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_百度问一问 2024-10-31 球类百科 75℃ 0 政策解读:关于《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各社区、各单位: 现将《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城街道办事处 2022年3月11日 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18〕4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街道行政区域内社区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 本细则所称社区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全体成员(股东)所有。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应作为街道领导班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街道财政预算。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为街道农林水务局,其代表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的规定,具体指导监督本街道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预决算管理、收益分配统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以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等工作。 街道纪检监察、审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农村审计、集体经济组织相关重大事项审查等工作。 第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或股东户代表组成。股东大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经社区班子联席会议或党群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决定: (一)制定、修改本组织章程。 (二)选举、罢免股东代表。 (三)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四)审议土地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资产产权量化折股、股权配置等方案以及大额资产和重要的产权变更、大额借款或者担保等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直接决定由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也可以授权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向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和在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进行。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的,应形成书面表决材料,授权时间不得超过本届股东代表会议任期。在组织章程载明授权的,授权时间需在章程的有效期内。 第九条 股东代表会议代表由股东推选产生。经联社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下的,股东代表应占5%左右,不得少于20人;股东人数500(含)—1500人的,股东代表应占4%左右,不得少于30人;股东人数1500人(含)以上的,股东代表应占3%左右,不得少于50人,可按比例由各经济社股东推选产生。 经济社股东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人数不得少于15人。 第十条 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决定: (一)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表决通过资产经营和预决算方案、借入款项、50万元(含)以上的借出款项、10万元(含)以上的应收款项减免、10万元(含)以上的坏账核销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向社会市场主体出租出让和合作、3亩(含)以上或租期5年(含)以上的农用地使用权向社会市场主体出租出让和合作。 (三)表决通过单项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经营总收入10%(含)以上的物业资产发包及出租、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变卖、出让等交易项目。 (四)表决通过出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投资、原值50万元以上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30万元(含)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投资和固定资产购建、30万元(含)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等事项。 (五)表决通过股东大会、章程授权事项。股东代表会议授权表决事项以股东大会、章程书面授权为准,超出授权范围的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六)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负责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理事会成员为3—7人,应在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作工作报告。 (二)制订本组织的预决算方案。 (三)代表本组织聘任和解雇下属经营机构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签订经济合同,监督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四)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的登记申报,管理本组织集体资产,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出本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处理方案。 (五)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 (六)表决通过3亩以下或租期5年以下的农用地使用权向社会市场主体出租出让和合作、50万元以下借出款项、10万元以下的应收款项减免、10万元以下的坏账核销等。 (七)表决通过单项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经营总收入10%以下的物业资产发包及出租、原值50万元以下的资产变卖、出让等交易项目。 (八)表决通过出资额1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投资、原值50万元以下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3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投资和固定资产购建、3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开支等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并报送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可提高理事会在项目投资、资产交易、土地款使用、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非生产性开支等事项的决策权限。授权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限期授权、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进行。授权期限结束后,应重新授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成员不少于3人,在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社区两委成员、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下属单位企业管理人员,及与上述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姻亲关系的近亲属,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监事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监督规程,对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以及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三)检查本组织及下属单位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对重大承包、转让、经营合同及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对大额或敏感开支作出解释。发现疑问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时,可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四)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规开支否决权。 (五)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验收及土地面积丈量,对土地流转、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变卖、出让等交易、大额固定资产购建、对外投资、大额财产报废等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民主监督。 (六)列席有关会议,向理事会反映股东意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七)做好活动记录,每年向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监事会反映的问题,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作出回复。 第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有本组织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和监事会所作决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对于复杂事项的表决,可采取召开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集中表决、分组表决等形式进行。 召开社区班子联席会议和党群联席会议讨论集体经济事项的,应当由理事会、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按上述议事规则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可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步进行,可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错开选举,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含)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含)以上户代表联名,可以提请理事会在60日内组织召开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表决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章程范本订立本组织章程,明确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程序,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议事、办事、表决规则,收益分配和资产评估制度及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范本由市农业局另行制定。集体经济组织订立的章程应报送街道办事处审核和备案。 第三章 财会人员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经济规模和业务量设置财会机构,分别配备会计(会计主管)和出纳人员。社区经联社的会计主管和出纳人员实行街道委派制,会计助理可由各社区自行配备;经济社的会计人员实行街道委派制,出纳人员实行经联社委派制。会计与出纳人员各司其职,不得互相兼任。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要接受市、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管理、培训和考核。街道委派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主管和出纳每3—5年进行一次轮岗。 第十八条 财会人员岗位职责 (一)会计主管岗位职责 1.财务监督。负责审核所在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布表,未经会计主管审核的会计凭证不得入账,未经会计主管审核的会计报表不得向外报送。及时向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反映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2.决策参谋。会计主管应列席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包括社区“两委”会议、理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等,并对民主决策事项的合规性和可行性提出建议。 3.经营服务。负责审核集体资产上交易平台的审查事项;负责督导财会档案工作,管理好会计凭证、经济合同、工程合同等建档工作;协同相关人员做好债权追收、预算管理、资金筹措、闲散资金利用等工作。 4.业务指导。对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包括会计助理、出纳员、资产交易员、法律助理、联队会计和出纳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工作绩效评价。 (二)会计岗位职责 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准确、及时地登记会计账目,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保管会计资料,并向本单位提供有关财务公开的资料;参加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等。 (三)出纳岗位职责 及时、准确地核算货币资金的收支,做到账款相符,日清月结;保管空白支票和有价证券,确保库存现金的安全;自觉接受本单位会计主管、监事会和上级管理部门对货币资金和出纳账册的检查监督;参加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等。 第十九条 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当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建立激励机制,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给予奖励和表扬。 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依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伪造、变造凭证、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第二十条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当由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派人会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监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应当签字盖章,并报送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 预决算和收益分配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应按照合法、完整、可行、增效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 年度预算内容包括资金流转、经营收支、管理费、人员报酬、公益福利费、收益分配、土地款收支、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借还款和投资等。 年度预算的制定要充分发扬民主,由理事会召集财会人员、监事会人员参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经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预算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前完成,不按时完成的将进行通报。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和专项预算实施后,应及时做好决算。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年度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调整的〔日常开支超出所属类别开支的10%(含)以上,且超出额达10万元(含)以上〕,须报送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并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应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当年收益应当先弥补上年亏损,经联社在提取不少于20%、经济社在提取不少于10%的公积公益金后,再根据不同的股权设置形式进行分配。