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5期(总第112期),- 新浪彩票

《政府公报》第五期 1.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的通知(福府规〔2020〕2号) 2.福田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福府〔2020〕47号) 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福田区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福府办函〔2020〕48号) 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群防群治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20〕6号) 5.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实施细则》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福府办规〔2020〕7号) 6.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福府办规〔2020〕8号) 7.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20〕9号) 8.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政务服务信用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20〕10号) 9.政策解读 9.1、《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政策解读 9.2、《福田区群防群治奖励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9.3、《福田区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9.4、《深圳市福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9.5、《深圳市福田区政务服务信用审批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的通知 (2020年8月10日) 福府规〔2020〕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已经市政府六届二百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区政府七届八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   I.引言   1.1 宗旨与目的   1.1.1本措施旨在支持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以下简称深圳园区)开展科研及成果转化,通过提供必要的保障及支援服务,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助推合作区高水平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成为全球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的引领区和创新策源地。   1.2 支持对象   1.2.1本措施支持对象,重点是符合深圳园区重点科研领域和方向(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金融科技等六大领域),以及面向未来的前沿科技探索的港澳台、国际一流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等机构和人员。深圳园区的内地机构和人员亦可参照支持,但须开展面向港澳台或国际化的科研活动。   1.2.2申请机构须为在深圳园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或者依托独立法人单位在深圳园区建设、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   1.2.3获得资助的机构和团队聘请相关科技人才,并签署雇佣合同,相关人员可按规定申请深圳园区各类人才支持政策。   1.3 预算资金   1.3.1市区两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预算资金用于支持深圳园区的科研及创新创业,每年底根据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确定下一年度的资金安排。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由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市财政部门备案。深圳市建设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区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负主体责任,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1.4 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   1.4.1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由深圳市建设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授权其办公室组建,负责深圳园区科研资金款项发放及监管,统筹深圳园区科研机构、团队和项目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1.5 项目评审机构   1.5.1深圳园区引入第三方机构,受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委托负责对相关科研项目进行评审与管理,实行理事会制度,理事由港澳、国际和内地的科技专家、科研机构负责人、商界与政府机构人士等组成。   1.5.2第三方机构下设若干学科委员会,学科委员会主席由该机构委任,委员会邀请来自不同领域的学界教授、业界首席技术官组成,每年动态调整,承担科研项目的评审、研究成果的评估等工作,并向该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1.5.3第三方机构具体组织机构设置与管理运行办法由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1.6 申请方式   1.6.1符合1.2项要求的支持对象可根据本措施实施细则,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Ⅱ.科研项目申请和管理   2.1 一般程序   2.1.1【项目申报立项机制】   2.1.1.1参照深圳园区重点研究领域,科研院所和研发型企业可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进行项目申报,支持概念性课题申请,学科委员会组织同行评审确定项目立项(或不立项)。   2.1.2【选题揭榜机制】   2.1.2.1【选题征集及公榜】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每年度向重点科技企业发函,征求其需要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工程技术难题。征集内容包括:问题题目、所属学科、关键词、问题描述,以及问题产生的背景、最新进展和重要意义等。学科委员会经审议提炼,将其转化为相应的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科研项目主题,并向社会公开张榜发布。   2.1.2.2【机构揭榜】揭榜方可依据自身条件和研究兴趣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出揭榜,并按照要求提交揭榜方案(项目申请书)。同时,揭榜方需满足以下条件:   (a)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   (b)尚未在深圳园区注册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科研团队等,需承诺在揭榜成功后1年时间内在深圳园区完成注册和实际入驻。   2.1.2.3【对接需求】学科委员会采用同行评审方式评选出各科研项目主题对应的揭榜方,揭榜方按张榜项目要求与需求方对接,细化落实相关具体内容,达成双方共识。   2.1.2.4【资助方式】由需求方、揭榜方、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共同签订三方协议,深圳园区提供的项目资助资金按协议拨付落实,根据项目投入和进展情况分期拨付,并可叠加适用本措施其他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深圳园区另行制定。   2.1.3【项目经理机制】   2.1.3.1深圳园区实行项目经理机制。申请机构和团队需确认项目经理,作为科研活动的第一负责人。项目经理具有充分自主权,包括自主决定具体研究内容、团队组建、执行方案等。学科委员会综合考虑项目经理和团队实际能力及项目要求,包括项目经理过往项目履职情况及诚信情况,作为项目评审及团队遴选的重要考量因素。   2.1.4【项目评审机制】   2.1.4.1深圳园区自主申报科研项目和选题揭榜项目实行同行评审机制。学科委员会根据学科领域组织同行评议,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在部分研究领域引入国际同行评议,选出同一科研问题和方向内所提申请中最优秀的项目申请书予以资助。   2.1.5【项目评估与淘汰机制】   2.1.5.1【定期评估】科研项目团队应定期向学科委员会提交科研项目进展报告,由学科委员会进行定期评估,原则上每年度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明确继续实施或淘汰的项目。对淘汰的项目提前结题处理,停止拨付后续资金。   2.1.5.2【结题评估】项目结题后科研团队应及时向学科委员会提交结题材料,学科委员会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结题验收评估,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程序规范。基础前沿研究突出原创导向,应用基础研究突出成果转化导向。   2.1.5.3【监督与惩戒制度】定期评估与结题评估的评估结果计入项目经理履历,作为后续项目评审参考因素。在科研项目中存在严重诚信问题的人员和单位,将记入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1.6【项目经费管理机制】   2.1.6.1【赋予项目经费使用自主权】在经费使用方向、投入方式、开支标准等方面,赋予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经费使用自主权,由项目经理统筹。科研经费使用范围限于开展科研活动,内容可按项目需要适度调整,允许开支人员劳务费,人员劳务费比例按项目实际需要确定。   2.1.6.2【结余资金留归单位使用】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的,结余资金及利息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2.1.6.3【建立科研资金绿色通道】简化科研经费拨付流程和票证等材料,提高资金拨付效率。   2.1.7【知识产权归属机制】   2.1.7.1利用深圳园区预算资金形成的,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实施独占许可或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应事先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部门申请并经批准。   2.1.7.2实行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科技成果转化后所得全部收益归属项目承担单位享有,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不低于所得收益70%的报酬。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2.2 简易程序   2.2.1【政企联动机制】   2.2.1.1【适用对象】已获得企业投资的科研院所开展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   2.2.1.2【立项机制】实行备案立项制,免于项目评审。立项后根据双方项目协议,学科委员会视项目属性和企业投资目的给予不同比例的资金配套支持。   2.2.1.3【资助方式】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根据企业投资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1:1配套支持,政府配套支持资金到位进度与企业出资进度基本保持同步。   2.2.1.4【后续管理】政企联动机制支持的项目,其后续评估与淘汰、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参照企业与科研院所的约定执行,执行情况需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报备。   Ⅲ.支持建设国际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心   3.1 国际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建设计划   3.1.1【支持对象】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的基础研究机构,或在深圳园区内建设基础研究机构的独立法人依托单位。基础研究机构是指面向世界科技前沿,以建设世界一流研究机构为目标,在深圳园区重点研究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3.1.2【支持内容】对由境内外知名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投资建设,暂未获得上级支持的高端科研机构,经深圳园区项目评审机构评审认定有必要给予支持的,给予启动建设经费支持,资助上限为1亿元。建设经费应用于机构建设所需的科研设备平台建设费用、人员劳务费、科研项目费等。   3.2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资助计划   3.2.1【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具有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能力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   3.2.2【支持内容】支持自主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经深圳园区项目评审机构评审通过,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50%给予项目支持,每项资助上限5000万元。   3.3 “100亿+”卓越探索基金支持计划   3.3.1【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具有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能力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   3.3.2【支持内容】由深圳市和福田区政府牵头多方筹资设立“100亿+”卓越探索基金,重点资助深圳园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各类计划。基金每年接受一次申请,每年设定不超过10个重点支持项目。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IV.支持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与应用   4.1 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计划   4.1.1【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的技术创新平台,或在深圳园区内建设技术创新平台的独立法人依托单位。技术创新平台是指面向国家和产业发展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在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等领域开展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工程化技术研究、资源开放共享和公共服务、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的研究开发平台。   4.1.2【支持内容】支持境内外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等联合开展高端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经深圳园区项目评审机构评审通过,按照平台建设总投入的20%给予建设支持,每年资助上限1000万元,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平台建设所需的科研设备平台建设费用、人员劳务费等。   4.2 新产品试用支持计划   4.2.1【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能够将研究成果产业化并市场化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转化孵化平台。   4.2.2【支持内容】支持对象在关键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上市后,对该产品第一笔销售合同额,给予30%的支持额度,单个合同资助上限200万元、下限20万元。   4.3 中游(中试)支持计划   4.3.1【支持对象】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的研发型企业、转化孵化平台。创新及中试基金主要由社会资本构成,政府引导基金参股,支持深圳园区内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孵化,吸引社会资本对深圳园区投资的关注。   4.3.2【支持内容】对于获得福田区政府引导基金注资的基金,返投深圳园区适当降低返投比例要求。对于深圳园区内项目,原则上引导基金只收取相当于同期贷款利率的收益,其余部分100%返还给基金管理机构。对于深圳园区外项目的收益,引导基金不予让利。   4.4 境外专利布局支持计划   4.4.1【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拥有境外专利权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转化孵化平台。   4.4.2【支持内容】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自授权之日起,给予连续六年50%的年费资助。   V.支持建设国际一流的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平台   5.1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计划   5.1.1【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由国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出资建设的,以研发型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对初创型企业进行培育的创新创业服务载体。   5.1.2【支持内容】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运营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经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核准后,按照不超过孵化器建设总投资额5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5.2 科技企业办公用房支持计划   5.2.1【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入驻经《福田区科技园区(孵化器)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认定的创新创业服务载体的科技型企业。   5.2.2【支持内容】由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核准后,按照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科技型企业办公用房支持,支持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从第一次支持时间起算最多支持36个月。   5.3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支持计划   5.3.1【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国际组织或机构。   5.3.2【支持内容】在深圳园区设立并实际开展知识产权仲裁、调解、诉讼等法律服务的国际或国内一流组织或机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100万元。   VI.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   6.1 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   6.1.1【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和孵化转化平台从事科研工作,40岁及以下的博士生、博士后等青年科研工作者。   6.1.2【支持内容】设立1亿元专项资金,为在深圳园区开展学术研究活动的青年科研工作者提供启动支持和基本保障。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每个项目资助上限500万元、下限100万元,每个项目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6.1.3青年科研工作者除本专项支持计划外,可同时申请深圳园区内其他支持计划。   