从法官的学识见识来看,他首先应该是“专家”,即精通所为的专业知识,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其专业的历史、现状、最新成果和发展趋势以及同其他专业的横向关系,使自己的专业知识达到较高的理论化和系统化的水平。其次应当是“杂家”,即有广博的知识面和开阔的视野。凡为审判所需的知识、事件等都应当通晓一些。   从法官的执业能力来看,首先要有细致、全面的观察能力,这是法官提高裁判质量,发挥司法艺术的先决条件。具有细致、全面观察能力的法官,能从当事人的表情、姿势、动作等外部表现中,了解其内心世界和个性特征,洞察出当事人接受司法裁判影响时的内心状态。从而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取得良好的审判效果。其次是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它能保证庭审活动有条理,有系统地开展,对审判工作的成败起着重要的作用。再次要有灵活、机智的应变能力和冷静、沉着的自控能力。它是一个合格的法官形象不可缺少的能力素养,也是法官成熟、老练的重要标志。具有审判应变能力和自控能力的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面对错综复杂的案件事实和一些意想不到的偶发事件,就能随机应变,沉着应对、果断决策、巧妙处置。   面对社会的发展和审判改革所引起的系统内部变化以及各种纠纷在多方面影响下不断发生的变化,法官都应当主动地对自己的思想、智能结构作出相应的动态调整。   2、法官的道德情操   法官的行为是他心灵的轨迹,法官的道德面貌在司法过程中的力量是巨大的。如果说社会公众对法律知识渊博、文化厚积的法官的佩服更多来自对知识、真理等的事实判断,那么对道德高尚,操守正直的法官表示敬仰,则更多地来自对道德、情操、品质价值的判断。因此,法官应当成为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道德模范。   在职业道德方面,法官应当热爱审判事业,献身审判事业,富有敬业精神,乐于审判事业。实践证明,法官的工作仅靠规章制度的约束,经济惩罚来进行调节是难以确保其执法效果。法官工作的原动力在于道德情操和精神境界的高低。法官的敬业精神,正是法官道德情操和精神境界的具体体现。敬业以乐业为基础,一个真正的法官,最大的期望和乐趣不在于个人境遇的贫富升迁,而在于自己所负担的审判工作的成功。在这一点上,法官要尽力做到淡薄名利、为民执法。用爱心对待工作,用信心树立自我,用精心耕耘乐土,用静心钻研业务,用安心面对生活。   在社会公德方面,法官首先要充分认识到自己应当是模范公民,自己的道德模范的示范表率作用不仅群众看在眼里,而且在同事之间、亲朋好友之间、邻里之间都起着表率、楷模的作用。其次,法官应当在社会公德的诸方面率先垂范,这包括我国宪法中所提倡的“五爱”以及家庭、婚姻、爱情和社会公共生活道德规范。使自己具有强烈的集体主义感情,正直、无私、富于自我牺牲的精神,革命人道主义精神。   3、法官乐观向上的心理状态   在目前的情况下,法官的地位还不太高,法官的待遇还比较差,而法官的工作量却非常繁重。要真正安心法官职业并在这一岗位上做出一定的贡献,既需要法官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敬业精神,又需要法官具有乐观向上的心理素质,真正做到“宁静致远,淡泊名利”。   法官要想保持乐观向上的心理状态,首先必须对自己,对生活充满希望,带着感激之心生活。因为生活是美好的,应该热爱生活所赐予的一切,珍惜生命的每一分钟,珍惜身边的所有一切。同时,法官要随时随地力争保持一个好的情绪和心情,努力营造一个让别人的心情好,也使自己有一个好心情的良性循环的氛围。学会正确地认识自己,愉快地接纳自己。学会宽容、学会克制,学会变换角度思考问题。其次,具备热忱的心境。一个哲人曾说过“没有热忱,便没有伟大的成就”。热忱是一种能开启人们心灵之门的强劲力量,它能使个人的心智得以产生信念,是意志的执著行动的主要来源和支持力量。法官应当对人生,对事业充满热忱。因为热忱往往就是感化人的“催化剂”。如果法官自身都没有热忱,连自己所说的道理都不相信,对自己所做的事情都缺乏热情,何能感动别人。法官只有具备了热忱的心境,才能树立积极进取的精神。   法官外在形象和内在素质的完美结合,才能形成令人叹服的审判威信,从而博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信赖和尊敬。新时代需要这种结合,我们应该为这样的结合努力拼博。 (作者单位: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