历年累积公积公益金较多、负债率较低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当年提取公积公益金的比例可适当调低,调低后的比例原则上经联社提取不少于5%、经济社提取不少于3%的公积公益金。 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可转增股本和弥补亏损,但不能用于福利分配。 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本可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也可根据需要扩股,用于解决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或募集发展资金等问题。 具体的扩股方案需报送街道办事处审查,通过审查后由经联社、经济社理事会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上表决通过后才能实施。 第二十七条 股东分红是股东从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中分得的现金或实物。严禁通过分配物业资产、直接分配物业租金、承担个人应缴社保费用等形式进行变相分红,严禁借款分红。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合理控制股东分红。集体经济组织增加股东人均分红标准,应以上年分红为基数,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期收益增长。 (二)足额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资产负债率低于50%。 (四)不属市次发达村。 当年收益降幅较大的,应减少股东分红。 集体经济组织违反街道审查同意的股东分红方案擅自增加分红,或恶意虚报数据增加股东分红的,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扣减违规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当年薪酬绩效工资的10%—20%,本届任期内累计两年违规分红的建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罢免其理事会理事长职务,并不列入下一届理事会建议人选。 第二十九条 社区干部薪酬坚持与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地居民收入水平相联系、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的原则,具体按照我市村(社区)“两委”成员及经联社理事会成员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东城街道社区干部薪酬管理实施方案》执行。 第三十条 社区“两委”、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村民(股东)及党员代表等使用公款开展参观考察活动,须将具体行程计划和费用清单报街道农林水务局备案,组织到国外、省外、市外参观考察的,须提供上级部门同意的书面批复文件。 第三十一条 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预算执行和收益分配情况的跟踪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将经济运行情况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报送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经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汇总后报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 开支审批和重大事项审查 第三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应按审批权限,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名后据实列支。 (一)1万元以下非生产性开支和常规开支,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或理事会指定一名理事直接审批。 (二)1万元(含)以上非生产性开支和其他开支(不含常规开支),需根据设定的决策权限进行层级民主决策程序,经理事会、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和表决签名后,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或理事会指定一名理事审批。 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支出单据要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签名,属购物的还要有验收人签名,经指定审批人审批后方可报销。经联社审核人由街道委派的会计主管担任;经济社审核人由联队会计担任。有关开支需要以现金支付的,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关于现金使用的规定执行。外来支出凭证应当统一使用和加盖背书章。对不符合审批手续的开支,出纳不予以报销入账。财务审批应当坚持回避原则,指定审批人经手的开支应选定另一名理事审批,不得自用自批。严禁拆分开支等违反审批规定的行为,如存在违规行为,属事社区党组织要对违规审批人进行约谈,降低或取消其审批权限。 第三十三条 接待费开支(不包含误餐费用)实行总量控制,并严格根据公务接待开支有关规定执行。上年收益总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接待费应严格控制在上年收益总额4%以内;上年收益总额不足100万元的集体经济组织,接待费不得超过4万元。 第三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须报送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进行审查。具体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年度预算和收益分配决算方案。 (三)集体土地款的使用。 (四)单项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经营总收入10%(含)以上的物业资产发包及出租、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变卖、出让等交易项目。 (五)大额资产和重要的产权变更、建设用地使用权向社会市场主体出租出让和合作、3亩(含)以上或租期5年(含)以上的农用地使用权向社会市场主体出租出让和合作、新增借款、50万元(含)以上的借出款项、担保贷款、10万元(含)以上的坏账核销、10万元(含)以上的应收款项减免、出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投资、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出资额30万元(含)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投资和固定资产购建、30万元(含)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资产评估相关事项、重要合同签订和变更的民主决策程序等。 (六)社区“两委”及经联社理事会成员薪酬。街道农林水务局按薪酬方案计算具体薪酬,报街道审查同意后下发。 (七)超过控制标准的接待费开支。 (八)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民主决策程序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设定的决策权限进行层级决策的程序。在理事会决策权限之内的事项,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超出理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由理事会制定方案,提请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表决。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合同包括一般合同和重要合同。其中,凡涉及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合同为重要合同,如涉及单项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经营总收入10%(含)以上的物业资产发包及出租、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变卖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向社会市场主体出租出让和合作、3亩(含)以上或租期5年(含)以上的农用地使用权向社会市场主体出租出让和合作、借款、50万元(含)以上的借出款项、担保贷款、土地承包、出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投资、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30万元(含)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投资和固定资产购建等事项以及其它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事项等。 合同签订要求具体包括: (一)一般合同的签订程序 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生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外,应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 1.合同谈判。集体经济组织指定合同谈判人员与对方商谈初步意向。 2.合同草拟。与对方确定合同起草方。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合同起草方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征求街道专业部门或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草拟合同条款。 3.合同条款讨论。社区“两委”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合同文本草稿。 4.合同签订单位。应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由理事长或其书面授权的委托人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 5.合同审查。集体经济组织经济一般合同(协议)必须填写《东城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经济一般合同(协议)审查表》,经经联社理事长加具意见并同意后,才能签订。《东城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经济一般合同(协议)审查表》也将作为经联社、经济社公章使用的前置审批。 6.合同签订。合同谈判人员就合同文本草稿与对方商谈。协商一致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与对方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人)签订合同。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应视具体情况终止谈判或重复前述步骤。 (二)重要合同的签订要求 重要合同的签订在遵循一般合同的签订程序基础上,需同时做好以下三点: 1.征求意见 为减少合同漏洞,防范法律风险,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合同应征求社区法律顾问意见。其中涉及占上年社区集体经营总收入10%(含)以上的事项,集体经济组织经济重要合同(协议)必须填写《东城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经济重要合同(协议)审查表》,经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具意见、街道司法分局审核后,才能签订。 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东城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经济重要合同(协议)审查表》时,应尽量提供资产权属证明。接到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东城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经济重要合同(协议)审查表》和相关资料后,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司法分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如有必要,可在签订时进行见证或公证。 2.签名表决 集体经济组织在合同签订前,要将拟订合同报送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预审,预审通过后召开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对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表决。要按照表决的内容与对方签订合同,若拟签订合同的主要事项与表决的内容有不同,需再次召开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签名表决提倡采取“一事一表决”的方式。在表决情况记录表中,应注明以下内容(因定价方式造成不能确定的内容可以不予注明): (1)涉及土地流转的,要注明: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应收总金额、定价方式、收款进度、需集体支付各种费用(如三通一平费用、办证费)的金额、受让人、土地流转期限、土地流转用途等。 (2)涉及借入款项的,要注明:借入金额、借入币种、借入款项用途、借入款项年限、借入款项利率、贷款金融机构、还款计划。 (3)涉及单项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经营总收入10%(含)以上的物业资产出租的,要注明:物业位置、物业面积、每月应收金额、定价方式、定金、需集体支付各种费用(如维修费、租赁税费)的金额、承租人、出租期限、出租用途、物业现状等。 (4)涉及10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或30万元(含)以上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建的,要注明:购建规模、预算上限、主体及附属工程等的定价方式、承建商(或供应商)、付款方式、购建用途等。 (5)涉及出资额50万元(含)以上对外投资项目的,要注明:项目情况、出资额、出资方式等,非全资投资项目根据情况注明出资比例、占投资项目股份、预期收益等。 (6)涉及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的,要注明:处置资产的明细项目、应收总金额、定价方式、收款进度、需集体支付各种费用(如过户费、清理费)的金额、受让人等。 (7)涉及30万元(含)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的,要注明:开支内容、开支上限、定价方式。 3.报送审批 重大经济事项表决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须填写《东城街道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审查表》,并附上双方确认的合同草案和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表决情况记录表,提供经街道司法分局审核的重要合同、《东城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经济重要合同(协议)审查表》复印件等资料,上报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再呈街道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属特大经济事项如:30亩(含)以上的土地转让、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投资、原值1000万元(含)以上物业买卖等,须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同意后,方能与对方签订合同,否则公章保管人不予盖章,财务人员不予办理相关收付款手续。经街道审查通过后,报送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并加盖骑缝章。合同签订后,需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送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复核及备案。 (三)合同的质量要求 1.基本要求 (1)合同要有完整合同文本,不能以预算书、报价单、结算书代替合同。 (2)合同条款应当规范、清晰,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对已有指导性示范文本的合同,应参照使用示范文本。 (3)合同要盖有集体经济组织公章,要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合同对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加盖该法人、组织的公章,应有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书面授权人的签章,并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对方为个人的,合同应有其个人的签章、盖指模印,并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合同要有签订日期,多页合同应加盖合同各方骑缝章。 2.权利义务的约定 (1)有关本方义务的条款,应考虑在现实环境下能否及时兑现,避免造成因义务不能履行,导致权利难以实现,甚至带来不必要赔偿。 (2)涉及本方重要权利的限制条件,应考虑在现实环境特别是政策环境下能否实现,避免出现因外部环境变化,导致权利难以实现。 第三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应做好保管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合同存档 1.合同签订后,合同签订人员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移交档案室保管,并做好移交登记。