6.2 尖端科学家奖励计划   6.2.1【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和孵化转化平台从事科研工作期间,取得重大成果的科研人员。   6.2.2【支持内容】科研人员在深圳园区从事科研工作期间,因取得重大科研成果,获得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巴尔赛奖、克霄夫特奖、沃尔夫奖等世界顶尖奖项,或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及其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给予每人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   6.3 科研团队奖励计划   6.3.1【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内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和转化孵化平台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技术团队核心成员。   6.3.2【支持内容】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团队带头人和其他核心成员,可认定为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并给予相应的奖励补贴。享受人才奖励者无需具有深圳社保或在深圳缴纳个税,由供职机构出具其贡献证明和工作记录即可。   6.4 联合培养人才计划   6.4.1【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从事科研活动的香港高校本部在读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工作人员,以及在深圳园区从事科研活动的深圳注册科研院所在读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工作人员。   6.4.2【支持内容】在深圳园区内本校下属的研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中从事科研工作的香港高校本校在读博士生、科研型硕士,每年实际在深圳园区工作时间满4个月,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按香港高校提供的生活补贴标准提供额外1:0.5的生活补贴,并提供10000元/人/年的学术活动专项补助。在深圳园区设立的研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中从事科研工作的香港高校本校博士后工作人员,每年实际在深圳园区工作满1个月,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按香港特区政府创新及科技基金资助标准提供额外1:0.5的津贴。在深圳园区从事科研活动的深圳注册科研院所在读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每年实际在深圳园区工作时间满6个月,提供10000元/人/年的学术活动专项补助。在深圳园区从事科研活动的深圳注册科研院所博士后工作人员,每年实际在深圳园区工作满2个月,提供30000元/人/年的学术活动专项补助。   6.5 合作区居住服务计划   6.5.1【支持对象】在深圳园区工作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   6.5.2【支持内容】建设“深港科研人才住房”,供在合作区内工作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居住,提供便利的文化体育休闲设施,和香港模式的公共服务,营造适应香港及国际科研人员习惯的工作生活环境。对不入住“深港科研人才住房”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专项租房补贴,租房补贴参照深圳市人才引进租房补贴标准执行。   VII.提供全方位配套服务支持   7.1 上级政策申报服务   7.1.1【支持对象】符合国家、省、市、区科技计划及人才政策有关条件,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   7.1.2【支持范围】国家、省、市、区科技计划及人才政策可参考《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政策申请指引》,包括但不限于:   (a)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国家基地和人才专项等;   (b)广东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基金、广东省科技发展专项(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公益研究与能力建设专项、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专项、产业技术创新与科技金融结合专项、协同创新与平台环境建设专项、科技奖励资金、企业研究开发资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应用型科技研发专项等)等;   (c)深圳市自然科学基金、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深圳市重点技术攻关项目、“孔雀人才”计划等;   (d)“福田英才荟”计划等。   7.1.3【支持内容】深圳园区内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在申报上述科技计划或人才奖励的过程中,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可提供政策咨询、材料核验及申报联络等服务。   7.1.4【不支持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同一项目的同类事项如已获得国家、省、市资助的,深圳园区不再重复支持。   7.2 提供科研实验室   7.2.1【支持对象】对科研实验室空间有特殊需求的深圳园区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   7.2.2【支持内容】对深圳园区内政府物业进行空间改造和装修,满足科研实验室对建筑结构、材料、层高、承重等特殊需求。   7.3 支持社会物业空间改造为科研空间   7.3.1【支持对象】深圳园区内社会物业业主。   7.3.2【支持内容】深圳园区社会物业在不改变用地功能条件下,根据政府相关规划主动按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的需求进行改造并通过验收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的标准给予支持,资助上限为3000万元。   7.4 提供科研和产业空间支持   7.4.1【支持对象】租赁深圳园区产业空间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和转化孵化平台。   7.4.2【支持内容】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供不超过10年的办公用房租赁支持,资助上限为20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1亿元;提供资助上限为1000万元的装修支持以及一定比例的物业管理费支持。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a)基础研究类,租用政府物业的给予免租支持,租赁社会物业给予对应租金支持;需根据科研活动需求进行空间改造的给予100%装修支持,包括场地装修、办公设备、耗材购置等费用;给予50%物业管理费支持;   (b)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类,租用政府物业的租金按照市场价格30%定价给予支持,租赁社会物业给予对应租金支持;需根据科研活动需求进行空间改造的给予70%装修支持,包括场地装修、办公设备、耗材购置等费用;给予50%物业管理费支持;   (c)公共服务平台类,租用政府物业的给予免租支持,租赁社会物业给予对应租金支持;需根据科研活动需求进行空间改造的给予50%装修支持,包括场地装修、办公设备、耗材购置等费用;给予30%物业管理费支持;   (d)成果转化孵化平台类,租用政府物业的租金按照市场价格70%定价给予支持,租赁社会物业给予对应租金支持;需根据科研活动需求进行空间改造的给予30%装修支持;给予30%物业管理费支持。   7.5 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7.5.1【支持对象】深圳园区内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和转化孵化平台、科研人员以及为其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的辖区企业或机构。   7.5.2【支持内容】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建立科技资源在线服务系统,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目录、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提供国际学术数据库及数据资源访问权限等。符合要求的支持对象可依申请程序低价使用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以及免费使用国际学术库。对为深圳园区科研机构、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提供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共享服务的辖区机构及企业给予资金支持,资助上限为100万/年。   7.6 大型科研仪器购置与融资租赁支持   7.6.1【支持对象】购置或融资租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深圳园区科研机构、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对深圳园区具有重要意义且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单台(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   7.6.2【支持内容】对所购科研仪器设备,按实际采购价格的2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机构累计资助上限为2000万元。对采用融资租赁模式获取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权及所有权的,每年按照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金额的8%提供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单个机构累计资助上限为2000万元。单个机构享受科研仪器购置与融资租赁资助总上限为2000万元。   VIII.特殊项目支持   8.1对于需要特殊支持的重大事项及关键、紧缺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深圳园区管理机构提交深圳市建设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的给予相应支持。   IX.附则   9.1本措施文件自2020年8月20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设立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的战略意图,加快推进合作区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助推合作区高水平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成为全球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的引领区和创新策源地,深圳市建设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编制了《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以下简称政策包)。   一、政策包的编制背景及目的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提出“加快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探索协同开发模式,创新科技管理机制,促进人员、资金、技术和信息等要素高效便捷流动”。政策包旨在落实中央设立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的决策部署,推动合作区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利用好香港国际化科研资源和人才优势,争取成为深圳国际化创新先导区,利用跨境国际化优势,主动在体制机制改革方面进行探索。   二、政策包制定原则是什么?   (一)与国家和省、市现行政策体系进行有效衔接和配套   不另起炉灶、不形成政策洼地,力求对现行政策体系的全面性、创造性、合理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全方位补充和强化,形成支持国际创新合作的政策体系。   (二)充分吸收港澳及国际科研体制机制的先进成功做法   立足于与港澳和国际规则接轨,通过合作区连接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既为导入港澳及国际创新资源提供服务,又推动内地科研机构走向国际,为开展国际创新合作探索“合作区模式”。   (三)坚持高标准筛选,实现高质量发展   突出合作区定位的“唯一性”,在科研项目导入、高端人才引进等方面设置严格的准入门槛,不片面追求加大资助力度,推动科研聚焦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及金融科技等六大领域。   三、政策包的依据是什么?   政策包制定过程中广泛借鉴国内外先进地区的相关经验,主要制定依据如下:《香港科研基金委员会概述》《香港食物及卫生局政策声明》《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适合揭榜制的重大科技项目需求的通知》、《湖北省科技项目揭榜制工作实施方案》《科技部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十四五”重大研发需求征集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深圳市“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创新超级集群计划(ISI)项目指南》《加拿大政府supercluster(企业和科研院所联合研发)项目细则》《深圳市新设基础研究机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前沿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关于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参与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圳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横琴新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暂行)》、《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年发展基金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业资助计划申请指引》《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的通知》《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深圳市诺贝尔奖科学家实验室组建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   四、政策包的支持方向是什么?   政策包对深圳园区科研活动进行体制机制创新,重点支持符合深圳园区重点科研领域和方向(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金融科技等六大领域)以及面向未来的前沿科技探索。鼓励境内外知名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等创新主体投资建设国际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高端技术创新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平台。鼓励深圳园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提供全方位配套服务支持。   五、政策包支持对象应符合什么条件?   一是政策包的支持对象需符合深圳园区重点科研领域和方向,包括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金融科技等六大领域,以及面向未来的前沿科技探索。二是政策包的支持对象须为港澳台、国际一流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等机构和人员,深圳园区的内地机构和人员亦可参照支持,但须开展面向港澳台或国际化的科研活动。三是政策包的支持机构须为在深圳园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或者依托独立法人单位在深圳园区建设、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四是政策包支持的各类人才,需为深圳园区内机构和团队聘请并签署雇佣合同的相关科技人才,符合规定的各类人才可按规定申请支持政策。   六、政策包关于科研体制机制的创新点有哪些?   政策包着力推动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接轨国际科研管理体制机制。在管理模式、项目准入、经费管理、人才决策权和评价机制等方面对接国际,有利于在合作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环境,吸引国际一流科研机构与人才入驻合作区。政策包针对在深圳园区开展的科研活动,提出多项创新政策,其创新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选题征集制。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每年向重点科技企业征集需要解决的“卡脖子”问题,并将其提炼转化为科学问题,纳入合作区重点攻坚项目库,并向社会公开张榜发布。通过产学研合作的方式,推动解决行业共性技术难题,助推行业共同发展。   (二)团队揭榜制。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会对重点攻坚项目库问题以及专家提出的科研选题进行公开张榜,科研机构和团队提出揭榜,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采用同行评议方式选出各科研项目主题对应的揭榜方,由揭榜方与需求方对接,签订协议,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按协议拨付项目资金。   (三)项目经理制。深圳园区实行项目经理制,申请机构和团队需确定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全程参与到一线科研活动中。深圳园区赋予项目经理充分自主权,包括自主决定具体研究内容、团队组建、执行方案等。项目经理的工作能力以及过往履职情况、诚信情况等都将作为项目评审及团队遴选的重要考量因素。   (四)同行评议制。深圳园区充分参考借鉴香港教资会、研资局的经验做法,遴选国内外高层次评审专家组建各学科专家信息库、设立学科委员会,根据学科领域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专家进行同行评议,确保在同一科研问题和方向中选出最优秀的科研项目予以资助。引入同行评议制,可使深圳园区科研项目评审更加科学有效的开展,可从机制上保障评审结果更加公平公正。   (五)项目评估与淘汰制。深圳园区创新性的实行项目定期评估和淘汰等配套机制,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根据项目进展开展阶段性评估,对不达标的项目及时终止资助,且评估结果需记入项目经理履历,影响后续项目评审,保证科研成果切实有效。   (六)政企联动制。深圳园区参考借鉴加拿大创新超级集群计划(ISI),建立简易流程的政企联动制。对已获得企业投资的科研项目实行备案立项制,免予一般性项目评审,由政府根据企业投资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1:1配套资金支持。政企联动制可助推合作区形成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模式,构建高效的开放式技术创新体系。   七、政策包从哪些角度助推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高水平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   深圳园区可充分发挥其独特的“平台”和“通道”作用,推动建设国际一流的科研实验设施集群,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要素资源,汇聚国际顶尖科技人才,加快创建高度国际化的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政策包主要从以下四方面助推深圳园区高水平建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   (一)创新科研管理模式。为支持国际、港澳台、内地科技创新资源入驻深圳园区,鼓励开展科研及成果转化,政策包对现行科研项目管理模式进行大胆创新,接轨香港及国际科研管理制度,如新增赋予项目负责人充分自主权,借鉴加拿大创新超级集群计划(ISI),建立简易流程的政企联投制等相关科研创新管理机制。   (二)支持相关机构平台建设。为建设国际一流的科研实验设施集群,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促进科学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政策包大力扶持境内外知名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等创新主体建设国际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技术创新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彰显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产学研深度融合与国际化特点。   (三)人才队伍建设。为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要素资源,汇聚国际顶尖科技人才,政策包针对在深圳园区从事科研工作的青年科学家,在深圳园区从事科研工作期间取得重大成果的科研人员,在深圳园区内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技术团队核心成员及相关联合培养人才提供高额奖励及丰厚津贴,并对园区科研人员及管理人员提供园区居住服务,营造良好园区环境,吸引高端人才聚集深圳园区。   (四)全方位配套服务支持。为全面支持深圳园区开展科研创新创业活动,政策包从上级政策配套、提供科研所需实验室、科研空间支持津贴、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大型科研仪器购置扶持等方面给予详细规定,衔接香港、国际标准,系统性思考如何完善园区科研服务体系。   八、政策包对适用主体违规行为的处理有什么规定?   政策包规定,在科研项目中存在严重诚信问题的人员和单位,将记入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特别在项目评估机制中明确规定定期评估与结题评估的评估结果计入项目经理履历,作为后续项目评审参考因素。 福田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2020年10月15日) 福府〔2020〕4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区域   全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禁火时间   从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   三、禁火规定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全区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森林公安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违法处理   违反本禁令者,将严格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以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拒不执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区森林防灭火值班室或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82737429。   六、本森林防火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福田区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听证事项目录的通知 (2020年10月21日) 福府办函〔2020〕4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实际工作情况,现对《福田区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福田区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予以调整,请按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福田区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福田区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 附件1 福田区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 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1 修订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实施措施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2020年1—12月 2 修订深圳市福田区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措施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2020年1—12月 3 制定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系列政策 区企服中心 2020年1—12月 4 修订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管理政策 区物业中心 2020年1—12月 5 制定福田保税区企业及项目入区管理政策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12月 6 制定福田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管理政策 区发展改革局 2020年1—12月 7 修订福田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 区人力资源局 2020年1—12月 8 制定福田区打造老有颐养民生幸福城区相关政策 区民政局 2020年1—12月 9 制定福田区公共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政策 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1—12月 10 制定深圳市福田区政务服务信用审批政策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0年1—12月 附件2 福田区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 行政决策听证事项目录 1 制定福田区打造老有颐养民生幸福城区相关政策 区民政局 2 制定深圳市福田区政务服务信用审批政策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群防群治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年11月5日) 福府办规〔2020〕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群防群治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八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群防群治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充分调动各类群防群治力量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大力褒奖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建立全社会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激励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以下简称福田公安分局)设立群防群治奖励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群防群治奖励的指导、审批和发放等工作。   第三条 由区财政安排经费,在福田公安分局部门预算内设立群防群治奖励金项目,由福田公安分局统一管理使用。   第四条 群防群治奖励对象:包括巡防队员、视频信息员、信息采集员、社区网格员、保安员、平安志愿者和市民群众等群防群治力量。   第五条 群防群治力量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奖励:   (一)扭送公安部A级通缉在逃人员的,按照扭送风险程度,每扭送一人奖励5000—20000元;扭送公安部B级通缉在逃人员的,按照扭送风险程度,每扭送一人奖励5000—10000元。   (二)利用视频协助抓获公安部A级通缉在逃人员的,每名奖励3000元;协助抓获公安部B级通缉在逃人员的,每名奖励2000元。   (三)扭送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绑架、涉枪等“必破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按照扭送风险程度,每扭送一人奖励3000—5000元。   (四)被扭送的犯罪嫌疑人协助破获杀人、绑架、驾车抢劫、盗抢汽车、重大入室盗窃和操纵妇女卖淫等七类严重暴力性、团伙性、系列性案件的,每扭送一人奖励3000—5000元。   (五)扭送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每扭送一人奖励1000元。   (六)扭送的嫌疑人依其犯罪事实应当刑事拘留,但由于疾病、年龄、怀孕等原因而无法对嫌疑人刑事拘留的,奖励1000元。   (七)扭送的吸毒嫌疑人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每扭送一人奖励1000元。   (八)扭送的嫌疑人被行政拘留的,每扭送一人奖励600元。   (九)扭送的嫌疑人依其违法事实应当行政拘留,但由于疾病、年龄、怀孕等原因而无法对嫌疑人执行行政拘留的,奖励600元。   (十)主动发现电信诈骗行为并拦截成功,由福田公安分局认定后给予奖励,其中成功拦截10万元金额以下的奖励300元,拦截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奖励500元,拦截2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1000元。   (十一)利用视频实时发现案件发生或嫌疑人出现,主动介入快速联动,协助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每名奖励1000元。如是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绑架、涉枪涉爆、驾车抢劫、盗抢汽车、重大入室盗窃和操纵妇女卖淫等案件的,每刑事拘留一人奖励2000元;违法人员被行政拘留的,每名奖励600元,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每名追加奖励400元。   (十二)利用视频排查分析涉案图像,结合其他信息化手段和侦查方法综合研判,掌握重要线索破获案件,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每名奖励1000元。如是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绑架、涉枪涉爆、驾车抢劫、盗抢汽车、重大入室盗窃和操纵妇女卖淫等案件的,每刑事拘留一人奖励2000元;违法人员被行政拘留的,每名奖励600元,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每名追加奖励400元。   (十三)利用视频掌握嫌疑人清晰样貌和作案过程等视频资料,并附在案卷中作为证据使用,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每名奖励1000元。如是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绑架、涉枪涉爆、驾车抢劫、盗抢汽车、重大入室盗窃和操纵妇女卖淫等案件的,每刑事拘留一人奖励2000元;违法人员被行政拘留的,每名奖励600元,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每名追加奖励400元。   (十四)利用现场痕迹信息协助直接破案的,每破一宗案件,对信息采集员奖励300元。对协助提取到现场痕迹物证的信息采集员,奖励200元。对协助实施比对的检验鉴定信息员奖励100元。   利用现场痕迹信息协助必破命案和市级以上督办案件的,每破一宗案件,对信息采集员奖励3000元。对协助提取到痕迹物证的信息采集员,奖励2000元。对协助实施比对的检验鉴定信息采集员奖励1000元。   (十五)社区网格员通过出租屋登记工作,掌握嫌疑人落脚点等重要线索协助破案的,每刑事拘留一人奖励1000元。如是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绑架、涉枪涉爆、驾车抢劫、盗抢汽车、重大入室盗窃和操纵妇女卖淫等严重暴力性、团伙性、系列性案件的,每刑事拘留一人奖励2000元;每行政拘留或强制隔离戒毒一人奖励600元。   提供信息协助破获重特大案件,受到上级通报表扬的,每抓获一人追加奖励3000元。   (十六)群防群治力量扭送或协助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转逮捕的,每名追加奖励1000元;经法院审理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每名再追加奖励1000元。   (十七)在重点工作、专项工作、安全防范、维稳、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救死扶伤、好人好事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群防群治力量,经审核确认,可以按贡献程度,给予500—5000元不等的奖励;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按贡献程度,给予5000—20000元的奖励。   第六条 群防群治奖励由福田公安分局派出所等基层单位提出奖励申请,由福田公安分局审批。群防群治力量等认为自己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向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七条 福田公安分局要加强管理,严格审核,确保群防群治奖励金依法、及时发放,充分调动群防群治力量的工作积极性。   第八条 福田公安分局等职能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介加强宣传,广泛动员群防群治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力宣传先进事迹,弘扬社会正气。   第九条 群防群治奖励申请、审批等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挪用或私自占有奖励金,违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经办单位应当加强奖励金发放工作的档案管理,受奖人的受奖记录可作为群防群治力量评优评先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田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2011年4月18日颁布的《福田区群防群治奖励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福田区群防群治奖励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定《福田区群防群治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目的?   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充分调动各类群防群治力量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大力褒奖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建立全社会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激励机制。   二、《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治安巡防队员、视频信息员、信息采集员、社区网格员、保安员、平安志愿者和市民群众等群防群治力量。   三、《实施办法》的组织架构与职责?   在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以下简称福田公安分局)设立群防群治奖励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群防群治奖励的指导、审批和发放等工作。   四、《实施办法》的申请流程?   群防群治奖励原则上由福田公安分局派出所等基层单位提出奖励申请,由福田公安分局审批。群防群治力量等认为自己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向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实施细则》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2020年11月6日) 福府办规〔2020〕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实施细则》及其配套文件已经区政府七届八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福田区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田区辖区内实施的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   第二条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审定土地整备、房屋补偿、房屋征收等有关事项。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   第二章 计划与立项   第三条 区主管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土地整备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全区土地整备年度计划草案,明确项目、范围、规模及资金安排计划等内容。区土地整备年度计划草案需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编制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   区土地整备年度计划调整实行常态申报机制,由区主管部门统筹实施。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整备工作实际情况,在保持总量不变、结构优化的前提下,对年度计划项目提出调入或调出申请,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统筹确定后报市政府备案。   第四条 房屋征收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开展项目立项、选址等工作,取得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区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根据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结合房屋产权等实际情况,确定拟征收房屋的具体范围。   第五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区主管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福田政府在线以公告形式发布征收提示,告知自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止,因《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导致增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对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征收提示公告后1年内尚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次年度房屋征收专项计划仍做出安排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在计划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再次发布征收提示。   第三章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六条 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用途、面积进行前期调查,并委托市政府确定的承担评估职能的非营利性机构编制房屋征收预算方案,对房屋征收项目费用进行概算。前期调查和编制房屋征收预算方案,应当自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30日内完成。   第七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30日内,结合前期调查和项目费用概算,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区主管部门将论证完善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区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福田政府在线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在征求意见期满后30日内,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完善补偿方案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区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的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福田政府在线及时公布。   第九条 因《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占房屋总建筑面积1/2以上且占房屋总所有权人数1/2以上的房屋所有权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区政府应当按照市行政听证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计算房屋所有权人数时,房屋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全体共有人按一个所有权人计算。   