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体育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浙江省体育局党组发表署名文章)

各市体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体育人才职称体系,完善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机制,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体育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浙江省体育局党组发表署名文章)

浙江省体育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评审工作,加强体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浙江省大中小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浙体人〔2022〕275号)和《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学校体育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全省各级各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院,下同)、高等院校从事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学校体育教练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分别为初级教练(学校体育)、中级教练(学校体育)、高级教练(学校体育)、国家级教练(学校体育)。

第四条  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坚持以德为先导向,突出业绩中心地位,实施分类评价。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遵守宪法、法律,热爱体育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浙江省体育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浙江省体育局党组发表署名文章)

出现下列情况的,按相应办法处理:

(一)专业技术人才受到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三)专业技术人才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六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和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应学分、学时要求。

第七条  从事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授技育人能力,切实履行学校体育教练员岗位职责和义务。具备从事学校体育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

第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体育教练员需完成学校规定的训练工作量,原则上平均每周不少于10课时,其中作为主教练带队训练超过一半以上。每周训练课时和折算方式分别按各级各类学校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报高级的学校体育教练员近五年年度考核需在合格及以上档次;申报中级的学校体育教练员近三年年度考核需在合格及以上档次。

第三章  初级教练资格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要求

小学体育教练员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他学校体育教练员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学校体育教练员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或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业绩要求

(一)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了解体育项目尤其是青少年体育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能够较熟练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具备完成体育项目基础性训练、比赛任务和赛事活动组织的实际能力。

第四章  中级教练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初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学校体育教练员工作4年以上;或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学校体育教练员工作2年以上;具备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业绩要求

(一)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技能,熟悉体育项目训练尤其是青少年体育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具备培养、指导初级教练的能力。

(三)具备完成较复杂体育项目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具备专业能力并取得相应业绩(博士学位除外):

专业能力

1.高等院校体育教练员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8);或参与厅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6);或参与校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3)。

(2)获省部级科研(教学)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8);或获厅级科研(教学)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6);或获校级科研(教学)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3)。

(3)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与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

2.中小学校体育教练员

须提交1篇(项)任现职以来的与所教学科(专业)对口的代表性体育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论文或数字资源任选,是否公开发表或获奖不作要求。

工作业绩

1.高等院校体育教练员

训练满一年以上的学生取得以下成绩之一:

(1)全国最高水平学生体育比赛个人项目获得1次冠军(集体项目1次前六名);或省级最高水平学生体育比赛个人项目获得5次冠军(集体项目2次冠军或4次前三名)。

(2)1人及以上获运动健将称号。

(3)1人及以上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或国内职业联赛运动队,并参加全国最高水平比赛。

(4)2人及以上代表浙江全国注册并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1次前八名(集体项目1次前十二名)。

2.中小学校体育教练员

训练满一年以上的学生取得以下成绩之一:

(1)省级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获得1次冠军,或市级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获得3次冠军(集体项目1次冠军或2次前三名)。

(2)1人及以上获一级运动员称号。

(3)2名及以上输送至市、县(市、区)级运动队或1名及以上越级输送至省优秀运动队,并参加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或获得省级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1次前三名。

(4)1人及以上代表浙江全国注册并参加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

第五章  高级教练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取得中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学校体育教练员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学校体育教练员工作2年以上。

第十五条 专业能力、业绩要求

(一)较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项目训练尤其是青少年体育训练的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具备培养、指导初、中级教练的能力。

(三)长期从事体育训练工作,具备专业能力并取得相应业绩:

专业能力

1.高等院校体育教练员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6);或参与厅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3);或主持校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

(2)获省部级科研(教学)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6);或获厅级科研(教学)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3);或获校级科研(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

(3)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与专业相关的论文3篇。

2.中小学校体育教练员

须提交2篇(项)任现职以来的与所教学科(专业)对口的代表性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论文或数字资源任选,是否公开发表或获奖不作要求。

工作业绩

1.高等院校体育教练员

训练满一年以上的学生取得以下成绩之一:

(1)全国最高水平学生体育比赛个人项目获得3次冠军(集体项目1次冠军)。

(2)3人及以上获运动健将称号,或1人及以上获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3)2人及以上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或国内职业联赛运动队,并参加世界最高水平比赛;或获得亚洲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1次前六名(集体项目1次前十二名);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1次前三名或全运会1次前六名(集体项目1次前六名或全运会1次前八名)。