会计不兼任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收到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的复印副本交会计备查。不具备条件设立档案室的经济社,提倡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保管合同档案。 2.合同可按项目或年度整理归档。在一个项目完成或年度终结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合同整理归档。 (二)合同编号 会计应对备查的合同复印副本进行统一编号。提倡采用“类别-合同主号-合同明细号-年度”的编号格式。“类别”指合同类别,可分为基建、租厂、租铺、租地、农业、其它等;“合同主号”用于区分不同缔约人不同项目的合同,“合同主号”为数字序号;“合同明细号”用于区分同一缔约人同一项目下签订的不同合同(包括变更合同),“合同明细号”为数字序号;“年度”指签订合同的年度。 (三)合同查阅 合同一般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批准,填写《东城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合同档案管理审批表》,可提供查阅或者复印。监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需要,有权查阅合同正本。 第三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合同登记和兑现,具体操作如下: (一)合同登记 1.会计人员应及时做好合同及合同兑现的登记。 2.登记的方式可采用手工登记或利用计算机合同管理软件进行登记。利用计算机合同管理软件进行登记的,应定期(至少每年一次)打印登记内容并装订成合同及合同兑现登记簿。 3.合同及合同兑现登记簿、计算机合同管理软件产生的数据,属于会计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 (二)合同兑现 1.会计应定期与对方书面核对债权债务,并每月汇总合同兑现情况报告理事会。 2.对于涉及付款的合同,付款时应填写付款呈批表。付款审批人和会计要注意付款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严禁超进度、超范围付款。 3.社区“两委”会或理事会要依据合同为集体经济组织争取应得利益。 第三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合同变更和中止,具体操作如下: (一)合同变更 1.合同签订后需变更合同的,不得在原合同涂改、添加内容,理事会应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要求及时与对方签订补充合同,涉及资产交易的补充合同不可对原合同主要条款进行修改。合同期满需续约的,应重新签订合同。 2.若需变更的原合同(包括合同期满需续约)属于重要合同,且变更的内容与原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事项有差异的,社区“两委”会或理事会要再次召开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之后,再报送街道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再呈街道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合同方可变更和续约。 (二)合同中止 1.合同中止,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做好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 2.属于重要合同或合同中止可能引发大额债权债务的,社区“两委”会或理事会要召开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讨论。 第三十九条 财务人员应通过“东莞村财”移动应用系统及财务公开栏“及时公开”版块中的“其他重大事项”栏目下,公开近一个月以来合同签订、中止的情况。 第四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须接受街道司法行政部门、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街道审计部门、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监事会的监督。 第七章 公章管理 第四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刻制公章。经联社、经济社公章的刻制必须经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及市农业局的批准,才能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第四十二条 新公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注明启用日期,并下发启用通知。 第四十三条 公章由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保管,公章使用的审批人与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保管公章,经济社公章交由经联社公章保管人统一保管。各社区将保管公章人员名单报送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批备案,如更换保管人,须及时重新报批。 第四十四条 公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遗失,如不慎遗失,必须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并依法公布作废。 第四十五条 公章保管人变更或因事外出时间较长的,必须办理公章移交手续,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等信息,不得私自借给他人使用或保管。 第四十六条 经联社和经济社公章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济活动,如合同签订、资产处置、会计报表等。 第四十七条 一般性的事项,经联社、经济社公章由理事长审批签字同意后使用。另外,需办理前置审批的事项,须按规定审批后办理盖章手续。公章保管人在审批人签字后办理盖章,做好使用登记并复印后归档。 第四十八条 一般经济合同,在签订、变更、期满续约或提前终止合同,需要使用公章时,须提供集体经济组织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的会议记录。符合《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应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还须提供投标记录表,公章保管人才可以盖章。 属重大经济合同需要使用公章时,要提供经街道司法分局审核的《东城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经济重要合同(协议)审查表》及经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通过的《东城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审查表》,公章保管人才可以盖章,财务人员才可以做相关收付款工作,否则将对公章保管人员和财务人员作出处理。 第四十九条 每次用印都应当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编号、用印日期、内容摘要、批准人、经办人、用印数等,公章保管人要编制《东城街道社区公章使用登记表》,详细记录公章使用情况,以备查阅。公章保管人应定期整理留存资料,把用印留存的材料归档备案,定期移交社区档案室保管。 第五十条 用印前,公章保管人要了解、审阅用印内容,检查有无领导批准用印的签字,不能不看内容就盲目盖印,不得在空白便条或纸张上盖章。同时,还要看留存材料是否齐全,若确实没有留存材料的,要详细地记载用印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公章外出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批准,两人一同前往,其中一人为公章保管人。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公章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 第五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现金管理规定,集体款项必须存入集体经济组织开设的银行账户,不得以白条抵库、坐支、挪用、公款私存,库存过夜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 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支票、印章等应实行专人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银行账户不得设立电子银行转账功能,支付款项的印章应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不得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的开设和撤销应经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 集体经济组织应开设银行专户对财政支农资金进行管理。收到财政支农资金应即时转入银行专户,转出财政支农资金应按程序做好审批。计划使用但未实际开支的财政支农资金不得转出。 第五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暂时借用公款的,应当由会计填写借(领)款单,经会计主管审核按程序审批后领取。公务终结后应及时清还。出差借用款应在回到单位3日内结清。未清还的因公暂借款须在月底结账时入账。 原则上不得以非公原因出借公款。股东确因特殊生活困难需要借用公款的,必须经过理事会批准。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下属单位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街道下属单位之间的大额借款或股东确因特殊生活困难需要借用的大额借款,必须经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借出款项必须明确归还日期。 第五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与债务人核对债权数额,确保债权余额准确。对逾期一个季度以上的债权,应每季度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可以挂号信形式将欠款通知书寄送债务人并保留挂号信的存根,确保诉讼有效。必要时,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追讨。 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因相关责任人的原因造成集体经济组织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建筑物等不动产的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道路、设施、机器、机械、工具、设备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含)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第五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地盘点,核对账实,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由集体购买、干部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应当做好登记,落实责任,核定费用标准,定额使用。干部离任时应当及时将所使用的集体物品交回集体处理。 第五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15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劳务服务、物资采购等应进行公开招标,并在招标前五天贴出公告,招标结果应当及时向群众公布。公开招标的操作方法及程序等应参照国家、省和《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等进行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15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劳务服务、物资采购等:5万元(含)—15万元的应当经理事会集体讨论,选择3家(含)以上具有房屋建筑或房屋装修或市政公用等资质的零星工程施工及服务单位、供应商等进行对比决定。 在建工程应有专人监管,付款时应当填写付款呈批表,根据招标资料、合同约定付款进度及工程验收资料等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完工应及时组织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验收工作由理事会、监事会、工程主管等人员参加。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会计进行结转固定资产等账务处理。 支付工程款的具体程序为: (一)负责基建的干部根据合同规定或工程实际进度填写《工程付款呈批表》,注明应付、已付、本次将付金额和付款原因等并签名确认。 (二)会计根据合同和账簿付款记录对付款呈批表进行复核签名。 (三)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签名。 (四)承建商开具发票。 (五)出纳将工程款拨入承建商银行账户。如因特殊情况承建商要求将款项拨入非本工程合同签订的承建商账户上,必须由承建商提交委托付款书。 第六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固定资产须提取折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按不动产5%、动产10%的综合折旧率每月计提折旧,计入当年有关费用。其中,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新增物业采用新一档折旧率2.5%计提折旧〔详见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新增物业采用新一档折旧率计提折旧的通知》(东农农函〔2019〕244号)〕。 第六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自有土地作价入账,购入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支付的水电报装增容费、联合办学、自用土地办证和开发费等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列为无形资产。按规定应摊销购入的无形资产自取得次月起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按月平均摊销。 第六十二条 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发包等资产交易行为,应当遵守公开、公平的原则,实现阳光交易。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完善交易规则和相关制度,规范集体资产交易活动。除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外,集体资产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资产交易具体规定按照《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0%。对于资产负债率超出该控制标准的,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要进行风险提示。 有负债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每年积累或土地转让收益中提留一定比例用于还债,逐步减少集体债务。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除股东助学贷款、农民公寓贷款、本社区下属单位贷款、本街道下属单位贷款或本社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有投资关系的关联企业贷款等之外的贷款提供担保,并对担保贷款的实际流向进行跟踪监控。 第六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集体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一)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三)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由其设立或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 如在东莞市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公开交易的动产,其交易底标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五条 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向全体股东公布,在财务公布栏张贴,并报送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十六条 股东或监事会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监事会名义向评估机构书面提出,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解释。监事会对解释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解释之日起10日内提请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委托其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复评。未经复评,不得否定初评报告。 第九章 土地款管理 第六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由土地资源产生的以下收入,必须纳入土地款专户管理: (一)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所得的补偿费及按相关政策给予分配返还的土地税费项目、土地出让金,但由征地方直接支付给村(居)民的补偿费除外。 (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作所得的收入。 (三)合同约定在2年内收齐、租赁期限在10年(含)以上的土地出租收入。 