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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监来信 全县市民请注意查收 ●●● 市民朋友们: 在当前全球经济形势仍存在许多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优化营商环境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市场主体竞争力以及保障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作为社会运行的关键环节,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医疗机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创造一个更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从而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提高生活水平,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市民朋友们请仔细阅读此信,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注意日常遵守。 01 医疗机构 一、宣传与广告: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前应当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前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二、传染病防治: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传染病防治工作,防止医疗机构传染病传播和交叉感染; 三、执业许可: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严格依法执业。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服务项目开展执业活动;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并严格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四、医疗废物管理: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规范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防止医疗废物污染环境; 五、医疗文书管理: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病历书写规范》等规定,规范医疗文书的书写与管理,确保医疗文书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病历、处方、护理记录必须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不得随意变更格式或简化项目、内容; 六、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医疗机构应遵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规定,及时审查机构内的相应医师是否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以及核查本机构医师在其限制范围内分别能开具哪些抗菌药物,并建立健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按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的分级原则,明确各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指征,落实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七、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在购进药品(医疗器械)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的有关资质及合法票据并验明药品(医疗器械)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同时,医疗机构也应当有与所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并制定和执行药品(医疗器械)保管制度,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医疗机构还应当对可以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严格按照规定清洗、消毒或者灭菌,并进行效果监测;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记录; 八、规范化培训与继续教育: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 02 用人单位 “五个一”: 一、配备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员(职业卫生管理员须经在“职业健康在线”系统里培训合格后取得“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网址:https://ohonline.wsjkw.zj.gov.cn/login); 二、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用人单位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三、组织劳动者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用人单位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组织劳动者进行一次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切实广大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 五、建立一套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台帐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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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四)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五)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领用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个备”: 完成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备案: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申报系统就是上面提到的“职业健康在线”系统)。 03 公共场所 一、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卫生许可证应在场所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二、从业人员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健康合格证明应在场所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三、场所卫生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须严格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公共场所(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游泳场所、50间客房及以上的住宿场所、婴幼儿沐浴场所)经营者还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并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四、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严格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五、游泳场所管理:游泳场所经营者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须严格遵守《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等规定,组织维护游泳现场正常秩序,劝阻、制止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发生治安事件和安全事故。禁止向游泳者出售含酒精饮料;禁止醉酒人员进入游泳场所。人工游泳场所实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游泳者应当如实填写健康承诺单,对有不适宜游泳禁忌症的游泳者,游泳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制止其入水游泳。 未来,我们将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的营商环境,激发社会运行主体活力,促进公平竞争,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创建更加美好的家园! - END - 编辑:杨湛洁 审核:姜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