(4)2人及以上代表浙江全国注册并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1次冠军或全运会前三名,全国最高水平比赛集体项目1次前三名或全运会前六名。

2.中小学校体育教练员

训练满一年以上的学生取得以下成绩之一:

(1)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1次冠军(集体项目1次前三名);或省级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获得3次冠军(集体项目1次冠军);或市级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获得6次冠军(集体项目2次冠军)。

(2)6人及以上获得一级运动员称号,或1人及以上获得运动健将称号。

(3)6名及以上输送至市、县(市、区)级运动队或2名及以上越级输送至省级优秀运动队,并获得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1次冠军(集体项目1次前三名),或省级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2次冠军(集体项目1次冠军或2次前三名)。    (4)3人及以上代表浙江全国注册并获得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1次前三名(集体项目1次前六名)。

第六章  国家级教练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取得高级教练职称以来,从事学校体育教练员工作5年以上。

第十七条 专业能力、业绩要求

(一)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全面掌握体育项目训练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深入的研究。

(二)具备培养、指导高级及以下教练的能力。

(三)长期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专业能力并取得相应业绩之一:

专业能力

1.高等院校体育教练员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厅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

(2)获省部级科研(教学)成果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3);或获厅级科研(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项。

(3)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与专业相关的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核心学术期刊上。

2.中小学校体育教练员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任现职以来至少有2项公开发表的体育训练教学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工作业绩

1.高等院校体育教练员

训练满一年以上的学生取得以下成绩之一:

(1)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获得3次冠军(1次集体项目前三名);或亚洲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4次冠军(集体项目1次冠军);或全国最高水平学生体育比赛个人项目6次冠军(集体项目2次冠军)。

(2)6名及以上输送至省优秀运动队或国内最高级别职业联赛俱乐部一线运动队(其中有1人入选国家队),并获得1次奥运会前三名,或2次奥运会前八名,或2次其他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3次亚洲最高水平比赛冠军,或5次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冠军。

(3)6人及以上代表浙江全国注册并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3次冠军或1次全运会冠军;全国最高水平比赛集体项目1次冠军或1次全运会前三名。

2.中小学校体育教练员

训练满一年以上的学生取得以下成绩之一:

(1)全国最高水平学生体育比赛个人项目获得3次冠军(集体项目1次冠军)。

(2)9名及以上输送到市、县(市、区)级运动队(其中4名及以上输送到省级优秀运动队),并获得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3次冠军(集体项目1次冠军);或省级青少年最高比赛个人项目6次冠军(集体项目2次冠军)。

(3)6人及以上代表浙江全国注册并获得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个人项目1次冠军(集体项目1次前三名)。

第七章  破格条件

第十八条  业绩特别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教练员,可破格申报职称,具体要求如下:

(一)业绩特别突出的教练员,由2名所申报等级以上职称教练员推荐,可不受学历和年限要求限制,破格申报上一级职称,所依据的成绩原则上不得重复破格使用。其中,训练满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训练满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获得奥运会前三名的主带教练,可直接申报国家级教练;

(二)优秀运动员退役后从事学校体育教练员工作的,可根据其取得的运动成绩直接申报相应层级教练员职称。从事学校体育教练员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合格,曾获得奥运会录取名次或亚运会、全运会前三名的退役运动员或世界冠军,可直接申报中级教练;曾取得奥运会前三名的退役运动员,可直接申报高级教练。

(三)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教练员,侧重考察工作实绩,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级申报中级职称;在基层工作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级申报高级职称。

第八章  评审组织、方法及权限

第十九条  教练员职称评审的权限、方法、程序、评委会组织条件和要求、评审结果公布等,按《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20〕4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级教练由浙江省体育教练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审核推荐,报国家体育总局审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和用人单位均承担诚信申报责任。申报人申报职称时须作出诚信承诺,申报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要对申报人申报材料信息审核,确保申报材料及各类证明意见准确翔实、实事求是。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执教成绩、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上述行为计入体育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不得存在反兴奋剂工作规定的不当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比赛”均指各级体育部门、教育部门认定的比赛。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总决赛)等,亚洲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等,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全运会及与运动员津贴挂钩的全国一类赛事。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经国家体育总局认定可作为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与运动员津贴挂钩的全国三类赛事。全国最高水平学生体育比赛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大学生单项锦标赛。省级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省运会和符合认定运动员技术等级的全省单项锦标赛、冠军赛等。省级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全省青少年单项锦标赛、冠军赛等。省级最高水平学生体育比赛一般指省大学生运动会、省中学生运动会、省大学生单项锦标赛、省中学生单项锦标赛、省中小学阳光体育赛事等。市级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市运会和市级锦标赛、冠军赛。