集体经济组织在新增被征收土地及出让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应明确土地收益在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办法,归集体所有的一般不少于70%。 第六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款专户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社会保障,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政策规定应当补偿给被征地村(居)民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 (二)按规定应当由集体承担的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特困人员供养等农民社会保障、救济和优抚费用支出。 (三)土地办证税费。 (四)土地开发费用。 (五)对外投资和10万元(含)以上固定资产的购建。 (六)偿还借款本金或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与利息,但不得专门用于偿还借款利息。 (七)治安、环卫、教育三项政策性公益支出。 第六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款专户资金的,应由理事会提出使用意见。属于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将土地款转存定期存款和支取土地款专户利息的,使用前应持有关项目证明资料报送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属于第(四)项至第(七)项及购买金融理财产品的,应先将用款方案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将表决证明材料和有关项目证明资料一并报送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 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款专户资金转存定期存款或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期满后,应立即将本金划回土地款专户,需要续存或再次购买的,应当重新启动审批程序。 第七十条 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与银行签订土地款专户管理协议,确保经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集体经济组织才能支取或划拨土地款。应加强对土地款专户资金使用的后续跟踪,对每单资金的使用均应有支出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存档。批出使用的款项有结余的,应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将其重新纳入土地款专户。 第十章 财务公开和民主监督 第七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每月后15日内,按照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专栏橱窗化、公布版式标准化、公布内容通俗化、公布程序规范化、热点问题专项化的要求及时上墙公布财务资料。 财务公布栏旁应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统一的版式上墙公布财务资料。公布表应有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监事会成员及有关财会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上墙公布的财务资料应当及时做好保存工作,保存期限为10年。股东查阅财务公开资料,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拒绝。 集体经济组织还应在每月后15日内通过“东莞村财”移动应用系统在网络上公布财务资料,并每年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公布本组织年度预决算执行情况,听取股东意见。 第七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本组织的财务经济活动,并向理事会反映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监事会成员可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或按当地情况实行误工补贴。 第七十四条 街道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监事会集中活动和学习交流制度,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集中活动,加强对监事会的指导培训,提高监事会成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理事会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履行其职责。 第七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根据职权和程序开展民主监督活动。不得擅自影印或带走财务资料;不得借审查财务之机,隐匿、删改、毁损财务资料;不得散布未经证实的财务信息。 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否决权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由社区党组织调解;无法调解的,可将争议事项书面报请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协调处理。如有必要,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可建议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十六条 股东认为集体经济组织违反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由理事会或监事会调查处理。集体经济组织不处理或对集体经济组织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申请核查,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在接受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反馈至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 股东对集体经济组织公开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监事会提出核实申请。监事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核实,核实情况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予以公布。股东对监事会答复情况有异议或监事会未按期答复的,可向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申请核查。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告知提出申请的股东。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 10人(含)以上的股东联名提出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集体经济组织账目进行审计的,监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一章 会计核算和财会档案管理 第七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国家、省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通过东莞市“三资”监管网络软件平台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均应当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严格控制自制原始凭证的使用范围,在确实无法取得外来凭证时才能自制凭证。支出证明单、借(领)款单、发放款项的签收单等自制原始凭证应当由会计填制,注明款项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来凭证的原因,并由经办人或收款人、证明人、审核人和指定的审批人签章确认。 第七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现资金收入时,应当使用发票或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并建立健全票据领用、使用、核销和稽查制度。 第八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出纳每月初应结清上月账目,编制一式两联的现金、存款报告单,并连同分类整理好的上月收支单据、库存现金、借(领)款单及复印件、银行对账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会计报账。 第八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档案包括各种资产权属证明、合同、合同兑现登记簿、预决算方案、重大事项审查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册、财会档案销毁清单、财会电算化数据、审计报告及资产交易资料等。 第八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权属证明等各种财会档案的原件,应在取得后及时移交档案室保管,财会人员须留存复印件备查。 当年形成的预决算方案、重大事项审查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册、财会档案销毁清单等档案,平时可暂由财会人员保管,但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的1年内,移交档案室保管,移交时须编制移交清册。 第八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保存的财会档案资料一般不得外借。如有正当理由,经理事长批准或理事会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股东可查阅、复制,但不得在财会档案上涂划、拆封和抽换。 第八十四条 财会档案按照以下期限保存:月度和季度会计报表、预决算方案、重大事项审查资料、合同兑现登记簿及资产交易资料保存10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会电算化数据保存30年;资产权属证明、合同、年度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册、财会档案销毁清单、审计报告永久保存。 第八十五条 各种财会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开列档案销毁清单,报送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并由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派人逐项清点核对,监督销毁,再由监督人在清单上签名(盖章)后归档。 第十二章 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八十六条 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每年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检查。财务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执行财经法规、制度的情况,财务公开民主管理情况,上一次财务检查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八十七条 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检查报告和整改制度。财务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等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并及时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报送全街道检查总结。被检查单位应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及时向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报告整改情况。 第八十八条 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街道审计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管理需要,确定审计任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热点问题专项审计,审查和评价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完成审计整改工作,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整改,按要求及时向社区审计机构报告整改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觉接受上级的审计监督。经联社一级要配备一名兼职的审计人员,配合街道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 第九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参与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的社区“两委”成员和居民小组组长、副组长(以下简称“社区干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情况较重的,通报批评、扣减薪酬;情况严重的,建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处理并启动相应责任追究程序;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报批评的方式包括:由市农业局、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印发文件全市通报;由街道办事处印发文件全街道通报;在被通报批评人任职社区的财务公开栏张贴通报文件,张贴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扣减薪酬的,由街道办事处实施,具体情况主要包括:未经街道审查通过擅自实施重大事项且无法整改的,或未按审查通过的重大事项内容执行的,每宗事项扣减违规社区干部当年薪酬绩效工资的10%—20% ;接待费超过控制总额且未按规定经街道审查同意的,全体社区干部人员扣减超额部分的50%,按薪酬比例分摊。上述违规情况如属经联社违规的,则扣减全体社区两委干部和经联社理事会全体成员的薪酬;如属经济社违规的,则扣减经济社理事会全体成员的薪酬。 建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处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提出处理建议,主要包括:罢免理事会成员、变更或撤销社区干部经济管理职权、赔偿集体经济损失等。 社区干部(含集体经济组织干部,下同)受到本细则除责令改正以外的责任追究处理的,取消其个人当年经济管理类评先推优的资格;屡犯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由街道按程序撤销或建议罢免其社区干部职务,并不列入下一届社区干部建议人选。主要负责人受到除责令改正以外的责任追究处理的,取消所在单位当年经济管理类评先推优的资格。 第九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存在以下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建议集体经济组织罢免;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合同情况造成群体性上访的。 (二)超越审核、监督权限造成财务管理秩序混乱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对集体合理性开支拒不签名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股东核实集体经济组织公开事项申请,或无正当理由逾期答复申请人的。 (六)严重失职引起群众不满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十二条 财会人员玩忽职守、疏于监督,以及有其他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警告、批评教育或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财务工作岗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社区集体资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对检举揭发侵占、损害社区集体资产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依法执行生效的法院判决、行政决定、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居)民自治组织分账核算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村(居)民自治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适用本细则。 集体经济组织下属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按规定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九十八条 本细则由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1日。《关于印发〈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城府〔2018〕137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 无忧宝短信说我贷款逾期该怎么办?,解读分析-2024/10/10_64.K 下一篇 家庭投资管理及个人理财管理知识分析规划(ppt 47页).ppt,全面的解释解答-2024/10/10_354.K 相关推荐 舞台美术专家金超哲离世 行业痛失英才 积极应对降雪降温 各地全力保障通行、“菜篮子”供应、群众“温暖过冬” 今年冬季需要特别关注哪些传染病?中疾控提醒 先胜一场!山东男足2比1浙江,晋级三大球运动会四强_泰山队_比赛_决赛 3-4!林诗栋失好局,解说恨铁不成钢,张本智和大逆转,嚣张庆祝_比赛_进攻_开局 四川严格控制地下水取用 保障水资源安全