第十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和论证规程,并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同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论证。经评估论证后,区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出房屋征收风险等级评价,并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可实施的建议。   第四章 土地整备实施方案、规划与供地方案   第十一条 区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若干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土地整备项目管理工作机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等规定编制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   编制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前应当提供相关材料书面征求区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内的土地整备项目,由区主管部门在编制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前组织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   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书面征求区领导小组所有成员单位意见。各单位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反馈区主管部门。   区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意见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后,报请区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实施方案审议通过后,区主管部门应在项目现场以及福田政府在线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为30个日,公告内容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实施范围以及补偿总金额。项目涉及留用土地的,公告内容还应当载明留用土地选址位置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中留用土地位于法定图则未覆盖或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以及需要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的,区主管部门须开展土地整备规划研究。   涉及留用土地、安置用地的土地整备规划由区主管部门作为实施主体组织编制。涉及征地返还用地、置换用地的土地整备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作为实施主体组织编制。区主管部门编制完成规划成果后,应征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等相关部门意见。   土地整备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多方参与、协商谈判、面向实施的原则,并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一)规划研究范围原则上以规划道路、自然山体、河道等为边界,并综合考虑片区功能完整性、系统性和项目可实施性;   (二)留用土地、安置用地、征地返还用地、置换用地的规划用途应以生效规划的主导功能为依据,结合项目实施要求等因素确定;   (三)项目实施范围内生效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绿地等公共利益用地总量不得减少;   (四)规划编制应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城市蓝线、城市橙线、城市黄线、城市紫线的相关管理要求。   土地整备规划审批按照《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土地整备项目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深规土〔2017〕720号)、《市规划国土委关于规范土地整备规划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规土〔2018〕805号)等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和土地整备规划研究审批通过后,由区主管部门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申请供地方案报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依据审批通过的实施方案及土地整备规划研究,拟定供地方案报批。涉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一并拟定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报批。   留用土地不占用国有储备土地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报请区领导小组审批留用土地供地方案并提请下达用地批复。涉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的,区领导小组一并审批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   留用土地占用国有储备土地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提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议供地方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将经审议的留用土地供地方案报请市政府审批并提请下达用地批复。涉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一并提请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房屋征收决定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确保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项目作出征收决定,应当具备《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项目,区主管部门自条件具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房屋征收决定;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土地整备涉及房屋征收的,由区政府依据土地整备专项规划、土地整备年度计划、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区政府决定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福田政府在线或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3日,公告日不得为节假日。   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的补偿,包括收回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实施单位、征收实施期限及征收行为限制、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征收行为限制是指征收实施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转让和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行为,被征收人违反规定的,对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区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当日,区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建设、公安、产权登记、房屋租赁管理、抵押担保、市场监管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行为限制所列事项的受理、审批、登记等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六章 补偿与安置   第十八条 区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房屋权属前期调查工作。   (一)有合法产权登记资料的,以产权登记信息确认权属。   (二)无合法产权登记资料、资料不齐全或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调查出具意见后,区主管部门根据相关的资料,进一步向其他相关单位进行核实。区主管部门将核实结果在土地整备项目现场、房屋征收范围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组织复核。   第十九条 区土地整备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补偿谈判工作。   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标准,按照经区政府批准的补偿方案执行;土地整备项目补偿安置标准,按照经区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 区主管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区主管部门提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主管部门会同属地街道办事处就有关事项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后,区政府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土地清理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土地整备项目需要对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拆除、迁移施工的,由区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整备涉及的土地清理工作,区土地整备中心具体实施。   房屋征收项目需要对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拆除、迁移施工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土地整备项目可分权属验收和地面现状验收两部分。   权属验收标准:   (一)涉及补偿的范围,应均已签订补偿协议,并按补偿协议确定的范围均补偿完毕;   (二)无需进行补偿的范围,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出具相关说明;   (三)验收地块范围内的原有权利人均已安置补偿完毕;   (四)地块内土地和房屋产权均已注销;   (五)挖山、填江(海)造地的,已按规定取得竣工验收证明;   (六)其他需要达到的标准。   地面现状验收标准:   (一)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均已按整备方案或补偿协议要求进行清理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二)因政府需要或其他原因,部分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着物暂时未能按整备方案或补偿协议要求处理的,由辖区管理局、区政府相关部门出具说明,并明确处理的期限;   (三)其他需要达到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土地整备地块验收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负责组织实施,依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启动。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或区财政,土地整备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或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列支房屋征收资金的项目,由区财政局落实资金,区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列支房屋征收资金的项目,市相关部门向区政府下达了房屋征收资金后,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执行,上级部门无规定的按照区财政管理制度执行,由区主管部门按规定申请拨付项目资金并支付相关款项。   第二十七条 房屋征收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深圳市房屋征收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土地整备资金拨付、资金使用范围,按照《深圳市土地整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若干措施》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区主管部门和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单位在完成单个房屋征收或土地整备项目的补偿工作后,应委托专业机构完成项目的结算和决算工作,形成结算和决算报告,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土地整备资金专户必须符合账户管理的相关要求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房屋征收资金、土地整备资金应按照使用范围分类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并按项目分别建立会计明细科目。   土地整备资金专户产生的利息由区主管部门按年结算并上缴市财政,结算结果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第三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需要,将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土地整备业务费资金需求上报区主管部门。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由区财政部门下达指标给各街道办,各街道办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进度,按规定向区财政部门申请使用;土地整备业务费由区主管部门在额度内统筹安排,并报区财政纳入各街道办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十一条 区主管部门、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单位应以项目为单位,做好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补偿款支付明细表,并将相关支付凭据、被征收人收款证明、审计结果、费用结(决)算等资料一并归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从事房屋征收及土地整备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等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1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福田区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福府办〔2014〕10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田区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机构职责分工   附件   福田区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机构   职责分工   第一条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双组长,协助区长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区长以及分管经济、产业、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的区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和建设局、水务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金融工作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物业中心、建筑工务署、规划土地监察局、各街道办事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市交通运输局福田局、市生态环境局福田局、福田消防救援大队。   区领导小组负责审查区级层面房屋征收、土地整备工作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审批辖区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土地整备年度计划、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审查土地整备规划,研究处理房屋征收及土地整备工作涉及的疑难问题,审议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其他请示事项。   针对重大或难点项目,区领导小组成立临时指挥部,由领导小组的1—2名区领导任指挥长,在全区范围内抽调工作人员组建联合工作组,专项推进项目房屋征收、土地整备工作。   第二条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是福田区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的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规划国土、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包括拟订房屋征收、土地整备有关政策、规划、计划、工作流程、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按权限执行全市土地整备资金计划,管理相关土地整备资金。负责管理使用房屋征收资金;拟订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房屋征收资金概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发布房屋征收提示,承担区政府核发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具体工作;与受益人签订补偿协议,按照协议支付补偿款;涉及产权调换的,组织安置房屋的分房选房工作;组织产权注销、房屋拆除、土地清理及移交工作;承担辖区征转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完成区政府、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土地整备中心是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规划国土和土地整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承担全区土地整备事务性工作,包括参与起草区房屋征收、土地整备有关政策、规划、计划、工作流程、实施细则并贯彻执行,动态掌握辖区用地情况;协助区主管部门做好土地整备资金、房屋征收资金管理的事务性工作,负责土地整备项目和房屋征收项目结(决)算;参与拟订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房屋征收资金概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承担报批的事务性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青苗、建(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情况的前期调查工作;负责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进行协商谈判,被征收人选取房屋征收评估、测绘机构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测绘、评估、督导、法律顾问等服务机构的采购工作;组织开展项目房屋测绘、产权确认、房屋评估工作;委托项目督导复核单位进行测绘、评估技术成果复核;承担辖区征转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及产权注销、房屋拆除、土地清理及移交等事务性工作;负责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房屋征收及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负责土地整备和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备案等工作;区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条 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法履行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相关职责,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按照下列职责,参与开展房屋征收、土地整备工作。