(二)比赛成绩为比赛规程规定的运动员代表我省参赛取得或计入带入我省的比赛成绩,省体育局或省教育厅批准交流代表外单位的运动员参加比赛取得的成绩,按相关规定执行;同属一名教练员带训的多名运动员参加集体或团体(组)项目,获得同一次比赛中的同一个小项名次,该教练按取得1个比赛成绩计算;同一名运动员或同一支运动队在冠以多个赛事名称的同一时间举行的同一小项比赛中获得的成绩,只按最高一个层次赛事成绩计算。

(三)“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不含内刊、增刊。公开发表的论文,是指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市级以上党报党刊发表学术性文章,以及在国家一级学会及分支机构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性学术会议(论坛),或在省级学会主办的专业性学术会议(论坛)上作主题报告,提供会议及论文原件证明的,也可视为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四)代表性成果:教练员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及其他科研成果(如专利、课题项目等),可直接认定为其代表性成果。

(五)中级教练、高级教练职称申报条件中的业绩指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绩,国家级教练职称申报条件中的业绩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运动员输送至省优秀运动队的界定为省优秀运动队转试训运动员,以省体育局发文为准。

(六)集体项目是指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球类项目;团体项目指除集体项目以外的4人及以上项目,或全运会设置的团体小项。集体项目、团体项目同一比赛中2人及以上获得同一名次,按取得一次有效竞赛成绩计算。

第二十四条  比赛成绩标准为运动员主管教练参评依据,其中集体球类项目、团体(组)项目按带训的主力队员计算。同一时期内,原则上1支运动队或1名运动员认定1名主管教练。以非主管教练(助理教练)身份或使用非主力队员成绩参评的,比赛成绩要求应高于相应层级职称基本标准条件,其中,“人次”条件至少增加2个人次,单纯“名次”要求的,应至少提高1个名次或次数。

依据比赛规程规定,集体球类项目主力队员按获得成绩证书人数的70%核定,团体(组)项目主力队员为决赛阶段上场比赛队员,其余为非主力队员。

团体项目涉及2名及以上主教练的,在个人项目标准基础上增加1项次竞赛成绩。

第二十五条  运动等级称号按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授予;国家体育总局尚未开展授予的项目,可对国家级单项体育组织授予的运动等级,依据国家体育总局授予标准条件和等级层次予以分别对应。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要求,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12月31日;专业理论成果、工作业绩成效和学历学位等,应在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前取得。

第二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院(含技工院校)体育教练员申报评审职称的学历、资历要求,专业能力、业绩要求参照中小学校体育教练员执行,达到相应职称评价标准,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二十八条  凡冠有“以上”“至少”“以下”的,均含本数量级或层级。

第二十九条  专业理论成果、工作业绩成效均与学校体育领域工作相关。其中,完成的科研项目应经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编制的标准、规范等应正式颁布实施。申报材料不能直接反映本人工作量、实际贡献及所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的,应由相关部门、单位提供鉴定意见、证明材料等。

第三十条  “省级”“市级”“县级”等表述,指行政区划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或同等级的有关部门、机构等。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

政策解读:关于《浙江省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件:浙江省体育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doc

2023年9月19日至24日,习近平总书记亲临浙江考察指导,出席杭州亚运会开幕式,听取省委省政府工作汇报并发表重要讲话,赋予浙江“中国式现代化的先行者”新定位和“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新篇章”新使命。我们必须牢记嘱托、感恩奋进,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紧密结合起来,忠实践行“八八战略”,深入挖掘、创新深化浙江体育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经验,坚定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奋勇前进,高水平建设现代化体育强省,打造赛事强省,为浙江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作出体育更大贡献。