政策解读:关于《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各社区、各单位: 现将《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城街道办事处 2022年3月11日 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集体经济发展,根据《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18〕4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街道行政区域内社区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 本细则所称社区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属全体成员(股东)所有。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应作为街道领导班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 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街道财政预算。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为街道农林水务局,其代表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的规定,具体指导监督本街道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预决算管理、收益分配统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以及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等工作。 街道纪检监察、审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农村审计、集体经济组织相关重大事项审查等工作。 第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 第七条 股东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或股东户代表组成。股东大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提议,经社区班子联席会议或党群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决定: (一)制定、修改本组织章程。 (二)选举、罢免股东代表。 (三)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 (四)审议土地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资产产权量化折股、股权配置等方案以及大额资产和重要的产权变更、大额借款或者担保等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股东大会可以直接决定由股东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也可以授权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向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和在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进行。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授权的,应形成书面表决材料,授权时间不得超过本届股东代表会议任期。在组织章程载明授权的,授权时间需在章程的有效期内。 第九条 股东代表会议代表由股东推选产生。经联社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下的,股东代表应占5%左右,不得少于20人;股东人数500(含)—1500人的,股东代表应占4%左右,不得少于30人;股东人数1500人(含)以上的,股东代表应占3%左右,不得少于50人,可按比例由各经济社股东推选产生。 经济社股东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3%,人数不得少于15人。 第十条 下列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决定: (一)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表决通过资产经营和预决算方案、借入款项、50万元(含)以上的借出款项、10万元(含)以上的应收款项减免、10万元(含)以上的坏账核销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向社会市场主体出租出让和合作、3亩(含)以上或租期5年(含)以上的农用地使用权向社会市场主体出租出让和合作。 (三)表决通过单项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经营总收入10%(含)以上的物业资产发包及出租、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变卖、出让等交易项目。 (四)表决通过出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投资、原值50万元以上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30万元(含)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投资和固定资产购建、30万元(含)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等事项。 (五)表决通过股东大会、章程授权事项。股东代表会议授权表决事项以股东大会、章程书面授权为准,超出授权范围的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六)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负责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理事会成员为3—7人,应在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理事长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作工作报告。 (二)制订本组织的预决算方案。 (三)代表本组织聘任和解雇下属经营机构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签订经济合同,监督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四)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的登记申报,管理本组织集体资产,向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提出本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处理方案。 (五)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 (六)表决通过3亩以下或租期5年以下的农用地使用权向社会市场主体出租出让和合作、50万元以下借出款项、10万元以下的应收款项减免、10万元以下的坏账核销等。 (七)表决通过单项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经营总收入10%以下的物业资产发包及出租、原值50万元以下的资产变卖、出让等交易项目。 (八)表决通过出资额1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项目投资、原值50万元以下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3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投资和固定资产购建、3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开支等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授权,并报送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可提高理事会在项目投资、资产交易、土地款使用、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非生产性开支等事项的决策权限。授权可采取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限期授权、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载明长期授权等方式进行。授权期限结束后,应重新授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成员不少于3人,在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社区两委成员、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下属单位企业管理人员,及与上述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姻亲关系的近亲属,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监事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监督规程,对理事会执行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以及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参与制定本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三)检查本组织及下属单位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理事会对重大承包、转让、经营合同及执行情况作出说明,对大额或敏感开支作出解释。发现疑问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时,可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四)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规开支否决权。 (五)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验收及土地面积丈量,对土地流转、集体资产发包、出租、变卖、出让等交易、大额固定资产购建、对外投资、大额财产报废等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民主监督。 (六)列席有关会议,向理事会反映股东意见,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七)做好活动记录,每年向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对监事会反映的问题,理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作出回复。 第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有本组织有选举权的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和监事会所作决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对于复杂事项的表决,可采取召开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集中表决、分组表决等形式进行。 召开社区班子联席会议和党群联席会议讨论集体经济事项的,应当由理事会、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按上述议事规则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换届可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同步进行,可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错开选举,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含)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含)以上户代表联名,可以提请理事会在60日内组织召开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表决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章程范本订立本组织章程,明确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程序,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议事、办事、表决规则,收益分配和资产评估制度及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范本由市农业局另行制定。集体经济组织订立的章程应报送街道办事处审核和备案。 第三章 财会人员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经济规模和业务量设置财会机构,分别配备会计(会计主管)和出纳人员。社区经联社的会计主管和出纳人员实行街道委派制,会计助理可由各社区自行配备;经济社的会计人员实行街道委派制,出纳人员实行经联社委派制。会计与出纳人员各司其职,不得互相兼任。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要接受市、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的管理、培训和考核。街道委派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主管和出纳每3—5年进行一次轮岗。 第十八条 财会人员岗位职责 (一)会计主管岗位职责 1.财务监督。负责审核所在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布表,未经会计主管审核的会计凭证不得入账,未经会计主管审核的会计报表不得向外报送。及时向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反映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2.决策参谋。会计主管应列席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包括社区“两委”会议、理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等,并对民主决策事项的合规性和可行性提出建议。 3.经营服务。负责审核集体资产上交易平台的审查事项;负责督导财会档案工作,管理好会计凭证、经济合同、工程合同等建档工作;协同相关人员做好债权追收、预算管理、资金筹措、闲散资金利用等工作。 4.业务指导。对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包括会计助理、出纳员、资产交易员、法律助理、联队会计和出纳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工作绩效评价。 (二)会计岗位职责 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准确、及时地登记会计账目,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保管会计资料,并向本单位提供有关财务公开的资料;参加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等。 (三)出纳岗位职责 及时、准确地核算货币资金的收支,做到账款相符,日清月结;保管空白支票和有价证券,确保库存现金的安全;自觉接受本单位会计主管、监事会和上级管理部门对货币资金和出纳账册的检查监督;参加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等。 第十九条 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应当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建立激励机制,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给予奖励和表扬。 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依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伪造、变造凭证、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第二十条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当由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派人会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监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应当签字盖章,并报送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 预决算和收益分配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应按照合法、完整、可行、增效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 年度预算内容包括资金流转、经营收支、管理费、人员报酬、公益福利费、收益分配、土地款收支、基本建设、固定资产购置、借还款和投资等。 年度预算的制定要充分发扬民主,由理事会召集财会人员、监事会人员参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经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预算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前完成,不按时完成的将进行通报。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和专项预算实施后,应及时做好决算。 