具体职责包括:负责组织编制涉及征地返还用地、置换用地的土地整备规划;对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及土地整备规划出具书面意见;负责核发收地决定书和收地补偿决定书,协助配合区主管部门实施采取收回土地使用权方式的土地整备项目;负责与区主管部门签订土地整备资金拨付协议书、计划项目调剂资金拨付协议书;参与整备土地的移交入库工作等。   (二)街道办事处是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完成辖区内房屋征收、土地整备项目的历史遗留问题调查,负责有关法律文书送达见证、组建业委会、信访维稳等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包括协助编制年度计划草案、房屋征收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参与项目前期调查,负责对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进行产权调查并出具意见;负责征收决定书、评估报告、协商邀请函、补偿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的见证事务,协助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因房屋征收、土地整备补偿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负责牵头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负责妥善处理辖区内因房屋征收、土地整备工作引发的信访及纠纷;完成区政府、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土地利用相关规划纳入福田区国民经济和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房屋征收项目的资金预算,做好房屋征收资金的划拨以及财务决算批复工作。   (五)区审计局负责依法对房屋征收、土地整备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六)区司法负责对提交领导小组讨论或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的涉及房屋征收、土地整备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以及在房屋征收、土地整备实施过程中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   (七)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依申请核查被征收人是否已享受微利房、安居房等政策性住房信息;负责筹集、落实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涉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出具棚改计划批复、专项规划批复等文件;负责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情况的审查认定。   (八)区发展改革局、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金融工作局、投资推广署、企服中心等产业部门负责对项目涉及的产业用途房屋是否符合本市产业导向、是否属于鼓励发展项目等事项进行认定。   (九)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及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协助,共同指导辖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中队对项目范围内用地和建筑出具是否是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的认定,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依法处置。   (十)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根据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开展项目立项、选址工作,取得规划选址与土地预审相关文件;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负责向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地文等相关手续;全程配合房屋征收、土地整备工作,包括前期调查、计划申报、概算方案编制、补偿方案制定、资金申请、产权确认、补偿谈判、补偿协议签订等。   (十一)区应急管理局、福田公安分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集体经济署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开展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   第四条 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创新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能,加速推进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进程。 《福田区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强区放权”的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流程,保障我区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稳妥有序推进,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我区制定新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实施细则)。   一、出台新实施细则的背景及目的?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定位要求,强区放权改革工作的持续推进,机构改革完成以及市政府及主管部门陆续出台的系列政策,均对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是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大机遇、落实“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定位要求,市政府以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土地整备项目管理工作机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委关于规范土地整备规划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旨在有序、规范、高效推进土地整备工作,切实盘活存量土地,缓解土地供需矛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深圳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是随着强区放权改革工作的持续推进,区政府决策权不断调整和强化,如事权下放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审批主体为区政府等。   三是2019年市区两级均完成了机构改革,部分机构名称、职能发生了变化,与原有实施细则存在较大差异。   综上,结合我区房屋征收与土地整备工作实际,需对《福田区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福府办〔2014〕10号)进行修订后制定出台新的实施细则。   二、出台新实施细则的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   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土地整备项目管理工作机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5.《市规划国土委关于规范土地整备规划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6.《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土地整备项目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7.《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土地整备年度计划项目申报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三、各职能部门在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有何变化?   区政府成立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工作,对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针对市、区机构改革方案对机构职能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将原区土地整备中心的拟订房屋征收、土地整备有关政策、规划、计划、工作流程、实施细则,发布征收提示等行政职能,调整为由区主管部门履行,区土地整备中心承担房屋征收和土地整备相关事务性工作。同时,调整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各街道办的职责分工,其他职能部门也按照机构改革后的机构名称和职能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四、什么情况下需要编制土地整备规划?   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中留用土地位于法定图则未覆盖或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以及需要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的,须开展土地整备规划研究。   五、编制土地整备规划的主体是哪个职能部门?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土地整备项目管理工作机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整备规划编制和审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涉及留用土地、安置用地的土地整备规划由区主管部门作为实施主体组织编制。涉及征地返还用地、置换用地的土地整备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作为实施主体组织编制。   六、编制土地整备规划有哪些技术要求?   土地整备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多方参与、协商谈判、面向实施的原则,并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一)规划研究范围原则上以规划道路、自然山体、河道等为边界,并综合考虑片区功能完整性、系统性和项目可实施性;   (二)留用土地、安置用地、征地返还用地、置换用地的规划用途应以生效规划的主导功能为依据,结合项目实施要求等因素确定;   (三)项目实施范围内生效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绿地等公共利益用地总量不得减少;   (四)规划编制应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城市蓝线、城市橙线、城市黄线、城市紫线的相关管理要求。   七、土地整备规划的审批程序有何规定?   不占用国有储备土地或占用国有储备土地总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留用土地、安置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及置换用地的土地整备规划,规划成果报区领导小组会议审查通过后,由区主管部门开展规划公示及意见初步处理。公示意见初步处理情况需报区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图则委员会(以下简称图则委)审批土地整备规划。   占用国有储备土地总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留用土地、安置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及置换用地的土地整备规划,规划成果经区领导小组会议审查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业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主管部门开展规划公示及意见初步处理。公示意见初步处理情况经区领导小组会议审查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业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图则委审批土地整备规划。   八、土地整备供地方案由哪个职能部门拟定?   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和土地整备规划研究审批通过后,由区主管部门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申请供地方案报批。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依据审批通过的实施方案及土地整备规划研究,拟定供地方案报批。涉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一并拟定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报批。   九、土地整备供地方案审批程序有何规定?   留用土地不占用国有储备土地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报请区领导小组会议审批留用土地供地方案并提请下达用地批复。涉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的,区领导小组会议一并审批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   留用土地占用国有储备土地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局提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议供地方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将经审议的留用土地供地方案报请市政府审批并提请下达用地批复。涉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一并提请市政府审批。   十、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审批主体是哪个部门,采取什么形式审批?   根据强区放权改革相关规定,新实施细则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由区政府审批,审批形式为区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规定了征求意见、公告等程序。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年11月20日) 福府办规〔2020〕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七届九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强化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人民群众积极提供和举报安全隐患信息,及时发现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处理办法》《深圳市公共安全隐患与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事项,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和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事故隐患等。   举报内容如属于法律法规有关信访事项管理范畴,从其规定。   第四条 福田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电话,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网络等渠道。   第五条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处理工作,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采用举报电话12350、82917555(工作时间)、“深圳市12350安全生产举报平台”微信小程序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为便于查证情况、反馈意见及奖励领取,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举报人的举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真实的安全隐患或重伤、死亡事故事实及安全事故隐患信息;   (二)被举报单位(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电话等可供核实的有效查找方式;   (三)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通讯联系方式。   第八条 在福田辖区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下列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均有权举报:   (一)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及其他违法行为;   (三)小散工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包括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指引开展作业活动、作业人员未佩戴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等;   (四)危险边坡、地质灾害、地面坍塌、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施工安全、燃气使用、电气线路等领域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   (五)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问题等。   举报前款规定以外的事故隐患的,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告知举报人向对举报事项负有监管职责的单位举报,或直接移送相关单位,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实行实名制,匿名举报或者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受理核实后不予发放奖励。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安全生产领域问题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三)已经受理的举报,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   (四)其他不属于本实施细则所指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的受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无关人员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二)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三)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扣押或者销毁举报材料,私自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四)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时,向被举报单位和人员出示有可能泄露举报人有效信息的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制件;   (五)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   第三章 举报核查   第十二条 对实名举报且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事项,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   第十三条 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由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登记举报材料,并根据隐患所属的管辖区域或者根据隐患的性质进行信息分类,转送至相关街道办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的职能局;分类转送时限为隐患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   (二)由相关街道办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的职能局,对受理举报事项的隐患信息进行核实和反馈,经核查不属实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或在查处过程中涉及隐患线索移交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相关街道办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的职能局经核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在接到转办函的20个工作日内落实督促整改,并结合举报内容的详实性、现场查证隐患严重程度(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及整改难度,对举报事项进行隐患等级初步认定,及时将调查核实结果、查处结果、隐患等级初步认定等情况书面反馈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对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四)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隐患整改的举报事项进行督办;   (五)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相关街道办、职能部门反馈的处理结果归档、统计,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对各街道办、部门核查隐患情况属实并初步判断为重大事故隐患级别的,由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认定,并报区政府审核;   (六)举报事项核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相关街道办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的职能局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举报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经核实不属实的,相关街道办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的职能局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反馈转办单位;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转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由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各部门职责确定牵头部门,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并由牵头部门汇总反馈举报人。   