(一)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在“八八战略”指引下持续推进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推动体育强省建设,首要任务就是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不移地沿着“八八战略”指引的路子走下去,牢牢把握“八八战略”中蕴含的系统论,补短板、强弱项,统筹推进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体育文化、体育改革、体育人才等协调发展、均衡发展、全面发展。牢牢把握“八八战略”蕴含的优势论,立足省情,增优势、锻长板,做大做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竞技体育中的游泳、射击、水上、小球和“三大球”等重点项目,深化数字体育、社会力量办体育等特色板块的改革。牢牢把握“八八战略”蕴含的辩证法,锚定现代化体育强省目标,强化现有优势、挖掘潜在优势,不断将短板转化为优势,突出抓好大事要事难事急事和改革的事,强力推动浙江体育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现代化先行。

(二)坚持党对体育工作的全面领导,着力推动体育在融入大局、服务大局中彰显价值。

体育发展不能局限于体育自身,体育事业要取得长足发展,必须全面融入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大局,切实破除“自我封闭”围墙,坚定不移地坚持跳出体育发展体育。积极融入和助力健康中国建设,进一步把体育发展纳入健康中国工作体系,完善运动促进健康机制。积极融入和助力文化强国建设,围绕提高文化软实力,建设一批体育博物馆和展览馆,大力支持创作一批体育文学、影视作品,打造体育融媒体矩阵,加大国际交流,讲好体育故事。积极融入和助力长三角一体化建设,围绕推动跨区域群众体育联动、竞技体育合作、体育产业协同、体育赛事合办、体育人才共育、体育文化共享。

(三)坚持人民情怀,着力推动人民群众“体有所健”。

必须始终坚持把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作为体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体育需求作为体育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发展群众身边的体育组织、体育设施、体育活动、体育赛事、体育指导、体育文化,加快实现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地区均衡、城乡均衡、各类人群均衡,让全体人民共享体育发展成果,切实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四)坚持守正创新,着力推动竞技体育突破性发展、整体性跃升。

聚焦我省竞技体育不够综合全面、规模偏小等实际问题,突出抓项目布局优化、抓科学训练、抓人才梯队建设、抓参赛备战组织管理,推进省队社会办、省队市办等体制机制改革,稳步提升我省竞技体育综合实力和国家贡献力。进一步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加强党对训练备战工作的领导,统筹抓好科学训练、科技助力、服务保障等工作,全力以赴打好2024年巴黎奥运会、2025年粤港澳全运会、2026年爱知·名古屋亚运会“三大攻坚战”。深入实施百名优秀教练员和百名精英运动员培养等“双百领军人才计划”,奋力培养造就更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顶尖运动员和优秀教练员,进一步厚植人才根基。

(五)坚持融合发展,着力打造万亿体育产业。

牢固树立“要把体育当成是一种产业”的全新理念和战略思维,积极推动体育产业成为浙江经济新的增长点,深入推进“双倍增”计划实施,促进“体育+”“+体育”深度融合,推动体育产业成为我省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夯实体育促进共富之基。推动体旅、体卫、体教、体文等深度融合,培育体育特色产业,多方赋能促共富。抓住后亚运契机,积极承办重大国际赛事,办好老百姓身边的赛事,打造品牌赛事,努力打造一批运动项目之城、赛事之城、赛事集聚县,加快建设体育赛事强省。推进体育经济业态升级、消费升级,积极适应个性化、差异化、品质化消费需求,做大做强体育赛事、体育培训、健身休闲等核心产业,拓展和创造体育观赛、体育培训、运动健康等消费新场景。

(六)坚持深化改革,着力推动体育治理体系现代化。

体育强省建设过程,就是推动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变革的过程。增强体育领域治理能力是加快体育强省建设的有效途径。以数字体育建设牵引体育治理转型,谋划打造更多具有浙江辨识度的标志性成果。聚焦事关体育改革发展的难题短板,集中谋划“牵一发动全身”的工作载体,建立指标体系、政策体系、工作体系、评价体系,推动体育治理体系重塑变革。以数字体育建设牵引体育治理转型,加快推进国家体育数字化改革先行区建设。将正风肃纪反腐与深化体育改革、完善制度机制、促进体育治理贯通起来,不断净化体育发展环境。