第二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年度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调整的〔日常开支超出所属类别开支的10%(含)以上,且超出额达10万元(含)以上〕,须报送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并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应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当年收益应当先弥补上年亏损,经联社在提取不少于20%、经济社在提取不少于10%的公积公益金后,再根据不同的股权设置形式进行分配。历年累积公积公益金较多、负债率较低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当年提取公积公益金的比例可适当调低,调低后的比例原则上经联社提取不少于5%、经济社提取不少于3%的公积公益金。 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可转增股本和弥补亏损,但不能用于福利分配。 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本可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也可根据需要扩股,用于解决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或募集发展资金等问题。 具体的扩股方案需报送街道办事处审查,通过审查后由经联社、经济社理事会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上表决通过后才能实施。 第二十七条 股东分红是股东从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中分得的现金或实物。严禁通过分配物业资产、直接分配物业租金、承担个人应缴社保费用等形式进行变相分红,严禁借款分红。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合理控制股东分红。集体经济组织增加股东人均分红标准,应以上年分红为基数,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期收益增长。 (二)足额提取公积公益金。 (三)资产负债率低于50%。 (四)不属市次发达村。 当年收益降幅较大的,应减少股东分红。 集体经济组织违反街道审查同意的股东分红方案擅自增加分红,或恶意虚报数据增加股东分红的,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扣减违规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当年薪酬绩效工资的10%—20%,本届任期内累计两年违规分红的建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罢免其理事会理事长职务,并不列入下一届理事会建议人选。 第二十九条 社区干部薪酬坚持与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地居民收入水平相联系、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的原则,具体按照我市村(社区)“两委”成员及经联社理事会成员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东城街道社区干部薪酬管理实施方案》执行。 第三十条 社区“两委”、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村民(股东)及党员代表等使用公款开展参观考察活动,须将具体行程计划和费用清单报街道农林水务局备案,组织到国外、省外、市外参观考察的,须提供上级部门同意的书面批复文件。 第三十一条 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预算执行和收益分配情况的跟踪和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将经济运行情况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报送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经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汇总后报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 开支审批和重大事项审查 第三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开支应按审批权限,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名后据实列支。 (一)1万元以下非生产性开支和常规开支,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或理事会指定一名理事直接审批。 (二)1万元(含)以上非生产性开支和其他开支(不含常规开支),需根据设定的决策权限进行层级民主决策程序,经理事会、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和表决签名后,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或理事会指定一名理事审批。 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支出单据要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签名,属购物的还要有验收人签名,经指定审批人审批后方可报销。经联社审核人由街道委派的会计主管担任;经济社审核人由联队会计担任。有关开支需要以现金支付的,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关于现金使用的规定执行。外来支出凭证应当统一使用和加盖背书章。对不符合审批手续的开支,出纳不予以报销入账。财务审批应当坚持回避原则,指定审批人经手的开支应选定另一名理事审批,不得自用自批。严禁拆分开支等违反审批规定的行为,如存在违规行为,属事社区党组织要对违规审批人进行约谈,降低或取消其审批权限。 第三十三条 接待费开支(不包含误餐费用)实行总量控制,并严格根据公务接待开支有关规定执行。上年收益总额100万元(含)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接待费应严格控制在上年收益总额4%以内;上年收益总额不足100万元的集体经济组织,接待费不得超过4万元。 第三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须报送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进行审查。具体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年度预算和收益分配决算方案。 (三)集体土地款的使用。 (四)单项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经营总收入10%(含)以上的物业资产发包及出租、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变卖、出让等交易项目。 (五)大额资产和重要的产权变更、建设用地使用权向社会市场主体出租出让和合作、3亩(含)以上或租期5年(含)以上的农用地使用权向社会市场主体出租出让和合作、新增借款、50万元(含)以上的借出款项、担保贷款、10万元(含)以上的坏账核销、10万元(含)以上的应收款项减免、出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投资、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出资额30万元(含)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投资和固定资产购建、30万元(含)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资产评估相关事项、重要合同签订和变更的民主决策程序等。 (六)社区“两委”及经联社理事会成员薪酬。街道农林水务局按薪酬方案计算具体薪酬,报街道审查同意后下发。 (七)超过控制标准的接待费开支。 (八)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民主决策程序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设定的决策权限进行层级决策的程序。在理事会决策权限之内的事项,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超出理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由理事会制定方案,提请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表决。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合同包括一般合同和重要合同。其中,凡涉及集体经济组织重大经济事项的合同为重要合同,如涉及单项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经营总收入10%(含)以上的物业资产发包及出租、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变卖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向社会市场主体出租出让和合作、3亩(含)以上或租期5年(含)以上的农用地使用权向社会市场主体出租出让和合作、借款、50万元(含)以上的借出款项、担保贷款、土地承包、出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投资、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30万元(含)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投资和固定资产购建等事项以及其它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事项等。 合同签订要求具体包括: (一)一般合同的签订程序 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生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外,应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 1.合同谈判。集体经济组织指定合同谈判人员与对方商谈初步意向。 2.合同草拟。与对方确定合同起草方。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合同起草方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征求街道专业部门或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草拟合同条款。 3.合同条款讨论。社区“两委”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合同文本草稿。 4.合同签订单位。应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由理事长或其书面授权的委托人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 5.合同审查。集体经济组织经济一般合同(协议)必须填写《东城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经济一般合同(协议)审查表》,经经联社理事长加具意见并同意后,才能签订。《东城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经济一般合同(协议)审查表》也将作为经联社、经济社公章使用的前置审批。 6.合同签订。合同谈判人员就合同文本草稿与对方商谈。协商一致后,由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与对方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人)签订合同。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应视具体情况终止谈判或重复前述步骤。 (二)重要合同的签订要求 重要合同的签订在遵循一般合同的签订程序基础上,需同时做好以下三点: 1.征求意见 为减少合同漏洞,防范法律风险,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合同应征求社区法律顾问意见。其中涉及占上年社区集体经营总收入10%(含)以上的事项,集体经济组织经济重要合同(协议)必须填写《东城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经济重要合同(协议)审查表》,经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具意见、街道司法分局审核后,才能签订。 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东城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经济重要合同(协议)审查表》时,应尽量提供资产权属证明。接到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东城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经济重要合同(协议)审查表》和相关资料后,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司法分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如有必要,可在签订时进行见证或公证。 2.签名表决 集体经济组织在合同签订前,要将拟订合同报送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预审,预审通过后召开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对重大经济事项进行表决。要按照表决的内容与对方签订合同,若拟签订合同的主要事项与表决的内容有不同,需再次召开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签名表决提倡采取“一事一表决”的方式。在表决情况记录表中,应注明以下内容(因定价方式造成不能确定的内容可以不予注明): (1)涉及土地流转的,要注明: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应收总金额、定价方式、收款进度、需集体支付各种费用(如三通一平费用、办证费)的金额、受让人、土地流转期限、土地流转用途等。 (2)涉及借入款项的,要注明:借入金额、借入币种、借入款项用途、借入款项年限、借入款项利率、贷款金融机构、还款计划。 (3)涉及单项年租金收入占上年集体经营总收入10%(含)以上的物业资产出租的,要注明:物业位置、物业面积、每月应收金额、定价方式、定金、需集体支付各种费用(如维修费、租赁税费)的金额、承租人、出租期限、出租用途、物业现状等。 (4)涉及100万元(含)以上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或30万元(含)以上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购建的,要注明:购建规模、预算上限、主体及附属工程等的定价方式、承建商(或供应商)、付款方式、购建用途等。 (5)涉及出资额50万元(含)以上对外投资项目的,要注明:项目情况、出资额、出资方式等,非全资投资项目根据情况注明出资比例、占投资项目股份、预期收益等。 (6)涉及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的,要注明:处置资产的明细项目、应收总金额、定价方式、收款进度、需集体支付各种费用(如过户费、清理费)的金额、受让人等。 (7)涉及30万元(含)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的,要注明:开支内容、开支上限、定价方式。 3.报送审批 重大经济事项表决通过后,集体经济组织须填写《东城街道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审查表》,并附上双方确认的合同草案和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表决情况记录表,提供经街道司法分局审核的重要合同、《东城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经济重要合同(协议)审查表》复印件等资料,上报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再呈街道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属特大经济事项如:30亩(含)以上的土地转让、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投资、原值1000万元(含)以上物业买卖等,须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同意后,方能与对方签订合同,否则公章保管人不予盖章,财务人员不予办理相关收付款手续。经街道审查通过后,报送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并加盖骑缝章。合同签订后,需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送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复核及备案。 (三)合同的质量要求 1.基本要求 (1)合同要有完整合同文本,不能以预算书、报价单、结算书代替合同。 (2)合同条款应当规范、清晰,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对已有指导性示范文本的合同,应参照使用示范文本。 (3)合同要盖有集体经济组织公章,要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合同对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加盖该法人、组织的公章,应有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书面授权人的签章,并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对方为个人的,合同应有其个人的签章、盖指模印,并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合同要有签订日期,多页合同应加盖合同各方骑缝章。 2.权利义务的约定 (1)有关本方义务的条款,应考虑在现实环境下能否及时兑现,避免造成因义务不能履行,导致权利难以实现,甚至带来不必要赔偿。 (2)涉及本方重要权利的限制条件,应考虑在现实环境特别是政策环境下能否实现,避免出现因外部环境变化,导致权利难以实现。 第三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应做好保管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合同存档 1.合同签订后,合同签订人员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移交档案室保管,并做好移交登记。