第四章 举报奖励   第十五条 开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相关街道办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的职能局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的职能局或者其上级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涉及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 经查证属实且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隐患等级的最终认定,按照下列规定对首次举报人予以现金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核查属实每宗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其中,属于尚不构成违法、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奖励3000元。   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但不限于:   1.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4.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5.液氨制冷企业,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作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   6.液氨制冷企业,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超过9人;   7.其他行业领域,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行业标准,依法依规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包括: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方面的许可证照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三)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   (四)举报人一次举报奖励总额原则上以30万元为限。但经区安委办组织核实,属于举报并消除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报经区安委会审议同意后,最高奖励标准可突破30万元。   第十七条 多人多报同一事项的,只给予最先实名举报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八条 举报奖金的审批程序: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受理举报的,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单位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处理。经调查核实后7日内,填写《福田区12350隐患投诉事项一览表》,报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一般事故举报奖励实行每季度核发一次的方式,由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前开展举报奖励核发工作,通知受奖励的举报人领取奖励金,下一季度第一个月中下旬完成奖励金的发放工作;重大级别事故隐患的奖励,采用单次结算的方式,经核实确认后发放。   第二十条 受到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个人银行账户,逾期未提供有效账户信息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该款项返回奖励金专款,不予保留;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   (一)相关监管部门先期已经发现举报事项并作出处理的;   (二)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国家机关、社区(居委会,下同)工作人员在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   (四)以牟利为目的,对同一类型的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反复举报的;   (五)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持举报的,不纳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依法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有关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接报当日内启动整改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区工作人员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获取举报奖励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线索透露给他人。经查实有上述情形的,不予发放举报奖励,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举报受理或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故意向被举报人(或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五)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专款专用。奖金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结合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举报档案管理制度,将举报处理的相关材料及时归档,留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 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建立举报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报送,报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容易引发重大以上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预计需至少三十天的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由核查举报事项的单位依据本行业相关重大事故隐患标准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奖金发放部门复核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件不全、证件过期、证件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本实施细则所称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指除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之外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指“日”,除明确规定为“工作日”之外,其他均指“自然日”。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区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8日印发的《福田区公共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福府办规〔2017〕11号)同时废止。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11月27日) 福府办规〔2020〕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九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福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福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企业包括:   (一)福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区直企业);   (二)区直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的下属所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辖属企业);   (三)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直企业、辖属企业出资但不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区属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区政府对以上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区国资局)按照分类管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管资本为主、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对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事项实行备案、分级审批等监管方式。   第四条 福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国资领导小组)是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审议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具体职责包括:   (一)审议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总体工作思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的总体方案;   (二)审议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三)审议权限范围内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四)审议按照权限应当由区国资领导小组审定的企业产权变动、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借款等重大事项;   (五)审议区政府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区财政局(区国资局)根据授权依法对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区委、区政府和区国资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   (二)监督区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拟订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四)按权限审核区属企业产权变动、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借款等重大事项;   (五)组织区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六)加强区属企业财务管理,组织区属企业年度审计工作,监督区属企业落实内部审计制度;   (七)按权限审核区属企业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审定区直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领导人员薪酬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委派区直企业非职工代表董事(不含董事长)、监事(不含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区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区直企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产权关系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负责国有资本的投资管理和资本运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审核辖属企业产权变动、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借款等重大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区财政局(区国资局)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辖属企业和参股企业负责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承担本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八条 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事项实行分类管理,按规定分级审批或备案:   (一)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事项外,企业日常经营事项由企业按照章程自主决策;   (二)区直企业的股东权利由区财政局(区国资局)行使,辖属企业的股东权利由区直企业行使;   (三)区直企业和辖属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审批或备案;属于特别重大事项的,经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审核后,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九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或其他变更企业形式按照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区直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或其他变更企业形式事项,由区财政局(区国资局)提出方案,报区国资领导小组审议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二)辖属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或其他变更企业形式事项,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审核后,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区直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区属国有出资人持股比例不变或者增加),由区直企业制订方案,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辖属企业有前种情形的,由辖属企业制订方案,区直企业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审批。   区直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引起区属国有出资人持股比例减少或者控股权发生变化的,由区直企业制订方案,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审核,报区国资领导小组审议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辖属企业有前种情形的,由辖属企业制订方案,区直企业、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审核后,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区国资局)转让所持有的区直企业和参股企业股权,由区财政局(区国资局)提出方案,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按照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股权评估值或账面值3000万元以下的,由区直企业自主决策,报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备案;   (二)股权评估值或账面值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报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审批;   (三)股权评估值或账面值5000万元以上的,或者因股权转让致使国有股权完全退出或企业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审核后,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四)除经批准进行协议转让的交易事项以外,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十三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按照如下权限进行审批和备案:   (一)国有股权在同一区直企业内部(仅限于全资子公司之间及区直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无偿划转的,由该区直企业自主决策,报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备案;   (二)国有股权在不同区直企业系统之间无偿划转,股权评估值或账面值5000万元以下的,由划出方区直企业提出方案,报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审批;   (三)国有股权在不同区直企业系统之间无偿划转,股权评估值或账面值5000万元以上的,由划出方区直企业提出方案,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审核后,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四)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福田区以外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或区外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区直企业的,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审核,报区国资领导小组审议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的资产转让、置换、征收等资产处置事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资产评估值或账面值3000万元以下的,由区直企业自主决策,报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备案;   (二)资产评估值或账面值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报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审批;   (三)资产评估值或账面值5000万元以上的,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审核后,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实行分级审批:   (一)单笔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下的,由区直企业自主决策,报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备案;   (二)单笔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报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审批;   (三)单笔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审核后,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六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任务以外的捐赠,单笔金额(价值)30万元以上,或对同一受益人(单位)的当年累计捐赠总额50万元以上,或年度累计捐赠总额100万元以上的,报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审批。