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平台“暴雷”后,一些常见法律咨询的解答,- 哔哩哔哩
在“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顶层设计之下,曾盛极一时的P2P行业现已基本实现清零,由此导致海量的非法集资案件涌入司法实践,数以万计的从业人员面临刑事责任追究。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接到相关人员(包括涉案人员或其亲属、投资人)就定罪量刑、追赃挽损问题提出的咨询。现就相关常见问题汇总解答如下:
Q1:普通业务员不知道公司经营模式违法,也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吗?
理论上讲,“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作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考虑,但在实践中,尤其是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普通业务员只要认识到公司在通过公开方式宣传理财产品,承诺保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可认定其具有非法集资的犯罪故意,如该业务员确实有拉客户投资的客观行为,则其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业务员一般不会构成集资诈骗罪)。因此,不知道公司经营模式违法,实践中一般不影响非法集资犯罪成立。
Q2:普通业务员在案发前早已离职的,还会被抓回去吗?
非法集资行为实施完毕后即告既遂,此后的离职既不是犯罪中止,更不能消除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而不是行为人是否在职。由于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标准较低,导致普通业务员的涉案金额也往往对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第二档或者第三档刑期,故此类案件实践中几乎不存在经过追诉时效的情形。因此,离职与否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Q3:其他同事被抓好几年了,公安现在又找我,合理吗?
非法集资案件在实践中多体现为分层处理、分类处理、分批处理的特点,对于涉案人数众多的案件,可能出现题述情况,有的案件甚至在主犯判决三年、四年以后,对团队经理、业务员等从犯予以追诉,以进一步追赃挽损。
Q4:业务员被抓后,交钱能取保吗?
非法集资案件中,基层业务员因作用地位较低、涉案金额较小、主观恶性不大,是最容易变更强制措施的。实践中,对业务员采取拘留措施,主要目的也是督促其配合办案机关追赃挽损。因此,业务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羁押后,如家属能够及时将该业务员在职期间的违法所得(工资、奖金等薪酬均会被视为“违法所得”)全部退缴,则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Q5:“挂单”的情况,会怎么认定?
根据“刑法看实质”的基本理念,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一定是实际吸收投资人资金并据此赚取提成的人员,仅承担“挂名”作用的业务员无需对该笔业务承担责任。但实践中,如审计报告对此未进行严格区分,部分司法机关可能会基于认定便利性的考虑,在不严重影响相关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情况下,对“挂单”情形不再单独考虑,而会以审计报告认定的各被告人非吸数额为准。
Q6:民警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应该去吗?
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按照指定时间自行前往配合调查的,属于“自动投案”,到案后对主要事实(入职时间、所在公司、岗位职责、组织架构、宣传模式、还本付息情况、资金去向、违法所得等)如实供述的,可以认定为“自首”。如果未按照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待民警上门抓捕,则会丧失“自动投案”的机会。如确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前往办案机关的,应在电话中及时报告并与民警商定可以到案的时间。
Q7:投资人的钱能全部追回吗?
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非法集资案件,“基本盘”是大致相同的,即涉案公司资金链已断裂。投资人的资金如果在公安机关对主要涉案人员采取羁押措施之前尚未得到全部清偿的,其遭受损失几乎是必然的。在司法程序后受偿的可能性及比例,与办案机关追赃挽损的效果直接相关。
Q8:投资人不愿意走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吗?
以民间借贷为名的非法集资,因已涉嫌刑事犯罪,故投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也会驳回起诉。个别案件经过实体审理作出民事判决的,投资人即使胜诉,实际上也很难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实现债权。
Q9:公安机关立案后,投资人可以要求撤案吗?
部分案件中,投资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认为,各主要犯罪嫌疑人被羁押,追赃挽损工作更难进行,故又联名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释放犯罪嫌疑人。上述诉求很难得到公安机关支持,非法集资犯罪系公诉案件,只要犯罪事实已经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不会因为投资人要求而撤销案件。
Q10:涉案业务员或者投资人需要委托律师吗?
根据经济条件和个人需要决定,有个专业律师随时咨询、保驾护航肯定是好的。但如确系普通业务员,在委托律师之前,无论如何先把退赃款留出来,千万不要把用于退赃的资金全部交了律师费,本末倒置。投资人在提交报案材料后,最重要的任务就是静静等待司法机关追赃挽损、按比例发还,即使委托律师,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参与度、贡献度也很低,主要起到个人法律顾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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