会计不兼任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在收到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的复印副本交会计备查。不具备条件设立档案室的经济社,提倡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保管合同档案。 2.合同可按项目或年度整理归档。在一个项目完成或年度终结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合同整理归档。 (二)合同编号 会计应对备查的合同复印副本进行统一编号。提倡采用“类别-合同主号-合同明细号-年度”的编号格式。“类别”指合同类别,可分为基建、租厂、租铺、租地、农业、其它等;“合同主号”用于区分不同缔约人不同项目的合同,“合同主号”为数字序号;“合同明细号”用于区分同一缔约人同一项目下签订的不同合同(包括变更合同),“合同明细号”为数字序号;“年度”指签订合同的年度。 (三)合同查阅 合同一般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批准,填写《东城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合同档案管理审批表》,可提供查阅或者复印。监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需要,有权查阅合同正本。 第三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合同登记和兑现,具体操作如下: (一)合同登记 1.会计人员应及时做好合同及合同兑现的登记。 2.登记的方式可采用手工登记或利用计算机合同管理软件进行登记。利用计算机合同管理软件进行登记的,应定期(至少每年一次)打印登记内容并装订成合同及合同兑现登记簿。 3.合同及合同兑现登记簿、计算机合同管理软件产生的数据,属于会计档案资料,应妥善保管。 (二)合同兑现 1.会计应定期与对方书面核对债权债务,并每月汇总合同兑现情况报告理事会。 2.对于涉及付款的合同,付款时应填写付款呈批表。付款审批人和会计要注意付款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严禁超进度、超范围付款。 3.社区“两委”会或理事会要依据合同为集体经济组织争取应得利益。 第三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合同变更和中止,具体操作如下: (一)合同变更 1.合同签订后需变更合同的,不得在原合同涂改、添加内容,理事会应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要求及时与对方签订补充合同,涉及资产交易的补充合同不可对原合同主要条款进行修改。合同期满需续约的,应重新签订合同。 2.若需变更的原合同(包括合同期满需续约)属于重要合同,且变更的内容与原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事项有差异的,社区“两委”会或理事会要再次召开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之后,再报送街道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再呈街道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合同方可变更和续约。 (二)合同中止 1.合同中止,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做好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 2.属于重要合同或合同中止可能引发大额债权债务的,社区“两委”会或理事会要召开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讨论。 第三十九条 财务人员应通过“东莞村财”移动应用系统及财务公开栏“及时公开”版块中的“其他重大事项”栏目下,公开近一个月以来合同签订、中止的情况。 第四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同,须接受街道司法行政部门、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街道审计部门、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监事会的监督。 第七章 公章管理 第四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刻制公章。经联社、经济社公章的刻制必须经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及市农业局的批准,才能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第四十二条 新公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注明启用日期,并下发启用通知。 第四十三条 公章由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人保管,公章使用的审批人与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保管公章,经济社公章交由经联社公章保管人统一保管。各社区将保管公章人员名单报送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批备案,如更换保管人,须及时重新报批。 第四十四条 公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遗失,如不慎遗失,必须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并依法公布作废。 第四十五条 公章保管人变更或因事外出时间较长的,必须办理公章移交手续,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等信息,不得私自借给他人使用或保管。 第四十六条 经联社和经济社公章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济活动,如合同签订、资产处置、会计报表等。 第四十七条 一般性的事项,经联社、经济社公章由理事长审批签字同意后使用。另外,需办理前置审批的事项,须按规定审批后办理盖章手续。公章保管人在审批人签字后办理盖章,做好使用登记并复印后归档。 第四十八条 一般经济合同,在签订、变更、期满续约或提前终止合同,需要使用公章时,须提供集体经济组织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的会议记录。符合《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应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还须提供投标记录表,公章保管人才可以盖章。 属重大经济合同需要使用公章时,要提供经街道司法分局审核的《东城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经济重要合同(协议)审查表》及经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通过的《东城街道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审查表》,公章保管人才可以盖章,财务人员才可以做相关收付款工作,否则将对公章保管人员和财务人员作出处理。 第四十九条 每次用印都应当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编号、用印日期、内容摘要、批准人、经办人、用印数等,公章保管人要编制《东城街道社区公章使用登记表》,详细记录公章使用情况,以备查阅。公章保管人应定期整理留存资料,把用印留存的材料归档备案,定期移交社区档案室保管。 第五十条 用印前,公章保管人要了解、审阅用印内容,检查有无领导批准用印的签字,不能不看内容就盲目盖印,不得在空白便条或纸张上盖章。同时,还要看留存材料是否齐全,若确实没有留存材料的,要详细地记载用印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公章外出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批准,两人一同前往,其中一人为公章保管人。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公章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资产和负债管理 第五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现金管理规定,集体款项必须存入集体经济组织开设的银行账户,不得以白条抵库、坐支、挪用、公款私存,库存过夜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 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支票、印章等应实行专人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银行账户不得设立电子银行转账功能,支付款项的印章应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不得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的开设和撤销应经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 集体经济组织应开设银行专户对财政支农资金进行管理。收到财政支农资金应即时转入银行专户,转出财政支农资金应按程序做好审批。计划使用但未实际开支的财政支农资金不得转出。 第五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暂时借用公款的,应当由会计填写借(领)款单,经会计主管审核按程序审批后领取。公务终结后应及时清还。出差借用款应在回到单位3日内结清。未清还的因公暂借款须在月底结账时入账。 原则上不得以非公原因出借公款。股东确因特殊生活困难需要借用公款的,必须经过理事会批准。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下属单位之间、集体经济组织与街道下属单位之间的大额借款或股东确因特殊生活困难需要借用的大额借款,必须经股东代表会议通过,借出款项必须明确归还日期。 第五十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与债务人核对债权数额,确保债权余额准确。对逾期一个季度以上的债权,应每季度向债务人发送催收欠款通知书并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若债务人拒绝进行书面确认,可以挂号信形式将欠款通知书寄送债务人并保留挂号信的存根,确保诉讼有效。必要时,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追讨。 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因相关责任人的原因造成集体经济组织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建筑物等不动产的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道路、设施、机器、机械、工具、设备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含)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第五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地盘点,核对账实,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由集体购买、干部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应当做好登记,落实责任,核定费用标准,定额使用。干部离任时应当及时将所使用的集体物品交回集体处理。 第五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15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劳务服务、物资采购等应进行公开招标,并在招标前五天贴出公告,招标结果应当及时向群众公布。公开招标的操作方法及程序等应参照国家、省和《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等进行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15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劳务服务、物资采购等:5万元(含)—15万元的应当经理事会集体讨论,选择3家(含)以上具有房屋建筑或房屋装修或市政公用等资质的零星工程施工及服务单位、供应商等进行对比决定。 在建工程应有专人监管,付款时应当填写付款呈批表,根据招标资料、合同约定付款进度及工程验收资料等支付工程款。建设工程完工应及时组织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验收工作由理事会、监事会、工程主管等人员参加。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会计进行结转固定资产等账务处理。 支付工程款的具体程序为: (一)负责基建的干部根据合同规定或工程实际进度填写《工程付款呈批表》,注明应付、已付、本次将付金额和付款原因等并签名确认。 (二)会计根据合同和账簿付款记录对付款呈批表进行复核签名。 (三)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签名。 (四)承建商开具发票。 (五)出纳将工程款拨入承建商银行账户。如因特殊情况承建商要求将款项拨入非本工程合同签订的承建商账户上,必须由承建商提交委托付款书。 第六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固定资产须提取折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按不动产5%、动产10%的综合折旧率每月计提折旧,计入当年有关费用。其中,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新增物业采用新一档折旧率2.5%计提折旧〔详见东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新增物业采用新一档折旧率计提折旧的通知》(东农农函〔2019〕244号)〕。 第六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自有土地作价入账,购入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支付的水电报装增容费、联合办学、自用土地办证和开发费等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列为无形资产。按规定应摊销购入的无形资产自取得次月起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按月平均摊销。 第六十二条 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发包等资产交易行为,应当遵守公开、公平的原则,实现阳光交易。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完善交易规则和相关制度,规范集体资产交易活动。除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外,集体资产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平台进行。资产交易具体规定按照《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0%。对于资产负债率超出该控制标准的,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要进行风险提示。 有负债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每年积累或土地转让收益中提留一定比例用于还债,逐步减少集体债务。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除股东助学贷款、农民公寓贷款、本社区下属单位贷款、本街道下属单位贷款或本社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有投资关系的关联企业贷款等之外的贷款提供担保,并对担保贷款的实际流向进行跟踪监控。 第六十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集体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一)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三)原值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由其设立或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 如在东莞市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上进行公开交易的动产,其交易底标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五条 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并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向全体股东公布,在财务公布栏张贴,并报送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十六条 股东或监事会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监事会名义向评估机构书面提出,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解释。监事会对解释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解释之日起10日内提请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决定委托其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复评。未经复评,不得否定初评报告。 第九章 土地款管理 第六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由土地资源产生的以下收入,必须纳入土地款专户管理: (一)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所得的补偿费及按相关政策给予分配返还的土地税费项目、土地出让金,但由征地方直接支付给村(居)民的补偿费除外。 (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作所得的收入。 (三)合同约定在2年内收齐、租赁期限在10年(含)以上的土地出租收入。 集体经济组织在新增被征收土地及出让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应明确土地收益在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办法,归集体所有的一般不少于70%。 