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对外投资(含设立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和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十八条 区直企业和辖属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区有关产业政策,符合本企业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   第十九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如下权限进行审批和备案:   单项拟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区直企业自主决策,报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备案;   单项拟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审核后,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 区直企业和辖属企业投资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按照要求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编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其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企业自行编制,也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第二十一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原则上不得从事炒作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的投机活动(以长期投资为目的的股票投资除外)以及高风险的委托理财等活动,但可开展以提高闲置资金收益水平为目的的货币基金、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等理财投资,此类投资活动不受第十九条审批权限规定限制,企业开展此类投资活动,应事先与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充分沟通并获得同意,经区直企业董事会决策,统一由区直企业购买,在具体实施时财务总监联签有关文件,事后及时报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备案。   第四章 融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因发展需要而进行资金筹措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的融资按照如下权限进行分类审批或备案:   (一)单项融资额5000万元以下,且企业资产负债率70%以下时进行的融资,由区直企业自主决策,报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备案;   (二)单项融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企业资产负债率70%以上时进行的融资,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审核后,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四条 区直企业和辖属企业的融资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按照要求编制融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章 担保与对外借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资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借款,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第三方提供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原则上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提供担保与对外借款。   第二十八条 企业担保与对外借款按照如下权限进行分类审批:   (一)区直企业及其辖属企业内部的担保与对外借款,由区直企业自主决策;   (二)区直企业之间的担保与对外借款、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为其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与对外借款,由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内确需发生的担保行为不受第二十七条限制。担保总额累计占区直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0%以上,或辖属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50%以上的,由区直企业报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审批。上述所有者权益50%以下的担保,由区直企业自主决策,报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备案。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是实施预算管理的主体,负责组织本企业和辖属企业建立和实施预算管理制度,开展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评价工作,完善预算工作体系。   第三十一条 编制预算按照“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二条 预算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区直企业预算包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预算,由区直企业编制,报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审批;   (二)辖属企业编制本企业预算,报区直企业审批。   第三十三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审批的年度预算,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分析预算执行差异的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四条 区直企业应每季度向区财政局(区国资局)报送企业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动和实行重大预算外活动,应及时向区财政局(区国资局)报告。   第三十五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的年度预算经审批后,不得随意进行调整。   区直企业发生依规定可进行预算调整的情形,应及时将预算调整事项报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审批。   辖属企业发生依规定可进行预算调整的情形,应及时将预算调整事项报区直企业审批。   第七章 国有股东产权代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区属企业区管干部的任免、委派等事项,按照区委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按规定应设立职工董事、监事的,其人员产生和任免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除区管干部以外的区直企业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的产生、任免和委派,按《公司法》等规定程序执行,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出资但不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企业董事、监事等人员,由区财政局(区国资局)提出人选和考察意见,报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后,向参股企业推荐,参股企业依法定程序任免。   第三十九条 辖属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人员,由区直企业确定拟任人选,事先与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充分沟通并获得同意,按《公司法》等规定程序产生、任免、委派和聘任后,报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备案。   第四十条 区直企业中层正职人员按规定任免后,报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备案。区直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辖属企业和参股企业其他职务的,应事先与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充分沟通并获得同意,区直企业按规定程序任免后,报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委派的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和财务总监实行报告制度,须及时向区财政局(国资局)报告企业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国资局)派至参股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负责向区财政局(区国资局)报告,按区财政局(区国资局)的批复意见,代表国有股东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及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报告区财政局(国资局)。   第四十三条 区直企业派出到辖属企业及参股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负责向区直企业报告,按区直企业的批复意见,代表国有股东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及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报告区直企业。   第八章 其它事项   第四十四条 区直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审批;涉及区管干部相关规定的,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应征求区委组织部意见。辖属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区直企业审批后,报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区直企业分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异地办事处等的设立、变更与撤销,须事先与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充分沟通,事后报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区直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转回等事项,报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备案。   第四十七条 区直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副总经理以上领导人员薪酬方案,报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审批。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5期(总第112期)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区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管理制度,并在企业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加以明确。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有关事项。企业的外部董事、监事及财务总监应当对企业相关事项进行指导监督,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应当进行纠正,并及时向区财政局(区国资局)报告。   第五十条 区属企业及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审批或备案的;   (二)不按批复意见执行,或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行使表决权时未准确、完整地表达批复意见的;   (三)在报告中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影响区政府或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决策的;   (四)拒不接受区财政局(区国资局)监督和指导的;   (五)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 存在第五十条规定行为的,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可视情节轻重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降薪、降职、免职或解聘;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违法违规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国资局)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法人治理结构和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并通过公司章程或其他形式予以确认。   第五十三条 参股企业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约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等区属企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管理暂行规定》(福府办〔2009〕62号)、《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福府办〔2009〕63号)、《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企业薪酬与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福府办〔2009〕64号)、《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福府办〔2009〕65号)、《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福府办〔2009〕67号)、《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产权变动监管暂行规定》(福府办〔2009〕68号)和《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福府办〔2009〕69号)、《深圳市福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福府办规〔2018〕11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福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度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2018年4月,经区政府七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区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福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福府办规〔2018〕11号,以下简称《区国资监管办法》)。《区国资监管办法》施行至今,福田区国资监管情况有了新变化,区属企业发展到了新阶段,为进一步加强国资国企监管,提高国资监管效率,经研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政策文件,修订《区国资监管办法》部分条款内容具有必要性,符合福田国资监管要求;此次修订遵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和可行性。   二、制度修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深圳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监管办法》《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等各级国资监管政策,在2018年版《区国资监管办法》基础上,结合福田国资国企现状及未来监管、发展需要,对《区国资监管办法》企业领导人员、股权转让、企业增资、金融投资等内容进行修订。   三、制度适用的企业范围是什么?   该制度适用福田区区属企业,包括:(一)福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国资局)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区直企业”);(二)区直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的下属所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辖属企业”);(三)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国资局)、区直企业、辖属企业出资但不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四、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涉及哪些方面?   本次修订保留《区国资监管办法》原有结构,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增加了部分条款。   (一)对涉及企业领导人员的规定进行修订。根据福田区对区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新的要求,对原《区国资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区财政局(国资局)的职责,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任免、报告和企业章程等作了新规定,增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规范性。   (二)对涉及企业增资的规定进行修订。单列一个条款(第十条),将区属企业增资划分为两大类,一是区属国有出资人持股比例不变或者增加的情形,该类增资不属于资产交易行为,其目的仅为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变更企业注册资本;二是增加注册资本引起区属国有出资人持股比例减少或者控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形,视为资产交易行为。根据以上两种增资行为的目的、风险和实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审批层级。   (三)对涉及企业股权转让的规定进行修订。对原《区国资监管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内容进行完善和细化,一是区财政局(国资局)对直接持股企业的股权转让,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议决定;二是区属企业转让股权致使国有股权完全退出或企业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四)对涉及企业金融投资的规定进行修订。对原《区国资监管办法》第十七条的内容进行完善,一是根据现行理财业务的相关规定,取消“本金安全、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表述;二是明确区属企业开展合理的以提高闲置资金收益水平为目的的金融理财投资时,不受投资事项的审批限制,由企业自主决策,事先与区财政局(国资局)充分沟通并获得同意,事后及时报区财政局(国资局)备案;三是要求理财投资一律由区直企业董事会决策并由区直企业统一购买,实施财务总监联签制度。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政务服务信用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年11月30日) 福府办规〔2020〕1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政务服务信用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八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福田区政务服务信用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发挥信用在“数字政府”改革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及《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信用审批,是指在办理有关政务服务事项时,通过对接国家、深圳可信信用平台,经申请人授权后对其进行信用信息比对,符合政务服务信用审批申办条件的,依申请予以秒批、容缺后补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等便利服务,区政务服务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的履约情况实施监管,并将申请人履约情况录入社会信用平台。   本办法所称区政务服务部门,是指具有区级政务服务事项审批职能的部门。   第三条 区政务服务部门以信用审批方式实施政务服务事项的,适用本办法。   在可信信用平台中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适用区政务服务信用审批。   第四条 本区政务服务信用审批工作,遵循“标准公开、诚信高效、审管结合、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区政务服务信用审批改革,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信用审批工作机制,开发建设相关业务系统和政务服务信用库,会同区政务服务部门发布实施政务服务信用审批业务,监督检查政务服务信用审批工作落实。   区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部门信用审批事项清单,制定发布业务操作规程、承诺书、监管措施等文本要件,实施信用审批业务,建立健全审管结合的工作机制,及时处置监管领域的信用承诺不履约行为并报送失信行为信息,审核处理监管领域的信用异议申诉、信用修复等。   第六条 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应接受区政务服务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区政务服务部门将依法对申请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与申请人承诺事项相违背的现象,区政务服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落实区政务服务信用审批政策制度,提供优质的政务服务。区政务服务部门向申请人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由区政务服务部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区政务服务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依法监督区政务服务部门政务服务信用审批工作落实情况,并将区政务服务部门政务服务信用审批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区政府机关数字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章 审批实施   第七条 信用审批事项种类包括“信用+秒批”“信用+容缺”“信用+告知承诺”等。   实行信用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由区政务服务部门会同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研究确定信用审批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信用+秒批”事项通过线上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   “信用+容缺”事项通过线下政务服务大厅申请办理。   “信用+告知承诺”事项通过线上政务服务平台或线下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申请办理。   第九条 对信用审批事项,应当通过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   (一)履行诚信申报的义务;   (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三)将进行信用信息比对;   (四)失信行为录入社会信用平台;   (五)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对“信用+容缺”审批事项,还应通过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可容缺受理的材料和补齐补正的时限。   对“信用+告知承诺”审批事项,还应通过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第十条 对信用审批事项,申请人阅知诚信申报承诺书有关内容,自愿做出承诺的,应当承诺:   (一)所提交材料和填报内容真实、有效;   (二)同意接受信用信息比对,并将履约行为录入区政务服务信用库;   (三)同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已经知晓区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对“信用+容缺”审批事项,申请人收到容缺受理补齐补正材料通知书,愿意做出承诺的,还应当填写容缺受理承诺书,承诺:   (一)承诺的基本事实;   (二)承诺补齐补正申请材料的时间;   (三)所提交的材料逾期未取,由材料保管单位销毁。   对“信用+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做出承诺的,还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自身能够满足区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能够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区政务服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根据申请人的承诺和授权,系统自动查询比对申请人信用信息,符合适用条件的可以申办政务服务信用审批事项。信用信息比对不通过的,不予申办政务服务信用审批事项。   对于不予适用信用审批的申请人,应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告知其办理行政审批的途径。   申请人对信用信息比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告知其信用查询及申诉的方式。   第十二条 对信用审批事项,诚信申报承诺书经申请人在线上同意确认提交或线下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通过信用信息比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按时向区政务服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递交承诺书时提交材料的具体范围,由区政务服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对“信用+秒批”审批事项,按照深圳市“秒批”规则完成审批。   对“信用+容缺”审批事项,区政务服务部门收到申请人补齐补正的材料后,应当在承诺办结期限内完成审批。   对“信用+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区政务服务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无法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或预许可证应当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五条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政务服务信用审批方式的,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三章 审管结合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信用审批的申办信息、办事材料、审批结果应当实时推送至信用审批监管平台中,并全过程记录事中事后监管结果,实现审管数据实时共享。   第十七条 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秒批”“信用+容缺”“信用+告知承诺”等审批方式的内容和特点,分类制定信用审批监管措施,明确管理力量加强后续监管,推进审管联动。   第十八条 通过监管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入区政务服务信用库黑名单;对违反承诺且造成危害后果的,经区政务服务部门认定后,推送给上级信用平台。   第四章 信用建设   第十九条 区政务服务信用库采用电子档案形式完整、准确记录申请人在政务服务信用审批全过程中产生的守信、失信行为信息。   守信行为是指申请人按照承诺内容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材料,且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条件,区政务服务部门在核查、监管过程中未发现申请人不符合审批条件或违法违规的行为。   失信行为是指申请人未按照承诺内容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等情形,或者区政务服务部门在核查、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二十条 在政务服务信用审批业务的申请、审批环节中,政务服务信用库将自动记录申请人政务服务信用信息,包括申请人档案、承诺书、审核结果等。在政务服务信用审批业务的核查、监管环节中,区政务服务部门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以及存在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的,应当在申请人政务服务信用信息形成或获取的5个工作日内将其录入区政务服务信用库黑名单。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列入区政务信用库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区政务服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政务服务信用信息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即时做出是否将申请人移出区政务服务信用库黑名单的决定,处理结果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方式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人政务服务失信行为的申诉,经核实不存在政务服务失信行为的,由区政务服务部门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区政务信用信息库黑名单。   对列入区政务服务信用库黑名单的申请人积极履行义务且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区政务服务部门申请移出区政务服务信用库黑名单,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做出是否移出决定。决定移出的,即时将其移出区政务服务信用信息库黑名单;决定不移出的,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方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政务服务失信行为认定的事实依据发生改变,对于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政务失信行为,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即时将其移出区政务信用信息库黑名单。   被列入区政务服务信用库黑名单的申请人,自记录之日起3年内未出现新的应当列入政务服务信用失信行为的,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即时将其移出区政务服务信用库黑名单。   第二十三条 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定期自查本部门提供的政务服务信用信息,发现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或者不及时的,应及时更正。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应当对政务服务信用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情况进行核查,发现信息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信息提供单位,被告知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正,并将结果反馈给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 区政务服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和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通过区政务服务信用库向有关部门共享申请人的政务服务信用信息。   第二十五条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应当保障区政务服务信用库的正常安全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政务服务信用信息使用、共享、归集、披露,严格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福田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深圳市福田区政务服务信用审批实施 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深圳市福田区政务服务信用审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目的?   规范福田区政务服务信用审批办理流程,实现政务服务领域征信、管信、用信从无到有的转变,形成“标准公开、诚信高效、审管结合、各负其责”政务服务信用体系,营造“诚信得便利,失信受制约”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实施办法》的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圳市政务服务容缺办理管理办法》《深圳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推进“秒报秒批一体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区政务服务部门以信用审批方式实施政务服务事项的,适用本办法。   在可信信用平台中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适用区政务服务信用审批。   四、《实施办法》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推进全区政务服务信用审批改革,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信用审批工作机制,开发建设相关业务系统和政务服务信用库,会同区政务服务部门发布实施政务服务信用审批业务,监督检查政务服务信用审批工作落实。   区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部门信用审批事项清单,制定发布业务操作规程、承诺书、监管措施等文本要件,实施信用审批业务,建立健全审管结合的工作机制,及时处置监管领域的信用承诺不履约行为并报送失信行为信息,审核处理监管领域的信用异议申诉、信用修复等。   五、《实施办法》的信用审批的业务流程?   政务服务信用审批,是指在办理有关政务服务事项时,通过对接国家、深圳可信信用平台,经申请人授权后对其进行信用信息比对,符合政务服务信用审批申办条件的,依申请予以秒批、容缺后补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等便利服务,区政务服务部门依法对申请人的履约情况实施监管,并将申请人履约情况录入社会信用平台。   六、《实施办法》信用审批事项的确定和公布?   信用审批事项种类包括“信用+秒批”“信用+容缺”“信用+告知承诺”等。   实行信用审批的政务服务事项,由区政务服务部门会同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研究确定信用审批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进行动态管理。   七、《实施办法》信用审批事项申办的方式?   “信用+秒批”事项通过线上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   “信用+容缺”事项通过线下政务服务大厅申请办理;   “信用+告知承诺”事项通过线上政务服务平台或线下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申请办理。   八、《实施办法》信用审批事项的审批方式?   (一)对“信用+秒批”审批事项,按照深圳市“秒批”规则完成审批。   (二)对“信用+容缺”审批事项,区政务服务部门收到申请人补齐补正的材料后,应当在承诺办结期限内完成审批。   (三)对“信用+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区政务服务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无法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或预许可证应当依法送达申请人。   九、《实施办法》申请人不愿意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方式?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政务服务信用审批方式的,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十、《实施办法》信用审批事项的监管措施?   区政务服务部门根据“信用+秒批”“信用+容缺”“信用+告知承诺”等审批方式的内容和特点,分类制定信用审批监管措施,明确管理力量加强后续监管,推进审管联动。   十一、《实施办法》申请人失信行为的处理?   通过监管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入区政务服务信用库黑名单;对违反承诺且造成危害后果的,经区政务服务部门认定后,推送给上级信用平台。   十二、《实施办法》申请人信用信息申诉方式?   申请人对列入区政务信用库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区政务服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自收到政务服务信用信息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即时做出是否将申请人移出区政务服务信用库黑名单的决定,处理结果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方式告知申诉人。   十三、《实施办法》申请人信用信息修复方式?   对申请人政务服务失信行为的申诉,经核实不存在政务服务失信行为的,由区政务服务部门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区政务信用信息库黑名单。   对列入区政务服务信用库黑名单的申请人积极履行义务且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区政务服务部门申请移出区政务服务信用库黑名单,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做出是否移出决定。决定移出的,即时将其移出区政务服务信用信息库黑名单;决定不移出的,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方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政务服务失信行为认定的事实依据发生改变,对于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政务失信行为,区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即时将其移出区政务信用信息库黑名单。   被列入区政务服务信用库黑名单的申请人,自记录之日起3年内未出现新的应当列入政务服务信用失信行为的,由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即时将其移出区政务服务信用库黑名单。   十四、《实施办法》申请人信用信息安全?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保障区政务服务信用库的正常安全运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政务服务信用信息使用、共享、归集、披露,严格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