第六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款专户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社会保障,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政策规定应当补偿给被征地村(居)民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 (二)按规定应当由集体承担的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特困人员供养等农民社会保障、救济和优抚费用支出。 (三)土地办证税费。 (四)土地开发费用。 (五)对外投资和10万元(含)以上固定资产的购建。 (六)偿还借款本金或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与利息,但不得专门用于偿还借款利息。 (七)治安、环卫、教育三项政策性公益支出。 第六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款专户资金的,应由理事会提出使用意见。属于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将土地款转存定期存款和支取土地款专户利息的,使用前应持有关项目证明资料报送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属于第(四)项至第(七)项及购买金融理财产品的,应先将用款方案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将表决证明材料和有关项目证明资料一并报送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 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款专户资金转存定期存款或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期满后,应立即将本金划回土地款专户,需要续存或再次购买的,应当重新启动审批程序。 第七十条 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与银行签订土地款专户管理协议,确保经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集体经济组织才能支取或划拨土地款。应加强对土地款专户资金使用的后续跟踪,对每单资金的使用均应有支出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存档。批出使用的款项有结余的,应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将其重新纳入土地款专户。 第十章 财务公开和民主监督 第七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每月后15日内,按照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专栏橱窗化、公布版式标准化、公布内容通俗化、公布程序规范化、热点问题专项化的要求及时上墙公布财务资料。 财务公布栏旁应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统一的版式上墙公布财务资料。公布表应有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监事会成员及有关财会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上墙公布的财务资料应当及时做好保存工作,保存期限为10年。股东查阅财务公开资料,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拒绝。 集体经济组织还应在每月后15日内通过“东莞村财”移动应用系统在网络上公布财务资料,并每年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公布本组织年度预决算执行情况,听取股东意见。 第七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本组织的财务经济活动,并向理事会反映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监事会成员可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或按当地情况实行误工补贴。 第七十四条 街道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监事会集中活动和学习交流制度,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集中活动,加强对监事会的指导培训,提高监事会成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理事会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履行其职责。 第七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自觉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根据职权和程序开展民主监督活动。不得擅自影印或带走财务资料;不得借审查财务之机,隐匿、删改、毁损财务资料;不得散布未经证实的财务信息。 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否决权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由社区党组织调解;无法调解的,可将争议事项书面报请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协调处理。如有必要,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可建议提交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十六条 股东认为集体经济组织违反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由理事会或监事会调查处理。集体经济组织不处理或对集体经济组织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申请核查,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在接受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反馈至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 股东对集体经济组织公开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监事会提出核实申请。监事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核实,核实情况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予以公布。股东对监事会答复情况有异议或监事会未按期答复的,可向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申请核查。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告知提出申请的股东。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间。 10人(含)以上的股东联名提出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集体经济组织账目进行审计的,监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一章 会计核算和财会档案管理 第七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国家、省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的有关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通过东莞市“三资”监管网络软件平台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均应当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严格控制自制原始凭证的使用范围,在确实无法取得外来凭证时才能自制凭证。支出证明单、借(领)款单、发放款项的签收单等自制原始凭证应当由会计填制,注明款项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来凭证的原因,并由经办人或收款人、证明人、审核人和指定的审批人签章确认。 第七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实现资金收入时,应当使用发票或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并建立健全票据领用、使用、核销和稽查制度。 第八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出纳每月初应结清上月账目,编制一式两联的现金、存款报告单,并连同分类整理好的上月收支单据、库存现金、借(领)款单及复印件、银行对账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会计报账。 第八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档案包括各种资产权属证明、合同、合同兑现登记簿、预决算方案、重大事项审查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册、财会档案销毁清单、财会电算化数据、审计报告及资产交易资料等。 第八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权属证明等各种财会档案的原件,应在取得后及时移交档案室保管,财会人员须留存复印件备查。 当年形成的预决算方案、重大事项审查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册、财会档案销毁清单等档案,平时可暂由财会人员保管,但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的1年内,移交档案室保管,移交时须编制移交清册。 第八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保存的财会档案资料一般不得外借。如有正当理由,经理事长批准或理事会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股东可查阅、复制,但不得在财会档案上涂划、拆封和抽换。 第八十四条 财会档案按照以下期限保存:月度和季度会计报表、预决算方案、重大事项审查资料、合同兑现登记簿及资产交易资料保存10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会电算化数据保存30年;资产权属证明、合同、年度会计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册、财会档案销毁清单、审计报告永久保存。 第八十五条 各种财会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开列档案销毁清单,报送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并由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派人逐项清点核对,监督销毁,再由监督人在清单上签名(盖章)后归档。 第十二章 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 第八十六条 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每年组织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检查。财务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执行财经法规、制度的情况,财务公开民主管理情况,上一次财务检查整改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八十七条 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检查报告和整改制度。财务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等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并及时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报送全街道检查总结。被检查单位应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及时向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报告整改情况。 第八十八条 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街道审计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管理需要,确定审计任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年度财务收支审计、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热点问题专项审计,审查和评价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完成审计整改工作,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整改,按要求及时向社区审计机构报告整改情况和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觉接受上级的审计监督。经联社一级要配备一名兼职的审计人员,配合街道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 第九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参与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的社区“两委”成员和居民小组组长、副组长(以下简称“社区干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情况较重的,通报批评、扣减薪酬;情况严重的,建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处理并启动相应责任追究程序;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报批评的方式包括:由市农业局、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印发文件全市通报;由街道办事处印发文件全街道通报;在被通报批评人任职社区的财务公开栏张贴通报文件,张贴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扣减薪酬的,由街道办事处实施,具体情况主要包括:未经街道审查通过擅自实施重大事项且无法整改的,或未按审查通过的重大事项内容执行的,每宗事项扣减违规社区干部当年薪酬绩效工资的10%—20% ;接待费超过控制总额且未按规定经街道审查同意的,全体社区干部人员扣减超额部分的50%,按薪酬比例分摊。上述违规情况如属经联社违规的,则扣减全体社区两委干部和经联社理事会全体成员的薪酬;如属经济社违规的,则扣减经济社理事会全体成员的薪酬。 建议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处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提出处理建议,主要包括:罢免理事会成员、变更或撤销社区干部经济管理职权、赔偿集体经济损失等。 社区干部(含集体经济组织干部,下同)受到本细则除责令改正以外的责任追究处理的,取消其个人当年经济管理类评先推优的资格;屡犯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由街道按程序撤销或建议罢免其社区干部职务,并不列入下一届社区干部建议人选。主要负责人受到除责令改正以外的责任追究处理的,取消所在单位当年经济管理类评先推优的资格。 第九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存在以下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建议集体经济组织罢免;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合同情况造成群体性上访的。 (二)超越审核、监督权限造成财务管理秩序混乱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对集体合理性开支拒不签名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股东核实集体经济组织公开事项申请,或无正当理由逾期答复申请人的。 (六)严重失职引起群众不满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十二条 财会人员玩忽职守、疏于监督,以及有其他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警告、批评教育或党纪政务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财务工作岗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社区集体资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强迫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对检举揭发侵占、损害社区集体资产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依法执行生效的法院判决、行政决定、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居)民自治组织分账核算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村(居)民自治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适用本细则。 集体经济组织下属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按规定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九十八条 本细则由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1日。《关于印发〈东城街道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城府〔2018〕1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